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5 17:45:01 敏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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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精選12篇)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2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區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籌集的,用于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區縣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 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農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批復預算。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復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預算批復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區縣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并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區縣政府應組織參合農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參合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合農民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資金收入。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是指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參合農民個人繳費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政府資助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一般不設立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不具備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條件的區縣,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并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戶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戶。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收取的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資金,應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各區縣、鄉鎮財政資助資金,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撥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各區縣應于每年年初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新農合基金籌集總額的10%,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風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 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合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門診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住院費用的補償支出,門診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門診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支出。

      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銀行手續費等工作經費不得在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但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醫藥費用、向參合農民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戶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用款申請說明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由財政專戶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各區縣每月用款申請要與預算執行相掛鉤,當月申報支出異常增加或減少時,主管部門要在用款申請說明文件中進行單獨說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戶存款余額額度,避免支出戶結余過大,造成實際支出與財政專戶支出偏差過大。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管,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藥費用。探索通過采取單病種付費、費用總額預付、預付制與后付制相結合等措施,控制醫藥費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余是指新農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其中當年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含風險基金)。

      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新農合基金歷年結余;

      (二)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三)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渠道。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新農合基金專賬,存款利息實行按季度根據新農合基金占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總額比重分配的辦法。

      各區縣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設立收入戶的區縣,接收從收入戶轉來的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劃撥基金或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金結算。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資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直接劃轉到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條 未經過經辦機構收入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的收入,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款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 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支出,應將支付憑證的其中一聯或將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后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二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三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新農合提高統籌級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應對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清理。基金清算時按照補償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其他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的順序進行清償。基金清算后的余額和基金運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并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每年3月底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章 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印制數量,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印制“x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票樣附后),套印xx市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三十九條 自20xx年起,各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和接受社會扶持、捐贈的新農合資金后,應向對方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并加蓋本單位收費專用章。

      第四十條 專用收據采用統一編號,每50份為一本,每份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部門作為記賬憑證。

      專用收據實行限量領用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上報的使用數量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的管理,由專人、專柜保管并建立相應賬目。

      收款單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5年,保管期滿需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區縣財政、衛生部門應建立專用收據稽查制度,對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實施監管,并定期不定期檢查。財政部門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各區縣衛生主管部門要將專用收據管理工作納入新農合基金規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級新農合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工本費用統一納入區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一)截留、擠占、挪用、借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

      (六)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使賬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有據可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進事業發展,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學校有關規定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社團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集體和個人兩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任務:依法多渠道籌措資金;合理審核項目活動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監督和管理;科學配置會內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本會財務狀況。

      第四條 會長擔任財務主管,下設會計和出納,一般情況下均由常委擔任。

      財務主管全面負責財務工作,主要核審發票是否屬實,是否符合規定,如屬實則簽字報銷;

      會計負責掌管賬簿,按序記賬,簡明扼要地注明資金用途,發票分類管理、粘貼,同時保管部分報銷備用金。會計每月向常委會匯報財務開支情況一次。

      出納負責保管現金,具體屬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作好現金日記賬。

      財務主管、會計、出納相互不能同班級、同寢室。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條 收入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本會收入包括:

      1、會員會費(包括會員在社團中繳納的其他費用) 在收取會員費用時,須向會員開出收據,第一聯存根聯收款人保管,第二聯副聯交會計記賬,第三聯發票聯加蓋公章交會員保管。

      2、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上級主管部門所撥款項目歸各社團作為社團活動經費,由校團委管理使用。

      3、贊助 本會不得與贊助商進行純商業性的經營活動,贊助費只能優先用于被贊助的活動,除從中提取5%給聯系贊助商的工作人員作為獎勵外,如有剩余則轉入本會活動經費。

      4、其它收入(如捐贈等) 其它收入可由本會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況除外,并做好賬目記錄。

      第六條 全會各部門各會員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除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會內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設置小金庫。

      第七條 各部門各會員以農研會的名義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全額上繳財務入賬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條 支出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本會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 主要有辦公室電費、辦公用品,會員大會、換屆費用,會內刊物出版等費用。

      2、論壇講座等學術性支出

      3、實踐性支出 主要是各項社會實踐前期籌備工作的費用。

      4、其他支出(如捐贈等) 其他支出如一次總金額超過100元須經常委會審核。

      除用于辦公室的費用外,其他費用須由負責人向會計提交預算,實踐性支出向常委會提交預算。

      第九條 實行預算審批制 。本會預算是指對某項活動的開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計劃安排。項目活動的一切費用由相關負責人做出詳細預算,經常委會或會計初步審核,再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際開支與預算開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給予全部報銷,無特殊情況超出預算由相關負責人自負責任。

      第十條 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煙酒支出一律不可報銷。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或經費預算超過200元的活動可以向常委會或財務管理人員申請預支部分經費,預支額度為已審批的預算的60%。預支須開具借條,寫明借款原因、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人和經手人。

      第十二條 預算內所有活動經費憑票據可找會計報銷,報銷憑證必須為正規發票,日常一次總金額小于50元的零星開支可用收據代替發票,但必須簽有付款人完整姓名。

      第十三條 所有報銷憑證背面必須詳細寫明用途、時間和付款人,必須有財務主管和項目活動負責人同時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并將報銷憑證依次重疊90% 粘貼在同一張比報銷憑證稍大的白紙上。

      第十四條 對于購入的會內公共財產除按常規支出記帳外,還要標明其品種、數量、規格、價格等。

      第十五條 每周一值班時間為固定報銷時間,沒有特殊情況其他時間不受理,經批準的預支經費可單獨找出納或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每年1月10日至春季開學期間和6月20日至秋季開學期間財務封庫,停止一切開支。

      第十七條 財務交接后,上屆未報銷的費用需上屆財務管理人員和活動負責人以及本屆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四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本會按照規定提取或接受其他來源的資金,設置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現有專用基金由農研會發展基金。本會可以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九條 各項基金實行自主的管理辦法。農研會發展基金由老會員聯誼會秘書處專人管理。

      第五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財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全體會員的監督,實行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可根據本會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會計如實規范記賬,然后總結、結出賬面余額,每屆的賬簿要求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備案。換屆時,財務要按照有關規定交接。

      第二十四條 財務分析報告是反映本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本會一定時期收支情況分析、資金效益分析、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出納與會計定期進行財務核對,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如有意隱瞞或纂改發票套取現金者,金額50元內追回現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00元以上追回現金并上報校團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所有會員有權查閱本會會計賬簿財和財務分析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第xx屆常委會通過并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第xx屆常委會負責解釋。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5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6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余分配辦法,可分配贏余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7

      為了規范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會計崗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收單,在月末做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2)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3)認真審查臨時借支的用途、金額和批準手續,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控制使用限額的報銷期限。

      (4)正確編制現金、銀行的記賬憑證,及時傳遞給財務登賬。

      (5)配合對應收款的清算工作。

      (6)對銀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7)配合董事長做好銀行存貸款業務。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二、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和已報銷單據的復核

      (2)負責編制各種費用報表

      (3)負責對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進行分析

      (4)負責對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的核算、管理與清算

      (5)負責銷售數據、金額的統計確認工作,負責人工工資費用成本的`計算確認工作。

      (6)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7)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根據已審批的各種收付款票據辦理現金首付款

      (2)每天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3)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賬實核對

      (4)每周配合財務部做好不定期的庫存現金盤點

      (5)按已審批好的程序,及時、準確、安全、到位的發放資金,如報銷、預支付、工資結算等。

      (6)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四、財務注意遵守事項

      (1)開票和收費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既開票又收費。

      (2)財務單據(特別是報銷單據)審核、簽字與現款支付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操作。

      (3)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賬面一致。

      (4)現金的收取、入庫、發放要符合相應的程序,必須有現金支付與收取雙方的簽字確認。

      五、資金安全條款

      (1)避免大額現金交易,大額銷售款或大額支付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2)大額現金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戶,避免個人保存,影響資金安全。

      (3)公司財務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備工作,隨時保障現金和票據的安全,避免遺失和盜竊的發生,平時財務室應禁止一切閑雜人等的出入進出。

      (4)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隨時掌握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建議開通手機銀行短信通報業務,并保障網上銀行的安全。

      六、對帳( 參考項目)

      (1)帳證核對:是指各種帳簿(總帳、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帳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 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帳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帳帳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帳證相符。

      (2)帳帳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帳各帳戶期末余額與各明細分類帳帳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帳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會 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帳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帳相核對等。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

      七、應股東和董事會的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財政狀況。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8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條 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陽區三達地果蔬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 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第六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較大支出項目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監事會審核。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理事長簽字方可入賬。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復印件作為依據入賬。

      第八條 合作社的開支范圍及順序:經營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技術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本社經營性支出;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風險和發展基金;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的出資額或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九條 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第十一條 其它財務管理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 合作社財務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本制度已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9

      為了加強和規范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財務室,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堅守財經紀律,抵制侵犯、平調、挪用合作社財產。

      二、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組織正常開展工作,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

      (二)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核定與銀行對帳一次,合作社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或遠期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票據的保管、審批、簽發、領用要完全分開,各負專責。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專人專賬管理。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賬實相符。

      (二)清理管理。應當對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三)變賣管理。變賣或處理固定資產,應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變賣方案,報縣農經站評估確認,再提交社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變賣固定資產。

      四、對外投資的管理。

      對外投資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必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方可投資。投資時應辦理書面協議。

      五、收入與支出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

      合作社對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

      2、社員股金;

      3、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4、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5、接受的捐贈款物;

      6、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7、其他。

      (二)支出管理。

      合作社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

      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1、合作社日常辦公費;

      2、本社經營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4、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5、本社福利事業支出和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6、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7、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三)本社接受內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并折股量化到社員,社員退社屬自動放棄共有資產。

      (四)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加強和規范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金葉總社及各基地單元合作社;各合作社、人員在財務會計工作中必須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綜合財務部分,職責是 :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堅守財經制度、抵制侵犯、挪用合作社財產,嚴格財務審批、報賬規定。

      第三章 費用管理

      一、各項專業化服務收繳及作業費支付

      1、收費標準: 以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煙農代表、煙草公司、物價局統一調查、核定、批示的文件為準。

      2、專業化服務費用的收繳

      2.1、各項專業化服務費由各基地單元合作社對應部門負責收取,并及時存入對公帳戶。 2.

      3、在繳入對公帳戶后,繳款單及時交給財務文員,財務文員當日內打電話通知總社財務人員,財務人員進行核對是否到賬,同時通知到單元合作社理事長。

      2.4、繳款憑證按繳款日期計算一周內必須遞交到總社財務部。

      2.5、收繳完專業化服務費后,專業化服務隊長向對應的駐片經理匯報收繳情況。財務文員要把收費明細表要上交總社財務處。

      3、作業費的支付

      3.1總社綜合財務部按照繳費情況,按相關規定流程劃撥作業費到各社綜合財務部費用卡,各社綜合財務部立即通知專業化服務部門經理做好工資表及上交相關的費用單據;各單元合作社應把工資立即發到作業人員手中,不得拖欠,作業人員簽好名,上交總社綜合財務部。

      4、因專業化服務而產生的招待費按《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業務招待管理制度》標準執行。

      二、日常管理費用:

      費用總額按照合作社章程規定在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日常費用開支,理事長具有監督權力及支付審批權力,無直接使用現金權力。日常費用開支單據均要有總社駐片經理簽名證明、理事長簽名審批、監事長簽名審核,經辦人簽名證明后,方可由經辦人憑單到各基地單元合作社財務處報銷。

      1、招待費

      1.1總社招待費用標準:為了規范招待費的支出,業務招待費根據核定標準開支使用,業務接待須由理事長批準,業務部門經理簽證明意見,方可安排招待。由經辦人到財務部辦理報賬手續。

      1.2.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招待費用標準:按《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業務招待管理制度》標準執行;并做好用餐登記表。

      2、辦公場所、農機存放區、設施設備維修費

      各基地單元的設備(空調、電腦、打印機、辦公場所、農機具停放場所等)要維修的,需以書面的形式向對應業務部門申請,由總社安排人員統一維修。

      3、日常費用及易耗物品管理

      3.1 各基地單元的水電費、電話費,按交費發票上交總社報賬。其它用品(辦公用品、茶葉、一次性杯子、燈管、門鎖等)統一由總社綜合財務部購買,各基地單元領取使用。

      3.2、各基地單元在每月的28日前把下月要領用的物品清單上交到總社,總社根據各基地單元的需求統一購買。每月規定時間內到總社領取。

      4、差旅費

      1、各基單元合作社(雄州、古市除外)人員到總社開會、辦事可憑車票報銷差旅費。凡到總社開會、辦事的人員到達總社后在《差旅費登記表》中做好記錄,月底可將車票給財務人員統一報賬。

      2、除此之外,其他的交通費用自理,一律不給予報銷。

      三、其他專項支出

      按實際情況,請示相關領導批準后辦理。

      四、借款管理

      1、借款管理規定

      1.1.合作社原則上不給予個人借款,業務費、招待費、周轉金等情況下,可允許借款,借款人員應及時報帳,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不允許跨月借支。

      1.2.各項借款金額超過1000元(含1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

      2、借款銷賬規定:

      2.1.借款銷帳時應以借款申請單為依據,據實報銷,超出申請單范圍使用的,須經按照費用報銷流程取得上級批準,否則綜合財務部人員有權拒絕銷帳; 2.2.借款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帳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2.3.借款未還者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還借支者轉為個人借款從工資中扣回。

      3、借款流程

      3.1.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申請單,并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現金;

      3.2.合作社各部門經理簽名確認,理事長上報批準后簽字同意; 3.3.上級業務監管部門審核和綜合財務部審批認可。

      3.4.財務付款:借款憑審批后的借款單到綜合財務部辦理領款手續。

      第四章 費用報銷制度:

      一、費用報銷規定

      1、報銷人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且票據背面有經辦人、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駐片經理等相關人員簽名。

      2、 填寫費用報銷單應注意:根據費用用途填寫對應單據;一類一單,嚴禁合并填寫;嚴格按單據要求項目認真寫,注明附件張數;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簡述費用內容或事由。

      3、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領導審批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名,報銷人由經手人簽名,領款人和出納由綜合財務部主任簽名。

      4、所有單據按要求做好后,統一交由總社審核。

      二、費用報銷流程

      1、費用報銷人報銷申請(填制費用報銷單,要求書面干凈,金額大小寫一致,不得涂改),打印費用明細并將費用原始單據粘貼于費用報銷單后;

      2、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領導審批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名,報銷人由經手人簽名,領款人和出納由綜合財務部主任簽名;

      3、財務人員復核并履行付款。

      上述流程為合作社各項費用報銷的既定程序,以后各項事務的報銷均需要遵照上述流程操作,否則財務部有關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三、費用單據要求

      為了強化合作社的財務紀律,規避財務風險,原則上合作社一切事項報銷的單據均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合法性的認定以國家財務、稅務等方面的規定為準,特殊情況需開收據的,需經總社財務同意后才可開具,具體操作由財務人員負責把控落實,以可操作性為前提。合作社員工任何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單據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各部門確認、審核、審批人員也不應予簽字。各部門簽字人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簽字。

      1、單據整理要求

      1.1報銷單由各社綜合財務部人員負責整理好各類單據,首先對單據的類別、時間、批次、項目等進行分類,然后按照一定的標準清晰準確的粘帖在報銷單據的后面,并在附件中寫明所附單據的張數。單據數量比較煩雜的要寫出報銷明細清單附在后面。單據分別不清晰,粘帖不規范的財務部門可要求對方改正,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拒絕受理。

      1.2單據必需有時間及收款單位印章、姓名,只有少許確實市面上此行業較少或無印章的`要有收款人簽名

      1.3招待餐費按相應的要求填寫食堂單據,并做好用餐登記表。

      2、報銷或單據傳遞時效要求

      財務人員根據財務作帳的及時性配比性要求掌握好各項報銷的時間,原則上各項單據或費用必須在發生結束后按照正常規定的流程操作,當月發生當月取得并當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逾期不再處理。

      3、費用報銷的其他規定

      3.1、合作社費用報銷必須真實合法,嚴禁使用白條或其他不合法的憑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憑證的,也必須由理事長和公司業務監管部門的共同認可,同時做到財務操作的安全合法。另外替代憑證要求做到時間合理、摘要明確、金額確定,不能真假混雜,給合作社帶來財務風險。

      3.2、每月10日前各基地單元合作社財務文員將上月所發生的費用單據上交總社財務處審核,如審核發現不符合簽名規定及限額規定,一律將單據退還合作社,單據金額由各基地單元合作社自行負責。

      3.3、為了便于綜合財務部集中時間月末結賬,無特殊事由不得拖延到下月報銷。

      第五章 附則

      一、合作社相關人員,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造成合作社損失,根據情節大小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負責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本制度解釋權歸金葉合作社綜合財務部。

      三、本制度經南雄市金葉農業技術綜合服務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組織經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并由理事長及其參會人員簽字后生效。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11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張榜公布。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過2000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折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戶,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戶、多頭開戶、民地開戶。所有開戶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會計;規范銀行存款印鑒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并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臺州市農業局監制的“臺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并按規定繳納稅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并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后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稅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于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范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范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干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并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準后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簽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簽,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各成員聯簽,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后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后,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后,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準,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并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兌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項目,不得用于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于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并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臺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并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并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并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13]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臺賬,并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并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閱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干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托審計。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布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后,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并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準。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并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并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周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后,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并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后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閱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將查閱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簿冊,報街道(鎮)批準并監督銷毀。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并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xx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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