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8 13:45:17 制度 我要投稿

    出差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出差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差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出差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出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員工因公務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國內外(包括遷調)悉依照本章之規定辦理。

      一、員工出差均依各單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視實際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經理核準后行之。

      二、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辦理時,亦需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

      三、員工出差得按實報支出差旅費,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者外,其余如有超額報支,一律剔除之。

      四、員工出差前,得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其預借款額,呈請技術總經理核準后暫付之,出差完畢,向財務部銷差后應于兩日內呈報核銷,如兩日后,仍未報支者,會計組應將該員之預借旅費在薪津項下扣除。

      五、員工在本市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餐費。

      六、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飛機、汽車、火車、出租等費用,憑票報銷。

      七、員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延長出差時間,須經營銷總經理特準者,后方可承認報銷費用。

      八、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一律開除。

      九、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餐補費、通信費、辦公費用等。

      十、出差費的'報銷

      1、出差人員出差完成后,憑所花費用的各項單據,由營銷總經理審核,技術總經理批準,財務部方可予以報銷。

      2、出差費用的各項標準由營銷總經理規定

      出差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員工出差管理工作,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合理控制差旅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審批程序和權限

      員工出差時應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出差,報請總經理審批。

      (2)部門負責人出差,報請總經理審批。

      (3)其他人員出差,報請企業分管領導審批。

      (4)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二章出差管理細則

      第3條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電話方式請示,出差歸來后補辦手續。

      第4條出差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的.,根據出差者申請,經調查無誤后支給出差差旅費。

      第5條出差人員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業車輛外,以利用火車、汽車為原則。但因緊急情況經總經理核準者可乘坐飛機

      第6條使用企業交通車或者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7條因陪同客戶外出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差旅費用超支或超規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須事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

      第8條出差標準規定

      (1)出差費用標準:實行限額標準內實報實銷,具體標準見表3—1。

      (2)遠途出差如利用夜間(午后9時以后,午前6時以前)車次,住宿費減半支給。

      (3)出差時的招待費用,確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時,各企業、部門要根據不同客戶和人數,本著既節約又能辦好事的原則,對單筆支出超過500元以上的招待費必須先請示部門經理;超過1000元以上的招待費必須先請示總經理同意,報銷時按財務相關規定報銷。

      (4)隨同高層人員出行的普通員工,食宿隨高層人員。

      (5)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標準,需在《出差申請單》上列明原因。

      第三章出差費用借款及報銷

      第9條出差人員如申請出差費用借款,需填寫出《出差費用申請表》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借款。

      第10條出差人員返回企業后,5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填寫《報銷申請單》,并將原始發票粘在所附憑單上,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報銷。

      第11條業務招待費報銷,須填寫《支出憑單》,所附單據必須有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列明企業抬頭,數字清晰,先由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報銷。超審批金額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開支。

      第12條其他報銷、審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附則

      第13條出差人員要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一律按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14條本制度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5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出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既嚴格又合理的控制相關費用支出,以少花錢多辦事、辦實事、辦好事為原則,達到節約成本,保證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適用于因公司業務的所有公司員工的出差。

      第三條出差種類:

      1、短程出差:出差當日可能返回者。

      2、遠途出差:出差當日不能返回者。

      第四條出差:

      1、員工出差,由出差人員向直屬領導報告事由,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出差。

      2、出差期間不予報支加班費。

      3、員工出差,原則上只報銷權限范圍內的長途車票。如需乘坐飛機,應事先向直屬領導報告事由,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同意并得到總經理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4、員工國內出差的住宿費用按照公司以下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需向公司報批。

      5、被派遣出差的員工應積極、認真地做好交付的工作,不得推委、敷衍。

      6、員工出差外地,應隨時保持與公司的聯系,必須開啟易掌控,并及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直屬領導及公司領導。直屬領導應對出差員工完成工作時間給予限定,員工力求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所需做的工作。

      7、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直屬領導簽署意見、營銷總監批準后方可出差。

      8、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準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單”,列明用款事由,由營銷總監審核簽字后,經總經理審批,財務負責人方可借款。

      9、員工回公司后直屬領導應對出差員工完成工作匯報時間給予限定,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將出差情況(重要事項匯總報告)或者對照“出差申請單”一一匯報和督導,報告直屬領導或營銷總監。

      10.審核人員根據簽有直屬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干標準規定,經審核流程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11.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經直屬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第五條出差借款

      1、凡向公司借款用于出差的員工,其出差費用報銷票據必須在月底提交給財務,不得超過次月5號,不按時提交或者不予提交的,不予發工資,直到提交才能發放工資,再由財務部門補發工資。如出差人員沒能回公司需要郵寄回營銷中心。

      2、有出差的,必需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交由銷售助理初審,營銷總監審核,經總經理簽字審批,再到財務報銷。

      3、報銷差旅費(吃、住、行、客情),應據實提供真實有效的發票,發票種類不局限;報銷業務費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當天當次所發生的業務費用發票,不允許用其它發票沖賬,如發現有虛報不實,除將所虛報款追回外,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原則上公司收到報銷單后3個工作日處理完畢。

      4、差旅費報銷單據需注明離京出發時間和到京時間,以不滿12小時計半天,超過12小時按一天計;所有出差人員出差途中在車上住宿的只計算30元/天/人伙食補助,住宿補助及市內交通補助不予于計算。

      第七條業務接待費用的報銷

      1、所有客情招待費用必須要部門經理或指定領導電話或當面申請,并填寫《招待費用申請單》,由領導批準后,方可憑發票或者蓋章收據報銷。未申請的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報銷

      2、報銷時需先由經辦人在宴請客人的發票背后簽名,并注明宴請所在單位的名稱、時間(早餐、中餐或晚餐)、進餐人數(用筆標注在背面),再交由銷售助理初審,營銷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八條出差中的休息、休假

      1、外地出差不計節假日加班,但按照出差補助正常,平時出差可周六日返回,不予額外休息,

      2、由于長期出差,公司給予每年7天(含一個周六日)的帶薪休假,可自行安排休假時間,但要提前7天向部門經理申請,批準后方可休假。

      3、出差途中因病或遇到意外災害或因實際需要由直屬領導指示延時的,返回公司次日辦理請假手續、填制《出差申請單》;未經直屬領導同意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差旅費外,超假時間按曠工論處。

      4、原則上不批準在工作日內出差,出差不得提前超出半天時間,乘車時間超出半天的出差前必須從公司打卡方可計入考勤,離乘車少于半天的可以直接出差但必須易掌控考勤。

      第九條差旅費開支標準及范圍

      1、國內地區劃分:共分二類地區

      一類地區: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城市和各省會城市及直轄市,如珠海、廈門、深圳、汕頭、海口、廣州、上海、北京、武漢、長沙、天津、重慶。

      注:以上交通工具,應自行購買車票,特別是機票,必須向領導申請方可購買,未經批準的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購買,購買原則是提前準備,盡量買特價機票或者折扣機票,詳見《機票購買的管理制度》,否則一律不予報銷交通費用。

      4、住宿標準:

      1、如公司在該地區機構有接待能力,所有人員盡量住公司提供的住所。

      2、出差所到其單位提供免費住宿的,公司不再報銷住宿費。

      3、如出差至員工的戶籍所在地,未產生住宿費用的,公司按住宿費標準的50%給予補助。

      4、兩個人(異性除外)同去一個城市出差,盡量同住一個房間,住宿標準合計為:一類城市140元/天/2人;二類城市120元/天/2人:一類城市180元/天/3人;二類城市150元/天/3人,給予報銷住宿費,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兩間房,必須向直屬領導申請同意,方可報銷,未申請的按照上述執行。

      第十條伙食補助標準:

      1、外地出差每天報銷餐費30元。

      2、在公司所在城市內出差,確因工作需要,中午未能及時返公司用午餐的,每人每餐可報銷人民幣10元做為午餐補貼。

      3、所有外地出差人員,當天如有招待費用產生,每一餐扣除10元/人伙食補助。

      第十一條凡在區域當地招聘的銷售人員,執行工作日內每天交通費20元,飯補10元,出差同外派人員報銷標準。北京地區交通費用實報實銷,見交通充值卡票據。

      出差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差旅交通工具的管理

      第二條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白天(6:00—19:00)乘車超過6小時(含),夜間(19:00—6:00)乘車超過4小時(含)可乘坐硬臥,低于上述時間應乘坐硬(軟)座席位。

      (2)遠途(時間超過6小時)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采用汽車出行,一般火車超過六個小時可以選擇臥鋪出行,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3)差旅期間應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機場和市區之間如無緊急情況應乘坐機場大巴,如需乘坐出租汽車,必須在報銷時注明原因,該部分交通費隨同機票一起報銷。

      (4)出差人員在出差地根據需要,原則上乘坐公交車、地鐵,特殊情況可以考慮乘坐出租車。

      第三章出差人員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短期出差人員的規定

      (1)因工作需要離開工作常駐地前往國內其他地區,一個月以下的出差稱之為短期出差。短期出差的員工每人150元住宿標準,同性別員工超出兩位出差時,應入住雙人或三人標間,有特殊情況報除外,但需先向總經理匯報并取得答復。

      (2)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誤餐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其他地區出差午餐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3)出差期間有對外招待餐報銷時,參與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當天日誤餐補助的一半。

      第四條長期出差人員的規定

      (1)由公司安排派往到外地且工作在一個月(含)以上的人員,稱之為長期出差。對于長期出差的人員,為節約住宿費開支應在當地租房住宿。

      (2)長期出差租房初期(指租房當月),可自行購買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司一次性給予每人300元的'標準,憑票據報銷,以后產生的相關費用則由個人承擔。

      (3)長期出差期間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誤餐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30元標準。

      (4)長期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給20元差旅補助,與誤餐補助合并一起發放。

      (5)出差期間有對外招待餐報銷時,參與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當天日誤餐補助的一半。

      (6)長期出差期間如外出辦事原則上乘坐公交車、地鐵,特殊情況可考慮乘坐出租車。

      第四章出差借款與報銷

      第五條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后款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并有總經理審批;

      (3)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后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4)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參照出差費用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工資收入。

      第六條報銷程序及出差費用的報銷

      嚴格按審批程序辦理。按財務規范粘貼“差旅費報銷單”→總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核實→財務領款報銷。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七條出差報道

      (1)原則上出差出發時間在中午12點以前的可以不來公司報到;出差出發時間在中午12點以后的要來公司報到,特殊原因不來公司的必須有總經理批準。

      (2)出差返回時間(以機票、車票上的到達時間為準)在中午12點以前的要來公司報到;出差返回時間在中午12點以后的經總經理批準后可不來公司報到。

      第八條本市出差

      (1)原則上要求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不報銷任何費用和補助;

      (2)如因特殊原因未派車的,出差之交通費用憑乘車票據實數報銷,乘坐出租車需取得總經理同意后方可;

      第九條市外出差:

      (1)差旅費應據實填報,如發現有虛報不實者,除將所領差旅費追回外,并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要保證每天工作時間和一定的工作績效,但重大節假日(春節、元旦、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節)可酌情給以補貼。

      第十條出差紀律

      (1)遵紀守法;

      (2)遵守公司制度;

      (3)注意安全,不從事危險活動;

      (4)不從事有損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動;

      (5)不談論與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則和公司政策相違背的言論;

      (6)不給客戶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難題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向客戶借款;

      (8)嚴禁挪用公司貨款。

      出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為制度參照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制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條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實。

      第四條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1、當日出差

      出差當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門經理核準。

      2、遠途國內出差

      由部門經理核準,報主管副總審批,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3、國外出差

      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五條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副總經理遠途出差一般選擇飛機作為交通工具。

      (3)其他員工遠途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部門經理、高級技術人員的報銷級別為軟臥,其他人員的報銷級別為硬臥;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第三章出差借款與報銷

      第六條費用預算

      堅持“先預算后開支”的'費用控制制度。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費用進行預算,做出年計劃、月計劃,報財務部及總經理審批,并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超支,原則上不支出計劃費用。

      第七條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大額開支,應按銀行的有關規定用支票支付。

      (3)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后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4)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基本工資。

      第八條報銷

      嚴格按審批程序辦理。按財務規范粘貼“報銷單”→部門主管或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核實→分管副總審批→財務領款報銷。

      出差管理制度 篇6

      一、出差審批

      (一)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應至少提前天填寫《出差審批單》,根據《出差審批單》內所需填寫的事項明確出差事由、地點、時間等,根據公司出差審批權限規定經有權批準人批準后方可出差。若遇到特殊情況需立即出發,無法在出差前提交出差申請審批單的,應該事先口頭請示有權批準人批準,在出差回來后個工作日內補報出差審批單,并說明補報原因。

      (二)將審批后的《出差審批單》遞交至公司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公司人事行政部門有權對出差人員的出差事項進行監督,并提出疑問,經查實確需出差的情況由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憑《出差審批單》記錄員工考勤并按照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代訂往返車、船、飛機票;財務部門憑《出差審批單》及《借款單》(如有)暫支款項。

      (三)未按上述程序辦理出差手續的,出差時間按曠工論處,并不予報銷任何費用。

      (四)超出出差報銷標準而需特批費用的必須事先口頭向集團分管副總裁級別

      二、出差審批權限

      (一)分管副總裁、集團總裁直管中心總監及城市區域公司總經理出差由集團總裁或董事長審批,行政人力中心備案;

      (二)集團總部各中心員工(包括中心總監)由分管副總裁審批,行政人力中心復核(無分管副總裁由總裁直接審批);

      (三)各分子公司副總經理(含)以下員工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出差由授權委托人代簽)。

      (一)員工按公司崗位級別及出差規定的標準,持有效票據在限額內據實進行報銷。

      四、出差天數計算

      出差天數的確定:以車、船、飛機票所載時間為依據,按自然日計算天數。

      五、出差借款審批及標準

      (一)出差借款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填寫的事項進行明確出差事由、時

      間、用款額度,按照《出差審批單》的審批流程辦理,財務部門憑《出差審批單》及《借款單》暫支款項;

      (二)出差時間在天及以上(指從離開本公司之日起至回到公司所在城市為止)

      可借支出差借款,天以下不能借支出差借款,出差期間所發生費用回公司后按照差旅費用報銷標準據實報銷;

      六、差旅費用報銷限額標準

      指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及市內交通費(出差期間在出差目的地城市乘坐公共汽車、出租車、地鐵等短距離合理交通費,一律在本制度規定標準內報銷;凡公司提供車輛的均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門不能提供公務車的情況下,員工可據實按標準報銷出發地至目的地的市內交通費用(此費用不在出差補助范圍內)。

      指出差目的地城市入住公司簽約賓館或同標準賓館,到公司有簽約賓館地區出差者,由當地公司行政人事管理部門根據《出差審批單》統一安排入住簽約賓館,若遇簽約賓館入住滿員,則在本制度規定的住宿費用標準內統一安排住宿。

      指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在當地每日發生的吃飯費用。凡駐地公司或主辦單位(參加會議、培訓等)未提供伙食,員工可據實按標準報銷餐飲補助。

      4、出差補助(包括市內交通及餐飲補貼及出差津貼等雜項支出)等。

      (二)根據出差城市不同消費水平劃分如下:直轄市:上海、天津、北京、重慶;

      省會城市:石家莊、太原、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海口、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拉薩、南寧、呼和浩特、銀川、烏魯木齊;

      沿海城市:大連、秦皇島、青島、煙臺、威海、連云港、南通、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三亞;

      其他地區:除上述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城市外的其他地區。

      1、員工連續出差滿天(含),視同公司派駐外地工作,應當在當地租房,租房標準、市內交通、餐飲補貼及駐外津貼等出差補助費用采用職務級別標準執行。出差補助實行在核定標準內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

      (備注: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交通費超標情況時,集團員工要求請示分管副總裁及行政人力中心批示同意,分子公司員工要求請示總經理批示同意方可發生。)

      3、集團副總裁和區域公司總經理級別及以上的人員不享受餐補,其他人員按“餐補標準”據實執行;

      4、凡是長期駐外人員在出差所在地租房,根據級別按“住房補貼限額標準”執行;

      5、駐外津貼為公司對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長期駐外而給予的福利,按“駐外津貼

      6、凡是長期駐外人員(不分級別)可享受每月元的洗衣補助,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憑有效票據報銷。

      1、短期出差人員即除長期駐外人員界定以外的'其他所有出差人員。

      2、員工因公短期出差(天以內),其出差補助實行在核定標準內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其核定標準中包括員工至出差地的交通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和餐飲補貼。短期差旅費標準如下:

      (備注: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交通費超標情況時,集團員工要求請示分管副總裁及行政人力中心批示同意,分子公司員工要求請示總經理批示同意方可發生。)

      七、出差期間相關補助標準細則

      (一)集團副總裁、區域公司總經理及以上級別在外地出差期間,如當地有公司,由當地公司安排公務用車,其他級別人員按以上標準在限額內報銷市內交通費;凡是駐外人員報銷交通補貼的,不再享受本公司交通行車補貼福利(按出差天數計算),如因特殊情況另行審批;凡是出差所在地城市有上下班班車的,副總裁級別以下人員原則上乘坐班車,如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車輛則按“交補標準”據實執行;

      (二)機場往返:總監及以上級別可自主選擇交通工具去出發地機場;經理及以下各級員工原則上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發地機場(航班時間在早上點之前,晚上點之后出差的員工可報銷出租車費,要求乘坐出租車按多人同車原則執行,如因特殊情況另行審批;

      (三)出差人員的出差補助在限額內按自然日天數(出發時間至返程時間)計算,憑出差當地合法票據總額控制、據實報銷。實際差旅費(扣除往返交通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

      (四)工作人員參加會議、講座、培訓或業務活動,會議和活動期間的伙食、住宿由主辦單位統一安排,費用從會務費支付的,不得報銷住宿、交通及餐飲補助,可報銷駐外或出差津貼;如果未統一安排食宿,必須提供會議通知單等證明,方可在財務部門按標準報銷住宿、交通及餐飲補助。

      (五)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報銷時需按業務招待費管理規定要求,另附招待事項說明和有權審批人書面確認,并不再報銷當日餐飲補貼;

      (六)集團經理級(含)以下及區域公司總監級(含)以下員工住宿費用原則上同性兩人按一套房計算,住宿標準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同崗位級別員工出差應按各自享受標準作為本次出差報銷的控制標準。

      (七)出差期間,因游覽、探親等非工作需要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包括繞道車票,均由個人自理,并且不得享受期間出差補助。員工出差購買繞道車票,且無特殊原因

      (八)出差期間,員工自行解決住宿的,公司給予其享受住宿限額標準%的補貼;

      (九)一次出差任務經由多地完成的,有關票據須一一對應,出差補助亦按照不同區域標準據實報銷。

      八、出差休假

      (一)長期駐外人員執行駐地公司的作息時間。每個月可享受天的帶薪探親假期,

      并報銷派出工作地或其他探親地至派遣駐地往來交通費。若因工作未能享受此假期,可按總部至派遣駐地往來飛機票款的%予以補償。對個別特殊情況可另行審批。

      (二)短期出差人員在出差過程中,如遇公休日,應以公務為重,繼續執行出差任務。但是,如遇出差單位公休日,無法開展工作時,可安排休息。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出差前,應事先與相關單位聯系,做好出差計劃。出差回來后,可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調休方式,一對一補足休息日。

      九、差旅費報銷程序

      (一)業務經辦人員按規定粘貼需報銷發票,填寫《差旅費報銷單》。

      (二)《差旅費報銷單》需按時間順序填寫,不得將出差期內某一項費用合計填寫,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單據的張數。

      (三)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申請出差的內容進行報銷,不得虛報、重報、多報或將無關單據列入差費報銷,如有違反報銷規定者,予以倍扣罰。

      (四)業務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對支出事項的必要性、真實性、合理性負責。

      (五)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出差事由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出差費用標準進行

      (六)財務部門相關審核人員對票據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

      (七)員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必須周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

      出差管理制度 篇7

      第1條:總則

      1、為使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公務培訓除外),其差旅事宜有章可依,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辦事處、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執行;

      3、本制度涉及審核批準的事項中,權責部門因故無法實施的,其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權人可代理實施,未經明確指定的人員確認無效;

      第2條:出差類型定義:

      1、公出:因公外出且在辦公常駐地城市范圍內的記為公出;

      2、當日出差:單程6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內或有條件當日回公司。

      ⑴短途出差之交通費含往返交通費及市區辦事交通費。⑵短途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

      ⑶當日出差一般情況下須使用公共交通不得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需要中注明。

      3、遠途出差:單程150公里以上且無條件當日回公司的。遠途出差期間應合理選擇交通工具,國內每日交通費用應控制在50元(非長途)以內,超標部分應在出差報告單中注明。國外每日交通費用憑乘車憑證實支。

      4、出差人員的交通工具應以利用軌道交通(優先動車二等座,若無座可向直屬領導申請高鐵二等座)、長途巴士為原則;但因目的地較遠等特殊原因由行政總監核準后方可利用航空交通工具。

      第3條:出差簽核程序

      一、個人申請出差

      1、出差人員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辦理出差申請,并于旺財考勤上填寫出差申請,核準后方可執行;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權責部門根據業務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單位涉及崗位人員出差;

      2、被指派人出差須于旺財考勤上做出差申請,并按照本制度執行出差費用申請、核銷事項;

      三、其他規定

      1、員工出差時限由審批權責部門或指派人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通訊方式請示并經批準,出差后補辦手續;

      3、所有出差員工須在旺財考勤明確出差具體地址;

      4、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而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報請其所屬權責部門審核批準;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權責部門并在出差結束后提供相關證明;經其調查確實后批準另給付出差旅費。

      第4條:出差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出差時間核算:

      1、出差當日離開常駐辦公地6小時以上按1天計算,6小時以內按半天算;

      2、出差期間14:00以前(含)到達常駐辦公地按半天計算;

      3、出差期間14:00以后到達常駐辦公地按全天計算;

      4、此處涉及的時間以飛機、車船票等起/至時間提前/滯后2小時為準。

      二、出差費用標準:詳見附件一

      第5條:出差費用預支、核銷程序

      一、出差費用支付方式

      1、出差人員先行墊付出差費用,出差完畢后憑相關票據進行核銷;

      二、出差費用核銷程序㈠核銷規定

      1、住宿費用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飲費、交通費、交際費不得重復報支。

      2、業務招待費用額度由總經理或coo核準,未經核準費用自理。

      3、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當日出差者不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未經核準出差時間超過審批時間的,停留期間的涉及補貼、交通費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由部門經理核準后經總經理予以全額報銷。

      6、本制度中涉及報銷的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7、若出差住宿費相關憑證丟失,須由該酒店把原來開具的發票另一聯復印加蓋財務專用章則可進行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8、員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其所屬權責部門批準并由人力資源部復核后,可酌情安排調休。

      ㈡核銷程序

      1、員工在出差結束后應盡量于一個月內完成差旅費的報銷工作。

      (1)填好《報銷單》的所有明細,出差人員簽字后,呈報核決權限逐級核準:

      A:部門負責人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公司總經理核準;

      B:部門負責人以下出差須報部門負責人確認,總經理審批;

      2、財務復核程序

      (1)財務單位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復核單據的規范情況,包括“出差申請單”、票據的張貼、金額核實、權責部門核準簽字、報銷時間等;

      (2)經復核確認后,予以辦理涉及人員的出差費用報銷事項;

      3、出差人員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差旅費支出、報銷說明:

      (1)出差小組中須指定專人管理所有人員差旅費的`支出、報銷工作,其他人員仍須簽字證明;

      (2)《報銷單》中的報銷金額由報銷人根據“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發補貼金額;

      (3)出差期間發生的費用中,如有《公司出差費用標準》未包含的支出項,由出差人員平均分攤自行承擔,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按批復報銷;

      4、所有員工出差所發生的差旅費,均列入各部門預算項目中;

      5、預支款及報銷原則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6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的擬定、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公司決策層共同商議后執行,修改后亦同。

      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出差管理制度 篇8

      1、總則

      1.1為了統一、規范管理員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項,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及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xxx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xxx本制度涉及審核批準的事項中,權責部門因故無法實施的,其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權人可代理實施,未經明確指定的人員確認無效;

      2、出差規定:

      2.1出差期間城市交通費給予交通補貼不在另行支付,若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須乘坐出租車的需權責部門核準可乘坐出租車。(副總經理以上除外)。

      2.2當日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 2.3出差需要公司派公務車或自備車出行,出差前須由辦公室審核批準并做好車輛出入記錄,司機做好油耗登記。

      2.4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視出差行程、事情進展情況,應每天向直接領導匯報一次,接收匯報領導需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2.5出差往返交通費憑乘車發票2.6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以火車、公共汽車為原則,需利用公司及本人車輛、航空交通工具出差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2.7經同意使用自備車輛出差者,按《差旅費標準》予以補貼油費,過路費按實報銷;

      3、出差審核程序

      3.1出差人員應提前辦理出差申請,填寫《出差審批單》,(駐外銷售人員需以短信或網絡社交工具申請)。并按核準權限逐級核準后方可執行:

      3.2副總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可通過電話、郵件報請核準); xxx部門主管出差,報請分管總經理審核;超xxx日由總經理批準。

      3.4其他人員出差,報請部門主管審批、超過xxx日則分管總經理批準,超過xxx日以上則總經理批準(安裝員工除外)。

      3.5公司權責部門主管根據業務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部門涉及崗位人員出差; 3.6員工出差時限由審批權責部門主管或指派人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3.7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前審批手續的,可以通訊方式請示并經批準,出差后補辦手續。

      3.8出差員工(副總以下)在出差前須到辦公室備案(特除情況須以通訊或網絡等社交工具報辦公室備案)。

      3.9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而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報請其所屬權責部門審核批準;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權責部門并在出差結束后提供相關證明;經調查確實后批準給付出差旅費。

      4、出差時間核算:

      4.1出差往返乘車時間滿xxx小時以上的按xxx天計算;

      4.2出差往返乘車時間不滿xxx小時的按半天計算;

      4.3此處涉及的時間以飛機、車船票等起、至時間提前xxx小時為準。

      4.4出差費用標準:依《差旅費用標準》、《日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執行。

      5 、出差費用預支、核銷程序

      5.1出差費用預支方式

      5.1.1出差人員借支備用金程序,填寫《借款單》→經辦人簽字→部門審核→財務審核→財務主管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出納付款。公司備用金的借支,一律實行“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

      5.1.2出差人員亦可先行墊付出差費用,出差完畢后憑相關票據進行核銷;

      5.2出差費用核銷程序

      5.2.1根據出差路途的遠近,部門經理及以上級別者且乘坐火車或輪船時間超xxx小時的可乘坐火車硬臥、輪船二等艙。

      5.2.2住宿費用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飲費、交通費、交際費不得重復報支。

      5.2.3招待費用額度一律由總經理核準,未經核準費用自理。按《日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執行。

      xxx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有效票據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5.2.5出差當日往返的不得報銷住宿費(特殊情況需請示)。

      xxx本制度中涉及報銷的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5.2.7員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其所屬權責單位批準并由辦公室復核后,可酌情安排補休或計加班。

      5.3核銷程序5.3.1出差人員應保管好所有支出憑證,并在出差返回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所有支出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

      5.3.2出差人員差旅費報銷程序,填寫《出差報銷單》及《出差審批表》→經辦人簽字→部門審核→辦公室審核實際出差天數→財務審核→分管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出納付款。

      5.3.3出差人員報銷依財務規定的標準粘貼相應的正式發票(補貼部份不需發票)。填好《報銷單》的所有明細,出差人員簽字后,呈報核決權限逐級核準;

      5.3.4各部門主管對本部出差人員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時,必須對出差路線、乘坐的交通工具和出差地點、出差時間計算是否符合本規定進行嚴格審核。

      5.3.5財務部門按照本制度規定,復核單據的規范情況,包括《出差申請單》、票據的.張貼、金額核實、權責單位核準簽字、報銷時間等;財務部門對不符合本規定支付標準和有關違背財務管理規定的費用應拒絕給予報銷(總經理批準除外);。

      5.3.6涉及超出規定時間且未獲得延期批準進行費用報銷的,超出規定時間部分的費用按照標準的5折支付; xxx多人出差須指定專人管理所有人員差旅費的支出、報銷工作,其他人員仍須簽字證明;

      5.3.8《報銷單》中的補貼金額由報銷人根據《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發補貼金額;

      5.3.9出差按事情的緩急,路程的遠近,出行的方便等因素,選擇合適的出行方式,遵守公司出差財務報銷制度,超標準需經上級領導批準。如有訂票費應索取正式發票。

      5.3.10借取備用金的出差人員返回后既不辦理報銷手續又不歸還備用金的,財務部門可以從其工資收入中扣回,并不得再次借取備用金。備用金的借取,一律實行“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

      6、客戶現場的安全

      6.1遵守所到處的安全規程,不要擅自操作對方的設備;

      6.2檢修設備盡可能斷電再操作,特殊情況需帶電檢修的一定要注意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6.3檢修完成應讓客戶簽字確認。

      7、其它注意事項

      7.1應確保手機始終處于暢通狀態,特殊情況除外(如:乘飛機,進入地下室檢修設備等)。但收到訊息應立即回電。

      7.2出差途中盡量不與陌生人交談,不要將行李物品交給陌生人看管,也不替陌生人看管行李物品。

      7.3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在公共場合要保持安定,不要大聲說話、突出自己,不要參與別人的爭吵;加強錢物保管。不要隨身帶大量現款,也不要在旅館等住處存放大量現金。文件、錢包、身份證不要同時放在一起,要分開放;貴重背包做到包不離身,置于視線可及之處;貴重錢物不要放在易被刀子劃開的塑料袋中。

      7.4謹防上當受騙。不要貪小便宜,撿到東西要交警察處理,以防被敲詐、陷害。出差途中時刻謹記:便宜莫貪,熱鬧不看,任何與已無關的事不參與。

      7.5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

      7.6無論乘座何種交通工具出差,請隨身攜帶身份證。

      出差管理制度 篇9

      一、出差管理辦法

      國內部分

      第一條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6.4.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一、代理職稱的職員比照高一職等人員的標準支給。

      二、練習生、雇員、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職員的標準支給。

      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乘坐輪船應取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因急要公務必需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并憑飛機票根報支旅費。

      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a主管級:每日200元

      b一般級:每日150元

      第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為憑。

      電報電話費應取具電信局的收據為憑。

      郵費應取具郵局的'證明為憑。

      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取具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

      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取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第五條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后,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

      第六條員工出差銷差后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后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后,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于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市內及短程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準報午餐。

      下午八時以后銷差者準加報晚餐。

      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第九條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調遣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津照領外,并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凡出國往返于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并依國稅局出差規定在報支額度內支給。

      派遣在同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并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簽呈為準。

      第十五條如因公務上原因必須支付的費用而超過日用費規定者可以呈請總經理核發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附則

      第十七條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得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膳、宿什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二、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實核。

      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四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四條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新。

      第五條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系,請示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出差費用的報銷:

      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三、員工出國辦法

      凡本公司員工因公經核準出國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于出國前需先立承諾書,言明按期歸國并繼續為公司服務,如在返國三年內自動辭職者,愿無條件賠償出國期間之費用除以三年平均數額之差額,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出國人員于返國后,應于二星期之內書面提呈出國經過及觀感心得必要時,并由總經理排定時間,向公司內有關部門人員講解心得及工作計劃方針。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如附表二。

      奉派出國人員,出國期間其薪津仍準照領,并得預支核定日數之差旅費。

      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返國后10日內檢具有關憑證向會計部報銷,因故拖延不歸或費用開支經審核不準報銷者,概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出國人員在國外之旅行,應予規定之路程為限,規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費如經總經理核準者,準予報銷。

      出國接受技術訓練或愛國內外廠商機構補助人員,其差旅費如已由有關單位支給者,其支給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請,但廠商供給之費用較本辦法所訂之費用為低時,其差額得由公司補助之。

      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通過呈總經理核定公布實施,其修改或補充亦同。

      出差管理制度 篇10

      一、職責

      1、業務員職責:

      1.1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及《差旅費預支申請表》。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實核。

      1.2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及《差旅費預支申請表》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差旅費報銷單》,并結清暫支款,多退少補。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1.3出差人員每日必須將每日工作情況以《出差日報表》向自己直屬主管報告。

      2、財務職責:

      2.1嚴格按照管理規定核實《出差申請單》及《差旅費預支申請表》,并給予相應金額的旅差費,未按期結清借支款的按規定于當月工資中扣除。

      2.2嚴格審核報銷發票等票據的時間、地區、金額等是否符合《差旅費預支申請表》中的信息。

      2.3個人累加支借差旅費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基本工資金額。

      二、管理制度

      1、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1.1省外出差(指出差地區為河南省以外的省份)3日內由部門領導核準,3日以上(含3日)由部門領導核準,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1.2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時出差時間的電話聯系相應審核人給予出差延時。除請示批準的出差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未被批準的出差時間不予報銷旅差費外,并依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1.3出差報銷費用指出差期間的交通費。其它費用均以補貼形式發放。超標自付,欠標不補。按出差地區補貼形式分為:河南省內元/每天(新鄉周邊地區除外);

      河南省外元/每天(A類城市;B類城市;C類城市。以該地區平均消費水平定補貼標準)。

      1.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1.5由公司及相關單位提供免費食宿安排的不得再報支當日補貼。

      1.6出差人員每日必須作成出差日報向各直屬主管報告。

      三、附件

      1《出差申請單》

      2《差旅費預支申請表》

      3《差旅費報銷單》

      關于業務員出差管理制度篇的補充說明

      一、交通費用

      1、公司所有員工出差,未經批準不得乘坐飛機、火車軟臥,交通開支憑票報銷,市內汽車票按實際報銷,有特殊事項的需要坐出租車的應在回公司之后書面說明情況或有實際事例,否則不予報銷。

      2、特殊事由出差可視情況決定,批準后乘坐的交通工具,差旅開支憑票報銷。

      二、吃飯、住宿標準

      1、銷售片區租有房子,每天飲食補50元;無租房的,連吃帶住120元/天。

      2、特殊事由出差按實際票據報銷。

      三、臨時短途出差

      當天去當天回的一般業務,新鄉市8元/天午餐補助;鄭州、洛陽、安陽、開封等15元/天;本公司附近含新鄉市在內安裝調試中午未完成需吃午餐的15元/天。

      四、電話費

      1、業務員的手機電話費由公司每月100元定期打到手機上,年底結算到各人費用中。

      2、其它出差工作人員,按出差一天補助3元核定,特殊情況按實際費用經批準后報銷。

      出差管理制度 篇11

      為規范公司各項費用支出,提高員工的辦事效率,使公司各項管理形成規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辦理程序

      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書面說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及計劃所需資金,經部門經理同意,分管領導批準,最后將出差申請或出差計劃送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出差。

      2、經批準后的出差人員(只允許部分新來人員)可向公司申請預借差旅費,并應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點及天數等事項,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辦理借款手續。

      3、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就出差事項完成情況,向部門經理或分管領導進行匯報,同時由財務部結合本辦法核對相關的出差記錄及費用明細。

      4、出差人員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差旅費包干標準和有效出差單據,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費用開支報銷辦法的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5、凡與原出差申請中所注明事項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需經派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二、差旅費補助標準

      1、對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的住宿、伙食、通訊等費用,實行“包干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原則。

      2、對差旅費補助實行按出差地區和人員級別分別制定標準,具體標準見下表:

      地區

      級別直轄市及省會城市地級市縣級市及以下

      副總級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補:25元/人天

      話費:按照當月話費的90%給予報銷

      經理級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補:25元/人天

      話費:按照當月話費的90%給予報銷

      業務推廣人員

      一級住宿:30元/人天

      餐補:25元

      每月50元(話費必須出具正規話費單,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二級住宿:40元/人天

      餐補:25元

      每月100元(話費必須出具正規話費單,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三級住宿:50元/人天

      餐補:25元

      每月150元(話費必須出具正規話費單,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四級住宿:60元/人天

      餐補: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話費必須出具正規話費單,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五級住宿:70元/人天

      餐補: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話費必須出具正規話費單,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3、乘坐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乘坐硬臥標準)或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購買硬臥車票乘車的不再享受住宿補貼。凡符合乘硬臥標準而實際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動車組和軟臥外)出差,按照實際車票報銷,住宿、餐補照常享受。

      4、兩人及以上人員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補貼標準的80%給予報銷(原則上由一人集中報銷);異性兩人同時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實際住宿補貼標準執行;集體出差人員的相應餐補照常享受。

      5、外出參加會議期間,組會方提供食宿的,相應的公司餐補和住宿補貼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會議,出差人員住宿補貼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會議,出差人員就餐補貼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會議,就餐與住宿補貼照常享受。同時,參會期間的會務費必須提供正規的具實報銷。

      6、對于公司委派的學習、培訓、工作等需要長期駐外的人員,經領導批準據實報銷。

      7、外聘顧問或講課老師出差發生住宿、就餐費用按照正規實報實銷;公司技術部市場服務或其它外出出差補貼參照業務推廣人員住宿就餐補貼標準執行;所有崗位當天往返,僅享受餐補,一律不享受住宿補貼。

      8、出差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報部門經理,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9、其它特殊人員或特殊崗位出差辦理公司業務或其它重要工作,相應的出差報銷,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辦法酌情處理。

      三、其它規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出差人員須保留完整車(船)票作為報銷依據,據實報銷。部門經理簽字時要加強對票據的審核,非出差過程中的費用不予報銷。

      2、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應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報銷時需經分管副總經理核準后,依照財務管理制度中費用開支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銷。

      3、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司機外出(目的地為石家莊地區以外的地區)當日往返,餐補按每天25元執行,不享住宿補貼;司機單獨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補25元,住宿30元)補貼標準執行。有同車隨行人員且職務在市場經理以上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補貼;同車隨行人員在市場經理以下崗位按照本人出差補貼標準的80%給予報銷(原則上由一人集中報銷)。司機出差話費補貼按照每月30元執行。

      4、駕駛員外出行車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違章罰款一律不準報銷。

      5、出差借款,前帳不清、后帳不借,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

      6、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差管理制度 篇12

      為加強出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員工因公務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國內外(包括遷調)悉依照本章之規定辦理。

      一、員工出差均依各單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視實際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經理核準后行之。

      二、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辦理時,亦需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

      三、員工出差得按實報支出差旅費,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者外,其余如有超額報支,一律剔除之。

      四、員工出差前,得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其預借款額,呈請技術總經理核準后暫付之,出差完畢,向財務部銷差后應于兩日內呈報核銷,如兩日后,仍未報支者,會計組應將該員之預借旅費在薪津項下扣除。

      五、員工在本市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餐費。オ

      六、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飛機、汽車、火車、出租等費用,憑票報銷。オ

      七、員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延長出差時間,須經營銷總經理特準者,后方可承認報銷費用。

      八、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一律開除。

      九、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餐補費、通信費、辦公費用等。

      十、出差費的報銷

      1、出差人員出差完成后,憑所花費用的各項單據,由營銷總經理審核,技術總經理批準,財務部方可予以報銷。

      2、出差費用的.各項標準由營銷總經理規定

      出差管理制度 篇13

      一、目 的:明確出差流程,確定出差各項補貼標準,有效控制出差費用,規范出差管理。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溫州市力德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員工

      三、出差審批流程

      1、公司人員出差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明確出差時間、地點及工作內容,經部門經理確認,部門人員出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經分管副總審批即可;部門負責人出差,需由分管副總確認,總經理審批;副總出差由總經理簽批。

      2、若出差人員需要預支差旅費,必須持審批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單,經審批后方可借支。借款在1000元以下者,由分管副總簽字,借款在1000元由以上者,須由總經理簽字,總經理不在,可由分管副總代簽。

      3、出差人員出差前,必須將審批后的《出差申請單》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在出差途中,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出差地點和時間,應事先征得部門經理及分管副總同意,并及時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否則,新的出差地部分差旅費不予報銷,超出時間按曠工處理。

      4、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員工出差行程及出差時間,并進行有效監控。

      四、 差旅費報銷標準(見附表)

      1、交通費

      (1)依票據報銷。出差人員以乘坐普通車、船、火車座票、硬臥為主,坐車時間超過8個小時者,可以乘坐上一級標準。乘坐飛機或火車軟臥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需報總經理批準(外地需電話聯系征得同意,返回后補辦手續),否則超額費用自負。

      (2)市內公車費:按出差補貼標準進行報銷。

      2、住宿費

      (1)住宿費報銷限于在該地停留兩天或以上(指需要安排住宿),原則上要求當日返回;住宿費以實際住宿天數平均計算,超出部分自負。

      (2)長期出差: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地方(或相鄰)出差天數超過7天以上者,住宿標準下浮20%;

      (3)多人出差,同性員工住宿標準下浮15%(異性員工住宿標準不變)。

      3、通訊費:為便于公務聯系,享有通訊費的員工手機一律不得擅自關機,否則不享有當日通訊費。

      4、特殊情況報銷標準

      (1)赴外地開會(學習)者,若會議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已由主辦單位統一開支,或支付的會議費中已包含伙食費、住宿費內容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費。

      (2)出差人員若住宿費、伙食費及車旅費已由客戶、公司業務相關單位支付的,不允許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報銷,違者,一經查實,酌情處以1-2倍罰款。

      (3)陪同領導(專指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出差、接待賓客、代表領導出席會議或參加活動按票據實報實銷,但要在報銷單上加以說明或附會議通知。

      (4)出差超過6小時,不足24小時,按職務補貼/24小時*實際出差的時間;

      (5)出差家鄉無差旅補貼,僅報當日公交車費;

      五、差旅費報銷規定

      1、出差人員差畢報銷差旅費必須先到人力資源部確認考勤(即出差時間)后,方可到財務部憑《出差申請單》及票據根據財務制度報銷。

      2、出差人員差畢,必須一周內向財務部門報銷結帳,多退少補,不得拖帳,不足部分可從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以財務審核日期為準,超過報銷期限,要進行處罰,15日內(含)按出差費用金額20%扣除結帳,30日內(含)按出差費用金額30%扣除結帳,30日以上不予報銷,并追回欠款。

      3、差旅費報銷單據要求單據齊全(指車票及住宿發票),粘貼整齊,分類有序,時間地點相符,其單據由出差人員所在部門經理負責核對,財務部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4、如果報銷項目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事后不予以報銷。

      5、審批責任:出差報銷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審批或審核者把關不嚴造成差錯,要首先追究審批者或審核者責任,并酌情處以差錯部分1-2倍的罰款。

      六、出差紀律

      1、每次出差以車、船、機票的日期為準計算:員工出差于上午10:00前回公司所在地,下午必須回公司上班;于下午20:00前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必須回公司上班;于下午20:00—24:00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可晚2個小時上班。

      七、附則

      1、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或不完善之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2、本制度若有與以往制度相抵觸之處,均以本制度為準。

      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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