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偵查制度一些相關知識
偵查制度
偵查是指國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制度則是指國家偵查機關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的總稱。
1、 公安機關的地位和性質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它在公安行政管理和司法偵查任務等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寧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可見,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 刑事警察制度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公安機關的一個重要的警種,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
(1) 刑事警察資格要求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6條規定,擔任刑事警察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 年滿18周歲的公民;
②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③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④ 身體健康;
⑤ 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⑥ 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①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 曾被開除公職的。
(2) 刑事警察晉升制度
刑事警察按警銜制度晉升。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① 總警監、副總警監;
② 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③ 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④ 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⑤ 警員:一級、二級。
警銜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逐級晉升。
3、 偵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偵查程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5) 證據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關于偵查制度一些相關知識】相關文章:
關于京劇的一些小知識09-04
商務秘書相關法律制度知識整理08-08
關于坐姿的一些禮儀知識01-24
關于醫療保險相關知識11-20
關于工傷的相關知識介紹12-16
關于儀表禮儀相關知識介紹07-26
關于商務秘書的一些必考知識08-15
關于抑郁癥的相關知識10-05
關于儀表禮儀相關知識有哪些07-24
合同管理相關制度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