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范本(精選16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啟用。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2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彬彬有禮、高效敏捷;
(2)衣著整潔、大方得體、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3)工作區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與站姿,無不雅姿態;
(4)女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臍露背裝、迷你短褲、過于暴露的吊帶裙和無吊帶低胸裙裝;
(5)男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頭發應梳理整齊。男員工頭發不應遮住耳朵,長過衣領,不準留胡子。
(7)接聽電話應規范、簡潔、用語禮貌,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給客戶留下良好印象;
(8)接聽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XX公司”;
(9)來電盡量在三聲之內接聽,通話完畢,道別后待對方掛斷之后方可掛機;
(10)辦公區域內接聽、撥打電話盡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語氣文明,以免影響他人;
(11)接聽重要電話時,養成電話紀錄的習慣;
(12)同事不在時,代為接聽工作電話,做好記錄并及時轉告;
(13)嚴禁利用公司電話聊天、煲電話粥;
(14)沒按標準接聽電話,每次扣1分;
(15)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的整潔,井然有序,物品擺放整齊。
(16)工作結束后整理好桌面,將各類資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隨手關好自己所轄范圍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飲水機等設備并切斷電源;
(18)保持工作區域內的安靜無噪音,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操作輕。
(19)工作區域內不可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以及會見、留宿親友。
(20)非工作要事,員工不得相互串崗、脫崗、打私人電話。
(21)任何員工在公共區域內若發現廢紙、臟物,都必須立即清理干凈。
(22)不可在公司內擅自貼標、涂改、搬移公司財物。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是每位員工應盡的職責。
(23)上班后不允許吃早餐,化妝,需盡快進入工作狀態。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xxx。
第3條公司下設:服務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2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深圳戶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深圳戶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4
第一節 職工招用
第1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 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18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 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 勞動紀律
第24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舉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舉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落實。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幫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托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取。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該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接受并協作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舉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該注重聽取工會組織的看法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從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導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賦予嘉獎。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揚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催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
(三)受理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訂正和查處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則制度的狀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狀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勞動庇護規定的狀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歇息休假規定的狀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狀況;
(七)用人單位參與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狀況;
(九)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庇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隱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作需要,能夠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詳細方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平時巡察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根據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舉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需要舉行調查處理的,應該準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該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引起的大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按照應急預案,快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實行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舉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咨詢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須要時能夠發出調查咨詢書;
(四)實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狀況和資料;
(五)托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舉行審計;
(六)法律、規矩規定能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晰、證據確鑿、能夠當場處理的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訂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舉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該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展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調查,應該獨自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狀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能夠延伸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按照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該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打算;
(二)對應該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打算;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覺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該準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前,應該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應該告訴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覺,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延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該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根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告訴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支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支配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支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支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伸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伸其工作時間或者支配其夜班勞動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舉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延伸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能夠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離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酬勞、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根據對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酬勞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背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背《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協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值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舉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消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打算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背前款規定,構成違背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隱秘的,依法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規矩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6)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員工務必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一樣意見的推薦,能夠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推薦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資料,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采用,并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貼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余,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家住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八條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九條員工務必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約原材料,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員工應自覺遵守禮貌生產、禮貌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持續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條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廠部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執行。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務必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第二十五條考勤資料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一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務必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務必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鉤。
第三十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廠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廠長批準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第三十四條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免費為員工帶給宿舍,住宿員工務必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隨著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潛力許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員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狀況下獲得幫忙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所有員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批準,受本公司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的員工,占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后,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系的培訓、進修、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廠長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部門,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肅追究職責人的有關領導的職責,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務必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職責制度,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苗頭,務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括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的交付服務過程的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職責不追職責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工作,建立貨主要調查訪問制度,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做到條條有著落,有答復、有整改、有記錄。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衛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廠部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條員工務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衛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凈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墻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涂,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衛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干,發現衛生包干區域內有不衛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務必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到達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狀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狀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職責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對于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職責,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手冊"各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8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戶,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衛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斗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并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車間固定員工和計件工,本規章統稱車間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按公司每次生產任務規定具體加工工種和工序及時間。如需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
第四條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由廠務管理人員簽名,總經理批準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據。
第五條禁止加工時間內在車間吃飯、嬉戲打鬧、吵架打架、私自離崗、脫崗等行為。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條作業時間謝絕探訪,禁止廠外人士在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臺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
第八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個工序流水線需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九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輔料、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
第十條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廠務管理人員開具領物單到倉管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個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紙箱等)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個流水線工序的員工要將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
第十一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序和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在工作前仔細學習作業指導,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應管理粗心也連帶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流程按公司上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級共同研討改進。
第十四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儀器,設備。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檢測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五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廠務管理人員的`安排。
第十六條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廠務管理人員、品檢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十九條操作機器的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或樣品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條下班時(或作完本工序后)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圍,操作機電設備的員工應關閉電源,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廠務管理人員應加強現場管理,所有人員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扣發一個月工資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準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一經發現,無新開除,依照盜竊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規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開始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發現不妥即做適當調整,如有發現不足即做相應補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執行日起,所有辦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以上制度的檢查、監督工作由總經理執行。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0天。試用期期滿后,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正式錄用的職工,依法享有相關勞動保障權益!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矩、規則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則制度。
第二條本規則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職工。對特別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歇息休假、得到勞動平安衛生庇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履行完成勞動目標、遵守企業規則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酬勞、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庇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則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導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普通應該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該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照實填寫《應聘人員記下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歷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實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強化職工的培訓和教導,按照職工素養和崗位要求,采取崗前培訓、職業教導或在崗培訓教導,培養職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商定。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取的職工采取試用期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該根據勞動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商議全都的狀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規矩規則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時間與歇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采取天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別崗位的職工采取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商議能夠依法延伸工作時間。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應該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歇息休假按國家規定落實。
四、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些工資酬勞。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根據不同崗位采取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詳細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商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歇息日支配職工加班,企業能夠支配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緣由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能夠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則制度對職工舉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五、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離擔當。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采取打卡考勤的,必需自己打卡,不得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別緣由未能打卡的,必需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需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實(病假應有醫院證實),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準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該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支配。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則制度、平安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游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日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惜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
(6)倡導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省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親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懷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隱秘。
二、嘉獎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加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樂觀性和制造性,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職工采取嘉獎制度。嘉獎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嘉獎: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計劃,經落實確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通過具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傷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開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該賦予嘉獎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鄭重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采取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酬勞。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賦予警告: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值理由常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任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急物品入廠的。
(8)違背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峻違背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通過工作或職務方便,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延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元以上的。
(6)違背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鋪張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元以上的。
(7)違背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隱秘,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峻違背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商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研究,并與工會商議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實。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2
目的
本規章制度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公司員工的勞動權益,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的正常秩序,促進企業的穩健發展。
范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制定程序
本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經過以下程序:
1.召開制度起草組成員會議,商討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和制定計劃。
2.起草與修改規章制度,將草案提交給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3.經公司領導審批,公布施行,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宣傳。
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內容
1、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1.1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1.2工資、公休、年假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約定。
1.3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條件及程序。
2.關于勞動報酬的規定
2.1工資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2.2員工獎勵、懲罰的規定。
2.3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法定繳納的附加福利。
3.關于工作時間和休假的規定
3.1工作小時數、休日和節假日的安排。
3.2年假和事假、病假及其他假期的規定。
4.關于員工培訓的規定
4.1員工培訓的計劃、內容、方式和培訓負責人的職責。
4.2員工培訓的組織、實施、跟蹤和管理的要求。
5.關于勞動安全和健康的規定
5.1勞動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宣傳。
5.2勞動安全和健康的責任分工及相關程序。
6.關于勞動糾紛的規定
6.1勞動糾紛的定義和應急處理程序。
6.2勞動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及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應分別對本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負有責任。
執行程序
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本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休假及培訓等方面,必須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本規章制度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或員工利益的行為,將有可能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或法律責任的懲處。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3
一、上班時員工應按時去調度室拿考勤卡,下班應提前20分鐘停機、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當天值班人員簽字。代拿(交)卡者,遲到早退者,將嚴肅處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員簽章,月終結算以考勤卡為準。
三、病、事假需事先辦理手續(特殊除外),事假不辦理手續者,按曠工論處;請病假者,需醫院開據相關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四、上班時間嚴禁溜崗、吃零食、看電子小說、玩游戲、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況者,一經查實,嚴格處理。
五、每臺機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認真填寫,如發現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規定處罰;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須交檢察人員檢驗,工票、路線單一并簽字,方可生效,否則該工票視為無效工票。
六、調度人員下達生產任務需按時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完成時需作出合理解釋,被主管人員認可才行。
七、對于安排加班不服從命令者,消極怠工、教育無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規定處理。
八、行運起吊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操作人員,且需要服從主管人員的.命令,嚴禁推諉,嚴禁私自分區域、分機床管轄范圍,如有以上情況發生,將嚴肅處理。
九、行運人員必須將工件擺放整齊,不準占用過道,不得超越黃線。
十、所有操作人員需正確穿戴勞保用品,旋轉機床不得戴手套作業。
十一、工作現場不得抽游煙,違者嚴肅處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證完成任務的同時應確保產品質量,如遇質量問題,嚴格按公司《質量管理辦法》處理。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4
一、工作態度:
1、按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對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樣意見但不能說服上司,一般狀況下應先服從執行。
3、員工對直屬上司答復不滿意時,能夠越級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4、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說話和氣,1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5、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狀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直屬上司。
6、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員工尚未接班前當班員工不得離崗。員工下班后,無公事,應在30分鐘內離開酒店。
7、員工不得在任何場所接待親友來訪。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電話。外線打入私人電話不予接通,緊急事情可向直屬上司申請。
8、上班時嚴禁串崗、閑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煙,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9、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10、未經部門經理批準,員工一律不準在餐廳做客,各級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給親友以各種特殊優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員工制服由酒店發放。員工有職責保管好自己的制服。
2、所有員工應佩戴作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幣5元,員工遺失或損壞工作牌需要補發者應付人民幣10元。
3、員工離職時須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門,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損,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三、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衛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持續干凈、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發不能過耳和衣領。
5、男員工應穿皮鞋,禁穿拖鞋或涼鞋。女員工應穿黒鞋,肉色統補襪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應無煙熏色,女員工只能使用無色指甲油。
7、只允許戴手表、婚戒以及無墜耳環。廚房員工上班時不得戴戒指。
8、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9、工作時間內持續安靜,禁止大聲喧嘩。做到說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四、拾遺:
1、在酒店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如物品保管三個月無人認領,則由酒店最高管理當局決定處理。
3、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五、酒店財產:
酒店物品(包括發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務必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并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六、出勤:
1、員工務必依照部門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征得部門主管允許。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外,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簽工卡。
3、員工上班下班忘記簽卡,但確實能證明上班的,將視情節,每次扣除不超過當天50%工資。
4、嚴禁替他人簽卡,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5、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征得部門主管認可,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6、工卡遺失,立即人事部,經部門主管批準后補發新卡。
7、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準不得離店。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5
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使各員工能夠清楚了解公司之有關規則、行政制度及員工應有之權利,能在工作上獲得更完善的合作和了解。
一、勞動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新員工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人力資源部并按有關法規于指定時間內與新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3、公司會根據需要為新入職的員工訂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1、公司會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按照有關規定為新聘員工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內工資按照《員工薪資待遇簽核單》計算工資。
三、正式員工
1、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良好之員工,將于試用期滿后獲公司書面通知成為正式員工。
2、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秀之員工,可提前轉正為正式員工。
四、退休
1、員工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屆滿時退休。
2、公司會考慮按其它合約形式,重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惟重行聘用之合約須每年檢討。
五、工作時間
1、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有責任了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必須遵守所在部門或區域的作息時間限制。未經許可,不可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
2、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
3、在需要連續生產的時候,個別部門實行輪班作息時間制。員工應該服從部門的合理輪班安排,配合生產需要;一切未經批準的非法調班均視作為曠工。
六、超時工作
1、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盡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2、若因生產,工作或緊急事件需要時,公司將合理地安排員工有償加班。
3、被安排加班的員工,除特殊事由外,應積極配合公司安排。
4、員工加班,公司有權根據勞動法規選擇以1:1補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補償加班的員工。
5、加班工資不應該視為工作表現的獎償。
6、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1)參加公司、政府或自愿參加的活動及會議;
(2)參加公司內部、外部組織的或自愿參加的培訓及學習;
(3)適逢公休日出差,并且在出差地未有參與工作的員工;
(4)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沒有按要求完成職現范圍以內的工作而自愿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5)未經申請或未獲主管正式批準之超時工作。
七、發薪日期及方法
1、工資計算期間按每一歷月計算,即每月第1天到當月最后1天為一計算月。
2、當月工資在下月指定工作日進入到員工個人帳戶。
3、在黃金周的月份(如五一、國慶、春節等)新進和離職員工的工作天數統一按調整休息日前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動合同的解除:
(1)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九、考勤制度
守時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操守,公司是絕對不容許員工經常性遲到或缺勤:每月遲到、早退及缺勤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時間者,其薪金將按比例扣除,屢犯者公司更會對其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十、休息日、節假日
1、享有資格:所有員工。
2、休息日:每周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公休日(倒班員工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將遵照倒班表安排)。
3、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節假日為員工有薪假期,而每年度的節假日參照國務院頒
布規定。
十一、法定年假
1、享有資格:除特別約定外,連續服務滿一年或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法定年休假。
2、員工所享有之法定年假日數,按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實行。
十二、病假
享有資格:員工一經錄用,如果持有社保機構指定醫院批準的病假證明書,即可享受政府規定的有薪病假。
十三、婚假
享有資格:員工入職后經合法婚姻登記,可按有關法規享有有薪婚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分娩產假
享有資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產的女員工,可享有政府規定期限的有薪分娩產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喪假
享有資格: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遇喪,可在辦理喪事期間給予有薪假期,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地有關規定。
十六、事假
享有資格:未滿試用期之員工、已經透支法定年假之員工
十七、工傷
享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認定的員工。
十八、員工福利
1、社會保險:公司依據政府政策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2、工作餐:員工每天可獲當天的餐費補助。
3、班車: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酌情向員工提供班車。
4、保健: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崗位需要,公司每年為該等員工作一次免費的常規身體檢查并在有需要時注射乙肝疫苗。
5、其它福利:根據政府規定的其它福利。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正式工和臨時工。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公司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員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 員工應聘本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本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 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公司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員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3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1個月。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5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職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公司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
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員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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