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1-03-05 12:22:10 制度 我要投稿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1

      為加強xx花園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及我物業管理公司的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物業管理人員及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均自覺遵守。

      (一)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

      1)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任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費用。

      2、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并經管委會認可;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二)業主會的權利和義務

      1、管委會的權利

      1)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3)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4)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2、管委會的義務

      1)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2)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三)物業管理費用的收繳及管理

      1、物業管理費

      1)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本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提供的服務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定價。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定價。

      凡屬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標準者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件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物業公司將定期(6個月)向廣大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的帳目,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區管委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四)房屋及維修管理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

      2、小區內組團及棟號有明顯的標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圖;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無違反規劃的私搭、亂建現象;

      5、封閉陽臺統一有序。陽臺(包括平臺和外廊)的使用不礙觀瞻。裝飾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結構與他人安全;

      6、房租、水、電、氣等各項費用,實行便民統一代收代繳,收繳率達98%以上;

      7、房屋維修及時率達98%以上,合格率達100%,并建立回訪制度和訪問記錄;

      8、房屋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檔案,住房所在棟號、門號、房號清晰隨時可查。

      (五)設備管理

      1、小區電梯按規定時間運行;

      2、居民生活用水、高壓水泵、水池、水箱等有嚴密的管理措施。并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水質化驗單、操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俱全;

      3、消防系統設備安好無損,可隨時啟用;

      4、鍋爐供暖、煤氣,燃氣運行正常。北方地區冬季供暖,居室內溫度不低于16攝氏度。

      (六)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

      2、供水、供電、通訊、照明設備實施齊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暢,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暢;

      5、交通車輛管理運行有序,無亂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6、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七)綠化管理

      1、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和道路兩側的花壇、樹木合理分布;

      2、本小區公共綠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綠地管理及養護實施落實,無破壞、踐踏及隨意占用現象。

      (八)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備,設有垃圾箱、垃圾轉運站等保潔設備;

      2、小區實行標準化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清;

      3、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4、房屋的公共樓梯、護欄、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潔,不得隨意堆放雜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無亂設攤點、廣告牌,亂貼、亂畫現象;

      6、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

      (九)秩序維護管理

      1、小區基本實行封閉式管理;

      2、小區實行24小時秩序維護制度;

      3、保安人員有明顯的標志、工作規范、作風嚴謹;

      4、危及住戶安全處設有明顯的標志;

      5、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十)社區文化

      1、小區訂立的居民精神文明建設公約,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居民能自覺的遵守住宅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2、小區居民鄰里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文明居住、關心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3、小區內有娛樂場所和設施,本物業管理公司將定期的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社區文體活動;

      4、本物業管理公司將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派出所開展的各項工作;

      5、小區居民應支持和配合物業公司搞好活動;

      6、物業公司將及時對活動進行反饋,做好評價,滿意率達95%以上。

      (十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質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畫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范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省、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綜治委《關于加快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業安保服務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參照《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內容,做好物業管理小區安全管理防范等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前款規定外,還應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和服務質量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應急預案在內的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關制度,明確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圍、責任、措施、效果評價、檢查考核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程序,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斷檢查、調整、完善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健全規范安保隊伍管理制度。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其小區《物業服務合同》聘用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招聘安保人員數量要符合小區治安狀況和居民對安全防范的需求;要嚴格審查被招錄人員身份等情況,不得私招濫雇。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暫時沒有條件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員,但要向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員需提供本市的暫住證)等證件(證明),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公安派出所負責進行審核并造冊備案。

      (二)安保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崗前集中培訓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委托具有保安專業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掌握與保安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和職業規范,正確使用防護器械和正當防衛、現場保護等技能。個別新聘用安保人員崗前培訓可實行跟隊培訓或集中培訓的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保人員集中培訓。

      (三)安保人員實行統一著裝,上崗執勤,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對講機、橡膠棍、手電等常用裝備。

      (四)安保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制度,加強小區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對發現的警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立即報警和報告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做好記錄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是物業管理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執行公安機關制定的'安全技術防范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樓宇對講、電視監控、周界防范報警、電子巡更、家庭報警等技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有效運轉。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符合物業收費類別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小區要劃定停車泊位,加強看護,有序停放。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公共區域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及水(二次供水)、電、氣、電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記錄,配備常用應急搶險器材,加強物業養護和維修,接到業主報修或保修單,立即做好登記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及時報告相關責任單位消除隱患。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小區內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場所和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統一設置文明規范、用語簡潔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為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制止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曬衣架、空調室外機架和陽臺扶手等部位擺放花盆、吊掛雜物等危險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明確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制止小區住戶安裝防盜護欄凸出墻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每年要組織開展兩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識培訓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實戰演練,強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識。

      第三章 小區自治管理

      第九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鎮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健全完善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消防“六位一體”的群防群治體系,做好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防火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推廣社區“四位一體”工作室制度。由社區綜治工委牽頭,社區民—警、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分別派人入駐,實行日常值班,協商議事,及時協調處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務,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要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聯合開展“星級平安物業小區”創建活動,整合小區群防群治力量,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協助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物業安全管理、有償保安服務、防火安全檢查、機動車看護、暫住人口登記服務”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門綜合治理

      第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應加強城區物業管理小區及周邊日常治安巡邏。公安派出所將轄區開放式和半封閉物業管理小區納入治安巡邏警車夜間巡防區域范圍。

      社區民—警應加強對所駐社區或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走訪,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加強治安防范,及時解決有關治安問題。

      第十七條 街道、鎮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第十八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鎮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每年年初應與所在街道、鎮綜治委簽訂“加強綜合治理、開展平安創建”責任書,自覺接受街道、鎮綜治委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條 各區市綜治辦、房管局(處、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執法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小區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檢查、監督、指導,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違法行為投訴登記、星級平安物業小區評選、業主安全評價、可防性案件發案通報以及責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治安防范責任。

      對防范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善,連續發生重大惡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要堅決行使一票否決和治安防范責任查究制度,并建議取消該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資質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未實施物業管理小區或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其他單位的公共區域安全防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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