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管局運政執法人員行為評價制度
一、 對運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處罰決定的惡劣行為監督檢查。(10分)
二、 是否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決定以及其它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10分)
三、 是否違反法定程序違規查車作出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決定的'。(10分)
四、 運政執法處罰決定、強制措施是否有法定依據、事實證據是否不足,使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適當,是否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使用罰沒收據是否合法有效。(10分)
五、 行政處罰文書填寫是否規范,案件歸檔保存是否齊全。(10分)
六、 信訪、投訴處理是否得當或按時辦結。(10分)
七、 在運政執法檢查過程中是否執證上崗、亮證執法。(10分)
八、 是否建立赴企業檢查臺帳記錄。 (5分)
九、 轉發、下發規范性文件是否有法制審核環節。(10分)
十、 是否按規定報送執法統計報表。 (5分)
十一、 內勤是否遵守財經紀律,填寫罰沒票據是否規范,罰繳是否分離,做到帳物相符,不丟失,不損壞。(10分)
運政執法考核方法
政執法評議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自我考評、互查互評、各單位執法領導小組定期考評相結合的方法,并廣泛接受人民群眾、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司法機關的外部評議。 〃
評價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進行,以100分為標準,分解確定各項分值,實行倒扣分辦法。評議考核在95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調離執法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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