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1-06-15 16:45:06 制度 我要投稿

    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

      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企業各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産設備、企業財産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企業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各公司及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總部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公司防火責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産、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部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公司在生産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産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廠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産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産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産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竈、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2

      1、電氣防火制度

      (!)電工必須經過電業部門(或勞動局)正式考核發給電工證后才能正式進入工作崗位,不經考取電工證的學徙工不得單獨操作。

      (2)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新設、增設、更換的電氣設備,必須經過主管部門、技術部門共同檢查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

      (3)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負荷應按規定標準,接頭牢固,絕緣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一般的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查,發現可能有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損壞等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5)電線靠進墻壁、地板、葦箔或與其它物體接觸時應做瓷的或金屬的套管加以隔絕,在任何部位增設新的線路,如不做金屬套管時必須使用鉛皮或膠皮電纜線。

      (6)在儲存易燃液體、可燃氣體鋼瓶、以及其它化學危險品庫內、鋪設的照明線路,應用金屬套管,并采用防爆型燈具、電閘箱,燈開關應裝在庫外。

      (7)禁止在電燈燈頭上使用紙張、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燈罩。

      (8)在任何部位安裝、修理電氣設備時,在未經試驗正式通電使用之前,安裝、修理人員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安裝檢修所用臨時照明燈必須使用低壓手把燈。

      (9)滅火器、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10)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確的使用方法。一旦發生火情速撥總機電話“2871888”或火警電話“119”,知道距離最近的消防疏散門。

      2、機房防火制度

      (1)機房指空調機房、配電機房、發電機房、電梯機房等,機房內禁止吸煙、閑人免進。

      (2)機房內禁止貯存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機房要定期清掃,不得殘留布毛、紙屑、垃圾等易燃物。

      (4)機電設備各種線路和機械部分要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經常檢查維修,以防打火,短路,引起著火事故。

      (5)在檢查擦洗零部件用油時,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用剩下的汽油,油擦布等要妥善處理,不得亂扔、亂放。

      (6)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正確使用。一旦發生火情速撥總機電話“xxxxxx”或火警電話“119”,知道距離最近的消防疏散門。

      3、前廳防火制度

      (1)前廳、前臺的工作人員要經常注意發現制止賓客將易燃、化學劇毒、放射性物質等帶進飯店,如發現馬上通知值班經理和保安部。

      (2)前廳、前臺工作人員隨時注意賓客扔掉的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梗等。保安室內禁止吸煙。

      (3)及時清理電文傳真機紙等易燃物。

      (4)經常檢查電傳機和照明用電是否安全可靠,不用時及時關閉。

      (5)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6)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確的使用方法。

      (7)一旦發生火情速撥總機電話“xxxxxx”或火警電話“119”,知道距離最近的消防疏散門。

      4、總機房防火制度

      (1)電話機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閑人勿進。

      (2)室內通風要良好,杜絕一切火種,如用油類易燃品清洗機件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因其它原因需用火時,須得到有關領導和保安部同意后方可作業。

      (4)知道所在樓層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懂得使用。一旦發生火情速撥總機電話“2871888”或火警電話“119”,知道距離最近的消防疏散門。

      5、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并設明顯的標志牌。

      (2)倉庫照明及線路須符合消防規定,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3)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4)嚴禁寄存易燃易爆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5)倉庫內嚴禁使用電熱器。

      (6)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運用。

      (8)財務部現金、賬冊、電腦軟件及其他貴重物品由專人在安保部人員保護下撤離。

      (9)人員撤離后,消防人員、保安部、工程部、客房部經理應再次檢查一遍。

      (10)疏散到安全地帶后,要集中客人,由總臺、客房部、保安部派員進行登記,核實人數。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庫房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庫房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庫房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庫房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庫房,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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