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事管理制度

    時間:2021-03-08 10:30:08 制度 我要投稿

    鄉鎮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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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人事管理制度

      鄉鎮人事管理制度1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后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于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準后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報總經理核準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準,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并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周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于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并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并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 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一周。

      第二十三條 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并提供有關證明,一并遞交部門經理簽批,并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簽批后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后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 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 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 考核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于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匯總。

      第三十條 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 調遷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基于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愿,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并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后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 免職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 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 前條 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 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并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于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于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雇,并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周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 辭職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具意見后,呈報總經理核準;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簽具意見后呈轉董事會核準;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核準辭職后,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 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后,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訛后,并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準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 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注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 保險

      第四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 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 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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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鄉鎮人事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xx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xx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我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九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后視為不早退。

      (二)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鄉鎮人事管理制度4

      一、試用期、轉正

      (一)試用期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凡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試用期結束后簽訂勞動合同,可錄用為合同制員工。

      (三)試用期內,公司將對新員工進行在職培訓。

      (四)員工轉正

      試用合格的新員工,應填寫《轉正申請報告》,包括:(試用期工作總結,工作中存在問題及對公司的建議等),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人事部門審核,須考核的人員,應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有關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轉正期,合格者經人事部門批準后即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二、淘汰、辭退

      (一)公司每月對全體員工進行月評,每個季度末對員工進行一次綜合測評,對以下人員進行淘汰。

      1、工作期間嚴重違規違紀者;

      2、工作不盡心盡責,消極怠工者;

      3、在員工中制造輿論,損害企業形象者。

      (二)公司有權辭退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1、辭退以下人員,應提前30天通知:

      a、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者;

      b、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2、辭退以下人員,無需事先通知:

      a、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b、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者;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e、法定的其它情形。

      三、離職

      (一)離職手續辦理程序:

      1)、提前十五天(特殊崗位如:收銀員、財務人員可適當縮短期限)上交《離職申請報告》,由離職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核定后,公司總部員工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分店員工交人事課備案;

      2)、經人力資源部或人事課批準后,領取并填寫《離職手續辦理表》;

      3)、離職人員必須于離職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所有手續,逾期作自動離職處理;

      4)、入住公司宿舍的員工,離職后必須在三日內退還住房及房內公物;

      5)、離職人員必須于離職后兩個月內將本人的行政關系、社會保險關系轉走,逾期將按200元/月收取保管費;

      6)、辭退人員需立即辦理有關手續。

      (二)薪資計算

      1、離職人員按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后,薪資計算至該員工最后工作日;

      2、作辭退處理的,有關部門應將賠款、罰款等情況在意見欄中注明;

      3、住公司宿舍的員工須扣除水電費;

      4、如合同期未滿,則須按合同規定賠償有關費用。

      (三)離職面談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副主管級(含)以上人員面談,其他人員由人事課安排面談。

      四、管理人員職務任免程序

      (一)管理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名,并經公司研究同意后由公司總經理簽發文件,人力資源部進行任免;

      (二)所有職務晉升都必須經過任前公示,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列為公示對象;

      (三)所有提名的人選都必須有書面的申報考核材料;

      (四)沒有經過任前公示的,無審核、考核意見的或未經核準,而事先安排代理相應職務的,均視為無效;

      (五)分店課長、主管級職務人選由各分店張榜公布,公司職能部門經理、副經理、科長職務人選和各分店店長、分店店長助理職務人選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公司總部和分店張榜公布;員工可客觀真實地反映擬任命人選的優秀和突出方面,也可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前提下對任命人選進行檢舉和揭發。

      五、職位晉升

      當公司某管理層職位空缺時,公司向全體員工公布應聘條件,員工有優先獲得該職位的機會。

      (一)公司對空缺職位采取競聘方式擇優錄用;

      (二)參加競聘的員工,需符合競聘條件,填寫《職位申請表》;

      (三)競聘采用積分制評分辦法,主要考查學歷,工作經驗,面試、述職演說,績效考核,專業知識考試等方面;

      (四)競聘上崗的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不符合要求的員工,根據員工意愿可安排回原部門工作。

      六、工資

      (一)崗位技能工資

      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工資、崗位津貼等其他津貼和非經營性補貼。

      (二)崗位工資等級

      員工工資實行等級工資制,分店員工工資由人力資源部依據當地的工資標準擬定,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執行。

      (三)抽調人員工資

      就高不就低原則:現有工資高于新工資標準,工資維持不變;現有工資低于新工資標準,按新工資標準執行。

      (四)工資定級辦法

      1、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定級,按擬就任崗位,參照公司規定執行。

      2、轉正、調級在公司規定范圍之內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超出規定的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五)發薪辦法及規定

      1、公司員工薪資及各項加薪、補貼,視物價波動及公司財務狀況而定。

      2、公司對員工的工資嚴格保密,員工也應對本人的工資保密,不得公開或私下議論,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六)工資晉級

      1、符合工資晉升條件的員工,應向其所在部門提交工作總結,并由部門責人簽署意見。

      2、公司人力資源部或人事課對員工工作總結及部門簽署意見進行核實、綜合評估、業務測試后,在規定范圍內的,由人力資源部審批,超出規定范圍的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3、分等級的崗位人員,工資晉級采取理論與實踐雙重考核的辦法,合格后方予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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