幼兒園現金管理制度范本
一、本單位所發生的現金收支業務必須通過出納崗位人員辦理。
二、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要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購買各種物品領用現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含1000元),超過1000元的原則上用支票結算。
三、出納人員按現金賬戶設置現金日記帳。出納崗位人員根據審核后的現金收付款憑證,按順序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要做到日結月清,正確無誤。
四、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隨意坐支。庫存現金的金額應控制在核定的庫存限額(10000.00元)內,也不得保留帳外公款。對于超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庫存現金必須存入保險箱,并妥善保管保險箱密碼以及鑰匙。
五、出納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現金,按實登記現金結存表,并與現金日記賬結余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充庫存現金。出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如發生庫存現金有余缺情況,應先作暫存或暫付款入帳,待查明原因后根據單位領導的處理決定及時辦理。如金額較大,應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審批。對確實無法查明的多余現金應作“應繳財政專戶款”上交國庫。
六、現金報銷或借款金額超過3000元的(特殊情況),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納人員,以便做好準備,安排好資金。
七、因公出差憑會議通知并經領導同意后辦理借款手續,其它因工作需要借款的需寫明具體借款用途,經領導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不允許公款私用。
八、因公出差者返回單位后,無特殊情況,一般在五天之內向財務結算并按規定報銷。
九、購貨或其它開支所用現金暫借款,會計室應根據借款單及時入賬,歸還時由會計室開具收據。
十、嚴禁發生下列挪用、套用和濫用現金的行為:
1.私人借支挪用公款;
2.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
3.造假用途套取現金;
4.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
5.利用銀行帳號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6.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作儲蓄存款;
7.保留賬外公款,私設小金庫。
十一、出納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應辦好移交手續,并由中心負責人負責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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