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銷假制度

    時間:2024-08-29 23:46:22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關于請假銷假制度(通用17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請假銷假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請假銷假制度(通用17篇)

      請假銷假制度 1

      為加強員工的出勤管理,嚴明紀律,規范員工請假與考勤制度,結合我項目部具體情況,經研究決定做如下規定,請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1.請假審批權限:

      ①請假半天以內的員工提前1天提出申請,由部門主管(部長)審批,部門主管于請假當日報到項目部存檔;

      ②請假1—7天以內的員工提前提出申請,部門主管同意后經由李經理審批,并附有請假事由的'證明材料留項目部存檔。

      2.請假的類別和期限:(輪休日不記入請假時間內)

      ①病假:凡經醫院開據的證明,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必須離崗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時間不準超過10天。

      ②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親自辦理的,可以請事假。時間不準超過5天。

      ③婚假:員工本人結婚,準假10—15天。

      ④喪假:員工因其配偶、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父母喪事,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

      ⑤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診斷必須治療和修養的,可給予工

      傷假,根據醫生囑咐開假。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按國家規定的累計全年工資的平均工資給予發放。

      3.請假規定:

      ①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并按規定逐級審批(病假須附醫生證明)。

      ②一個月內多次請假累計超過7天的(包括連續請假超過7天的)。當月工資不予發放,自工資發放日起,工作滿15天后,經由項目部開據證明,方可發放。

      ③年假后須按規定時間返廠,遲到一天扣50元工資,予以累加,未請假超過3天未到崗的,按自動離崗處理,不予發放工資。

      ④未按規定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員工,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1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⑤請假期滿,應按時到項目部辦理銷假手續,上班工作。請假期滿,因故還不能上班者,可以向項目部申請續假,未經批準續假者,按曠工處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請假銷假制度 2

      教職工因公、事、病、探親、婚、喪、產、計劃生育等需耽誤上班時間的,必須履行正式的請假手續,不假離校或超假者按曠工處理。期滿返回工作崗位,要及時向學校銷假。

      一、請假、銷假程序

      先到辦公室領取《請假單》一式二份,并如實填寫有關欄目。審批后,請假人須將《請假單》一份交辦公室登記并存檔,一份交所在部,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離崗。期滿返回工作崗位,本人必須到辦公室當面銷假。

      二、審批權限

      3天以內的請假由學校校長審批。中層以上干部由校長審批,其余教職工經本人工作涉及到的處、室、部負責人簽具意見后,由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審批。

      3天以上半個月以內的請假,由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后由教育局分管領導審批。教師的請假手續交政工人事股登記。

      半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請假,由教育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教師的請假手續交政工人事股登記。

      三、病假:一次性請病假,除癌癥病人、精神病人、重度傳染病人等外,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經醫院證明確需超過兩個月的',按程序重新請假。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及以上公費醫療定點醫院的休假治療證明書

      因公因事到縣外未歸需請病假者,應事先電告學校,返校后憑當地縣級醫院治療證明補辦手續。危急病人可先就醫后補假。

      四、事假、探親假:辦私事和探親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或雙休日,確需占用上班(課)時間者,必須事先請假。

      五、婚、喪、產、計劃生育假:休假天數以國家規定為準(詳見附件),并均含節、假日在內。

      六、如遇請假人不能離開的特殊情況,可由家屬或被委托的其他同志代辦請假手續。嚴禁捎口信、打電話請假(因公因事到縣外未歸需請病假者除外)。

      七、弄虛作假請假的,一經查出視為曠工(課)。

      八、非特殊情況誤工(課),不予補假,以曠工(課)論。

      九、請假期間,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獎金、津貼(含課時、工作量)、福利按學校有關規定發放。無正當理由或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照《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與之解除聘用合同并報告教育局。

      請假銷假制度 3

      為了切實做好學生安全管理,確保學生身心安全,特制訂一些請假銷假制度,系全體學生對照執行。

      1、學生請假:學生請事假,必需寫出請假條(寫明事由,外出的寫明外出地點及陪同家長),家長簽字班主任批準后方可離校。緊急事件來不及請假的,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事假兩天以內班主任批準,兩天以上校長批準。學生請病假,必須有請假條(寫明事由、病因等),家長簽字班主任批準即可。兩天以內班主任批準,兩天以上校長批準。病假結束,必須帶上病歷或診斷證明或有家長說明病情、是否治愈等,方可來校,班主任做好記錄。

      2、學生銷假:學生事假結束必需來班主任處銷假,假滿不歸視為曠課,學校要處理。病假結束,必須帶上病歷或診斷證明或有家長說明病情、是否治愈等,方可來校,班主任做好記錄。

      3、班主任必須每晌開始就查明人數,科任教師每節課都必須點名,發現不在班的學生必須與家長聯系,落到實處,如是因病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除履行病假手續外,病假結束后還必須做好銷假。

      4、家長是學生的第一監護人,家長必須按照安全責任書要求報子女送接到學校大門口。學生外出必須有家長陪同,學生不請假而走發生事故責任有家長全權負責。

      5、班主任是學生在校內的安全責任人,必須按學校要求做好相關安全工作,確保無不安全事故發生。

      6、高度重視學生請病假,沒有帶相關手續銷假的`學生不得進入教室。外出的疫區或人口繁多地區的學生,必須再家觀察無傳染病方可來校銷假上課。

      7、學校做好衛生教育,做好力所能及的衛生預防工作,各班主任及科任教師必須積極配合,確保責任落到實處。家長必須配合學校工作以確保安全。

      請假銷假制度 4

      1、員工請、休假,事先應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補休申請單》,并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請、休假一般不得超過6天。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向所在部門上級領導報告,事后再補辦請假手續。

      3、請假期滿,要及時向所在部門主管辦理銷假,如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必須先向所在部門經理申請,并知會行政人事部,按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4、部門主管正常休息2天或以上的,需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5、病假必須有市級醫院證明,病假3天或以下的`,工資全額發放,超過3天的,發放50%的基本工資;事假不發放工資;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按其批準的工資額發放。

      6、請、休假審批權限

      a、正常調休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

      b、部門主管請假必須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

      c、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請假2天以上的,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物業經理批準,各管理處經理及部門經理請假須報總經理批準。

      d、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請假者須將《請假申請單》送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請假銷假制度 5

      1、幼兒園工作人員外出,必須逐級請假,按時返回并及時銷假;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2、病、事假3天內由園領導審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處審批。病假必須持請假條和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方可準假,并按醫生建議,視情批假。

      3、倒班或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臨時請假者自行在本班內調整好后再按程序請假(班長簽字后由園辦批準)。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間不允許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間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頂班教師按請假者日工資的50%予以補助;開學、期末及大型活動期間請假按日工資的3倍予以扣除。

      5、請假人員休假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續假的,應及時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逾假不歸者,按曠工對待,并按日工資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以上扣除當月工資。礦工7天(含)以上的自行解除勞動合同。

      6、教職工的產假,婚假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直系親屬喪假省內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關工資待遇規定:

      (1)請病、事假者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0天(含),扣除相應工資;10天以上者,除扣(含)請假期間工資外,再扣除期末當月工資的50%。

      (2)住院治療需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發月工資總額的50%,2個月(含)以內發月工資總額的40%。

      (3)3個月以上,視情處理;連續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當月工資,2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并不再辦理各類保險(正常產假除外)。

      請假銷假制度 6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準,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并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請假銷假制度 7

      1、員工請假,應事先持請假條或有關證明履行批準手續。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回崗上班。

      2、安排好工作代理人——假條——領導批準——行政部據此考勤。

      3、公司員工請假1天以下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批準;凡請假2—5天,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審批,主管副總批準;請假6天以上者,須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申報,公司主管副總審批,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考勤。

      4、部門經理請假,2天(含2天)以下報主管副總批準;3天以上須經主管副總申報,總經理批準,并指定休假期間的'部門代理負責人。

      5、高管人員:公司副總請假1天以內者由總經理批準;2天以上由公司高管會議研究確定,經總經理批準。

      6、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的假條,交公司行政部考勤。不符合審批規定的假條,視為無效假條,按曠工處理。

      7、婚假、產假、計劃生育有關假,均須將手續、證明交送行政部備案,按審批權限審批后,方可休假。

      8、遲到、早退者要主動向部門經理原因和時間,按“積分機制”扣減積分。

      請假銷假制度 8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后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序及權限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簽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簽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干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于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托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后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后,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請假銷假制度 9

      為了加強對社區工作人員管理,嚴肅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督促社區工作人員養成自覺遵章守紀的良好風氣,保證我社區社會管理創新試點工作順利通過上級驗收,特制定《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一、全體社區干部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按以下制度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工論處。

      二、全體社區干部上班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早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兩點半至下午七點,需要加班時以通知要求時間為準。

      三。考勤由社區辦公室負責,考勤方式采取不定期簽到和簽退為主,并組織專人對工作人員上崗情況進行抽查。

      四、考勤時未到,視為遲到,遲到2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未到下班時間離崗為早退,未經請假不上班為曠工,上班期間發現玩游戲,網上購物或大聲談論與工作無關的'話題以曠工處理。

      五、一般社區干部因病因事請假,半天以下(不含半天)由分管領導審批;半天以上(含半天)五天以下(不含五天)由書記審批,五天以上(含五天)書記簽署意見后報雄關區審批;社區領導班子請假直接由書記審批,五天以上(含五天)書記簽署意見后報雄關區審批。特殊情況不能當面請假的須向相關領導請假,并告知辦公室,假期滿后需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六、請假半天(含半天)以上必須出具假條(病假須附一院診斷證明),逐級(分管領導、書記、雄關區)簽署審批意見,準假后,告知分管領導,并將假條送辦公室備查。

      七、社區干部假滿后,及時告知書記和分管領導,并到辦公室銷假。凡未經領導審批簽字,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原則上不予補假,特殊情況,報請書記辦公會研究處理。

      八、出勤考核作為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項目。按百分制計算,遲到一次扣0.5分,事假每半天扣除1分,病假減半,曠工半天扣5分。

      九、如果入戶、開會、參加公益性活動以及向區上上交材料需提前告知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婚桑假按國家相關法律執行。

      十、本制度自宣布之日生效,以前相關請假與考勤制度自行廢止。

      十一、本制度解釋權在書記辦公會。

      請假銷假制度 10

      第一條學生應在每學期規定的開學時間到校注冊,因故不能按時注冊的必須事先請假,未經請假不按時注冊者以曠課論處。

      第二條在節假日離開學校應按規定時間返校。假期在外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返校,可用電話或書信請假,需班主任征詢家長意見后,經學院領導同意方可,學生回校后須補辦手續,并提交必要的證明,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三條請病假須持有校醫或醫院的證明,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除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事請假,必須填寫《學生請假申請審批表》,經批準后有效,否則以曠課論處。請假一天的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內由學校教導處審批,五天以內的.由學校業務校長審批,一周以上由學校校長審批。

      第四條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如未辦理銷假手續,超假時間按曠課處理,病假銷假時應出示診斷說明。

      第五條學生在請假期限內要求中止假期,應事先到學校辦理銷假手續。

      第六條除按本規定授權請假批準人外,任何干部、教師均不接受學生的請假要求,或以其他理由批準學生的病事假。

      請假銷假制度 11

      1、員工請假,應事先持請假條或有關證明履行批準手續。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回崗上班。

      2、安排好工作代理人——假條——領導批準——行政部據此考勤。

      3、公司員工請假1天以下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批準;凡請假2—5天,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審批,主管副總批準;請假6天以上者,須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申報,公司主管副總審批,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考勤。

      4、部門經理請假,2天(含2天)以下報主管副總批準;3天以上須經主管副總申報,總經理批準,并指定休假期間的部門代理負責人。

      5、高管人員:公司副總請假1天以內者由總經理批準;2天以上由公司高管會議研究確定,經總經理批準。

      6、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的.假條,交公司行政部考勤。不符合審批規定的假條,視為無效假條,按曠工處理。

      7、婚假、產假、計劃生育有關假,均須將手續、證明交送行政部備案,按審批權限審批后,方可休假。

      8、遲到、早退者要主動向部門經理原因和時間,按“積分機制”扣減積分。

      請假銷假制度 12

      一、自覺服從駐縣管理教師和實習學校的管理和領導,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嚴格遵守所在實習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學校,請假后按時返校。

      二、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銷假實行“組長-駐縣教師-實習學校領導”三級管理。無特殊情況(公共課補考、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重病、直系親屬突發事件)一律不準請假,出校園購物等離開學校的必須向實習組長請假,并向實習學校領導說明方可。方可。特殊情況確需請假者,必須按照程序請假。實習期請假(24小時以上)次數超過4次者(包含4次),取消其所有評獎評優資格。

      三、具體請假程序:跟組長申請,組長同意后和所在實習學校指導教師、年級組長或教導主任協調好課程安排,讓學校主管校長給駐縣教師打電話證明,駐縣教師批準請假后,給駐縣教師送遞請假條。方可離校。如回師大,到校后輔導員給駐縣教師打電話證明已返校;如回家,到家后讓父母給駐縣教師打電話證明已到家。組長做好本組成員的請假記錄。

      四、實習學校放三天假以上方可離校,提前和駐縣教師請假,組長做好離校返校登記。周末無論所在學校有無課,都不得離校。

      五、不按規定請假私自離校者,一次扣10分(見博文《駐縣教師對實習生評分項目及標準》),兩次取消所有評獎評優資格,三次被定為實習成績不合格。三次以上者停止頂崗實習送回學校。

      請假銷假制度 13

      1、凡教學計劃中安排的學生升國旗、上課、課間操、勞動、軍訓及有關活動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假滿后應及時銷假。未經請假擅自缺勤者,按曠課論處。

      2、因病請假應有醫院診斷證明或家長請假條(病假超過三天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突然因病不能來校,家長要及時通過電話或其它途徑親自向班主任說明情況。

      3、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事假應事先請假,經允許再行離校,不事先請假以曠課論。因突發事情不能來校,家長要及時通過電話或其它途徑親自向班主任說明情況。請事假者一周以內由本班班主任批準,一周以上由年級主任批準。

      4、因故不能事先請假者,事后應及時補假。如需要延長假期,應在假滿以前說明理由,申請續假。

      5、對于學生缺勤的`課時計算:上課按實際課時計算;軍訓、社會實踐等一天按六課時計算;其他活動根據具體情況計算。

      6、請假必須持已批準的假條到政教處履行請假登記,假滿返校再到政教處進行銷假。

      7、學生考勤工作由本班班委會負責,每周向本班班主任報送一次考勤表。

      8、任課教師負責所在課堂考勤。有遲到、缺課的學生及時報該班班主任。

      請假銷假制度 14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

      請假銷假制度 15

      (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

      (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

      請假銷假制度 16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管理,明確教職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建立優良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工作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對請假的類別、時限、程序、要求、待遇等進行規范,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后施行。要明確專人負責考勤工作,如實填寫《高郵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銷假匯總登記冊》(附件一),月末公示,學期末匯總考核,經教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存入考核檔案。考勤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職務(崗位)晉升、工資發放的依據之一。

      二、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必須填寫《高郵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假單》(附件二),注明請假起訖時間、聯系方式,并協調安排好本人相關的教育教學工作,經單位領導批準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

      2.鄉鎮學校教職工請假在3天以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批準,請假在3天以上1個月以內的,由鎮教育中心校校長

      批準。市屬學校教職工請假在1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準。教職工請假在1個月以上的,由基層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3.鎮教育中心校、市屬學校校長請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內必須報市局負責管理的相應副局長(副*)批準。鄉鎮初中、小學、幼兒園主要負責人、市屬學校副校長5天以內由鎮教育中心校或市屬學校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基層單位批準后報市局人事科備案。

      4.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等形式請假并獲單位領導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時間結束回崗,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銷假。

      5.凡報上一級審批備案的,下一級應簽署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加蓋公章。

      三、請假的類別

      請假類別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喪假、產(孕)假、事假、哺乳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工傷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教職工因公出差、培訓、考察、會議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須履行請銷假手續,協調安排好教育教學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須報市教育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2.病假:因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持有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城區學校一律持高郵市級二甲以上醫院證明),請假在15天以上者應持高郵市人民醫院或中醫院等市級二甲以上醫院證明,證明其何種疾病,需休息的時間。單位可以要求請假人提供病歷、化驗單、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佐證材料。

      3.婚假:依法登記結婚,享受婚假3天。對晚婚的(男年滿25周歲或者女年滿23周歲初婚),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時可經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喪假1~3天,在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途中有關費用自理。

      5.產(孕)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含產前假、雙休日、法定假日)。如產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順延,不計入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女年滿24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女職工因身體原因請假保胎,按病假有關辦法處理。

      6.事假:因實行雙休日制度,學校原則上不批事假。如確因事請假,原則上一學期累計不得超過5天,請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應由其本人請人代理。

      7.哺乳假:單位對哺乳期女職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應適當照顧。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嬰兒滿周歲后,經醫療單位診斷為體弱兒的,可延長哺乳期,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8.計劃生育手術假: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憑施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享受休假。放環2天,取環1天,藥物皮埋5天,取皮埋劑3天,男性結扎7天,女性結扎21天。人工流產未滿4個月15天,人工流產滿4個月42天,中期引產42天。手術假期均不含手術當天。

      9.探親假:教職工實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親。利用工作時間探親的按事假處理。

      10.工傷假:教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11.因私出境:教職工因私赴港澳地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續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因私出國不超過半年,續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因私出境期間,按事假辦法處理。

      四、待遇規定

      1.病假。2個月以內: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扣除教職工*均數的三分之一。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基本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工齡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資10%),獎勵性績效工資扣除教職工*均數的三分之二。累計超過3個月:不享受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

      超過6個月:必須提交病歷、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審核批準,并按指定醫院進行檢查證明,身體情況不允許上班的可延長假期。病假6個月以上,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基本工資:工齡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別扣除基本工資30%、20%、10%。

      癌癥、精神病、傳染病等重大疾病經市局審批,在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教職工病愈恢復工作,需醫生證明。復工達3個月后舊病復發,其病假可以重新計算;如果其疾病并未治愈,為了工資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時間后,又請病假,應將其復工前病休時間與復工后病休時間連續計算。

      2.事假。學期累計10個工作日以內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根據本單位績效工資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獎勵性工資;學期累計1個月以內(10-30個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資的3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21.75天],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最多按50%發放;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停止發放,不享受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學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從第31天起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不享受學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并扣除未履職期間的崗位津貼;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3.其他。因公外出、婚假、喪假、產(孕)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各項工資全額發放。探親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辦法處理。工傷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曠職達5個工作日,不享受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

      五、其它規定:

      1.患重大疾病(癌癥、精神病、傳染病、重度殘疾等)需提前離崗休息的,按個人申請、單位初審、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審批的程序辦理相關退養手續。

      2.除病休外,凡接近退休年齡教職工因其它事由提前離崗的,均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教育局審批備案。其工資待遇按《高郵市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高郵市非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3.教職工一學期病、事假超過15日的,當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一學年因病、事假累計(工傷及經審批提前離崗和病休者除外)超過6月以上的,當年的事業考核為“不參加考核”,不計算當年的工、教齡,不參加下一年年度晉升調資,退休時按扣減后的工齡計算退休費。

      4.教職工1年內連續曠職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職超過30個工作日的,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5.教職工請假如提供虛假材料,或以病事假為名,從事其它兼職,一經查實,離職時間均以曠職論處,并扣回休假期間的`所有工資。

      請假銷假制度 17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準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準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于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于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準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并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報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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