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23 09:25:43 歐敏 制度 我要投稿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16篇)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1、具體目標。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杜絕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行為,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2、主要任務。一是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規范苗種生產行為。二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加強水產品產地監管,嚴厲查處水產養殖過程中特別是苗種生產階段違法使用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未依法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行為,使用限用藥物未遵守休藥期制度售賣產品的'行為。三是開展水產品藥殘監督抽查,加強產地準出管理。四是對養殖基地的標準化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重點違禁藥物,魚類、蝦蟹類等重點出口和國內市場大宗水產品;重點單位:水產苗種生產企業,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無公害養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標準化養殖示范區(場);重點區域:漁業主產區重點市縣。

      4、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后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5、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6、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7、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8、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9、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10、要規范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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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飼料管理:

      1、公司所屬的養殖場所需的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由公司統一供給。公司按養殖場要求將飼料原料、輔料、預混料送至各養殖場,由養殖場按公司提供的各階段商品雞的飼料配方進行配制,養殖場再按實際生產情況進行飼喂。

      2、各養殖場不得私自在市場上購買其他飼料原料及輔料等,配制飼料時應接受技術員的監督,嚴格執行公司提供的飼料配方,不得隨意更改,公司對私自變更飼料配方、私自購買其他原料、輔料、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的養殖場按退出合同處理。

      B、生產管理:

      1、各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綠色食品、畜禽生產等)方可上崗。

      2、所有養殖場必須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雞飼養規程》進行生產。

      3、公司向各養殖場派技術員一名,負責對各養殖場進行技術指導,監督實際生產。

      4、養殖場在日常生產中,必須認真填寫蛋雞生產記錄表,以使公司對其生產過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雞生產記錄表每批次填寫兩份,兩份必須一致,消群經公司核實后,公司留一份,養殖場留一份。同時每次收購鮮蛋時必須帶上兩份資料。對兩份資料不一致時,公司有權對其雞蛋不進行收購,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嚴把疫苗關,正確使用疫苗,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各養殖場所用疫苗由公司統一購買,統一供給。

      2、疫苗購入場后,由專人保管。疫苗配制在無菌室內,使用專用稀釋液或經滅菌處理的生理鹽水。

      3、養殖場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規程,雞群接種應按規定方式、方法認真操作,嚴禁擅自隨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學的管理方式、嚴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種疾病發生的基礎。養殖場必須采取全進全出制,育雛、育成、產蛋雞分區飼養,糞便由專人、專車、每日清掃,并集中在遠離雞舍的'糞場,采取無害化措施處理。

      2、各養殖場每日對環境清掃、消毒(消毒劑由公司統一供給)。

      3、養殖場采用封閉式管理,嚴禁外來人員進入,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進入。

      4、雞群發生疾病,各養殖場技術員應立即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由公司生產技術部和技術員對雞病進行統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藥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

      5、各養殖場對常見疾病應按公司編制的雞疾病防治手冊進行防治。

      D、雞蛋的管理:

      1、公司對所屬養殖場按要求生產的雞蛋統一收回。

      2、養殖場在雞蛋的收回時應作到:飼養人員在收集鮮蛋時必須保證鮮蛋在雞舍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帶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經過嚴格消毒;將帶有沙殼、軟皮、糞便、血跡、畸形的蛋單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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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把好飼料原料關,杜絕劣質飼料原料入庫:

      2、嚴格按照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入庫的飼料、原料等;驗收人員對飼料的入庫質量負責。

      3、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禁止發酵、霉變、結塊及異味、異臭的飼料原料入庫;禁止被污染的飼料原料入庫。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

      5、制藥工業副產品不應作生豬飼料原料;禁止用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作為飼料原料。

      6、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執行。

      7、庫管員對飼料、原料在庫存期的數量,未按相關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質量變異負責。

      8、飼料、原料按品種、規格有序整齊地堆放,易于領用、識別、統計。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盜、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動物污染或破壞飼料原料。

      10、隨時掌握各豬群的用料進度,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1、采供主管和庫管員應加強與生產主管的溝通,隨時掌握飼料的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庫存數量和飼料原料的月采購計劃。

      12、庫管員應認真記錄飼料原料的領用情況和庫存情況,飼料的庫存低于警戒線(5天用量),庫管員應及時向物資供應部門反映情況,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3、生產豬舍領用飼料由各舍飼養員每天上班時到庫房領取。

      14、庫管員必須到場登記各舍領取數量、品種、規格、領取人等。

      15、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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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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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范獸藥采購、保管和使用,確保安全用藥,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購獸藥,必須購買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

      二、使用獸藥,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必須載明進貨廠家或經銷商、數量、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獸藥的使用依照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執行。

      四、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

      五、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準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后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六、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縣畜牧獸醫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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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公文管理,提高辦文速度和質量,充分發揮公文在我局各項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各級關于公文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收文辦理

      (一)收文登記。辦公室接到文件,辦文人員首先核對是否屬于本單位收文。確屬本單位的收文,按照來文單位、文件字號、標題等進行登記(電子公文要及時有序保存并打印)。寫明領導同志“親啟”字樣的文件,應由領導同志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拆封。

      (二)提出初步擬辦意見。由局辦公室主任負責提出擬辦意見,來自政務專網的收文按照網絡辦文流程逐級辦文,其他一般閱知性收文按閱文范圍依領導職務由高到低順序傳閱或分發有關領導。

      (三)傳閱。來自政務專網的收文,通過專網流程傳閱。其他收文,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辦文人員將領導批辦的公文送交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辦理。相關單位負責人辦理完畢并簽注后把文件送回辦公室存檔備查,同時把落實情況反饋給相關領導。

      (四)歸檔。辦文人員將辦畢公文進行整理,按要求進行清退或歸檔。本局人員開會或外出帶回的.公文及資料應及時送交局辦公室進行登記保管,不得個人保存。

      二、發文辦理

      (一)擬發的行政性公文由辦公室與擬稿的局直單位負責。發文文號的使用要按照《縣畜牧獸醫局公文發文文號規定》(見附件1)統一編制。

      (二)文件起草完畢后,擬稿單位要提報《縣畜牧獸醫局發文審批單》(見附件2),將文稿報送分管局領導審簽后,一并電子版送交局辦公室,由核稿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發文的格式、文種、發文范圍等格式進行復核,最后由局長(對文號1)、分管局長(對文號2)簽發。

      (三)文稿簽發后,由局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核定份數,正式文件打印出清樣,擬稿人對文稿進一步審核,經擬稿人核對無誤后,正式發布。本著節約的原則,盡量減少紙質文件的打印數量,提倡網上發文、閱文。

      (四)《縣畜牧獸醫局發文審批單》要使用統一格式,并填寫完整。為了便于保存,審批單及發文稿紙上的文字一律使用碳素墨水。

      (五)文件印刷完畢,由擬稿單位按要求及時分發。凡以“文號1”行文,底稿連同正式文件1份交辦公室登記存檔;以“文號2”行文,暫由各科室按要求登記存檔,年末再整體移交局檔案室。

      (六)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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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進一步規范水文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設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及時發揮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水文基礎設施項目。第三條 水文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遵循符合規劃、程序完備、進度可控的原則。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必須納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國家級專項規劃,項目前期工作完善,審批要件齊備,并已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投資規模符合批準的建設工期,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按月調度。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做好規劃綜合平衡、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和綜合監管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做好規劃編制、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和權限范圍內的項目審批、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根據全國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或國務院批準的相關規劃,水利部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國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專項規劃,明確建設目標、規劃布局、主要任務等。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做好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平衡,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的意見,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六條 全國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 委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水利部聯合印發,與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相關規劃均作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要依據。列入上述規劃的項目視同已經批復項目建議書。

      第七條 根據已經批準、印發的國家級專項規劃,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按規定取得城鄉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文件,并根據情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上動態調整規劃編制、項目基本情況、前期工作、投資計劃安排、實施進展等信息。根據投資規模,提前做好相關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水利部直屬單位所屬的中央直接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分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兩個階段,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中央補助地方項目,前期工作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研究確定,批復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第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各階段技術文件的編制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要切實落實前期工作經費,保證前期工作質量。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條 水利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期工作完善情況、項目批復的建設工期等,按照三年滾動投資計劃要求做好投資計劃申請工作。中央直接投資項目投資計劃申請文件由水利部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補助地方項目投資計劃申請文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一條 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復情況、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投資需求、投資建設內容、項目建成后達成的效果等內容,并附項目批復文件、上一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等材料。

      第十二條 水利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投資計劃申報要求,認真審核項目,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水文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按項目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進行審核。中央直接投資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水利部,中央補助地方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下達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非涉密投資計劃項目清單在門戶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水利部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文件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六條 中央直接投資項目,西藏自治區及跨界河流水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全部由中央承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文基礎設施項目中央投資比例為80%。其余中央補助地方項目分別按東部、中部、西部不同比例進行補助,地方投資由省級統籌,按時足額到位。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督促項目法人盡快開展招投標、施工許可等工作,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加強對項目建設和投資管理的.全過程監管。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對確因建設條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對建設內容、規模、標準進行變更的,應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完工后,要按照《水文設施工程驗收規程(SL650—2014)》等相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將驗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等填報竣工情況,將項目及時銷號。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直屬單位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費用,確保水文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做好投資計劃全過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資金。要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和項目稽察。

      第二十三條 按照自下而上、逐級上報、各負其責的原則,在線監管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實施情況。項目法人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按月填報投資計劃下達、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信息。中央直接投資項目逐級上報給水利部,中央補助地方項目逐級上報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水利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于每月10日前提交給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水利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開展1次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并將自查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查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實地檢查,查看相關檔案文件資料,與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座談交流、了解情況,必要時向檢查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或受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委托的有關單位對水文基礎設施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抽查或專項稽察。重點檢查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規范;轉發計劃是否及時、準確;項目建設管理、竣工驗收、資金的使用與撥付等是否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項目執行進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六條 對于審計、稽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對于項目實施、落實地方投資、規范工程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工作完成較好的項目和地區,在下一投資安排時給予適當傾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釋。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畜牧標準化養殖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設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及時發揮投資效益,依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肉牛肉羊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和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農(牧)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做好規劃和投資銜接平衡,會同農業部提出年度投資規模及各省投資安排意見,聯合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并負責建設管理的綜合監督。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農(牧)業部門做好本地區項目實施方案和投資計劃申報工作,分解下達投資,加強項目監管。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農(牧)業部門做好本地區項目組織申報、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農(牧)業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和實施項目,加強業務指導。

      第四條

      畜牧標準化養殖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安排 1 遵循符合規劃、程序完備、進度可控、試點示范、監管有效的原則。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劃要求,項目前期工作須經地方有關部門批準。年度投資須在批準的建設工期內完成,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可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項目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按月調度。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依據國家相關政策及專項規劃,根據各省上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當年投資規模,于每年年初確定各省投資切塊規模,并下達正式的投資申報通知。

      第六條 根據申報通知和中央投資規模,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級農(牧)業部門,提出當年項目總體安排方案,省級農(牧)業部門組織縣(市、區)有關方面及時開展年度項目各項前期工作,指導項目縣編制縣級項目實施方案。

      第七條 縣級項目實施方案是省級部門上報資金申請報告的重要依據。縣級項目實施方案要明確項目的建設地點、內容和任務量等,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并在當地媒體對納入實施方案的項目進行公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有關要求及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填報國家項目儲備庫,動態調整項目基本情況、前期工作編報審批、計劃申報等信息。

      第三章

      投資計劃管理

      第八條

      使用重要預算內投資的畜牧標準化養殖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實施方案由省級農(牧)業主管部門提出審 2 查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對小而散、切塊下達的項目,各地可根據簡政放權要求,將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審批工作下放到市、縣級。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農(牧)業部門,更加中央投資切塊規模,以及各縣(市、區)前期工作和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批情況,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按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報送投資申請文件。投資申請文件內容包括:分縣建設任務、資金需求、上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及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具體要求落實情況等。

      第十條

      每年5月底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將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等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全部切塊下達到地方。各地收到中央投資計劃后,于20個工作日內分解下達投資計劃,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在分解下達項目時明確進度要求,于第二年年底前完成項目建設。

      第四章

      建設及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環節工作,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各階段檔案資料、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中間驗收質量控制項目劃分、相關驗收記錄等,按照有關部門行業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要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分為縣級初驗、省級 3 或市級終驗,必要時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抽驗。

      第十四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計劃是否按批復的方案完成,是否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標準;國家投資及地方投資是否按要求足額到位;項目施工質量、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運行使用情況、竣工決算和檔案資料等。

      第十五條

      項目報請竣工驗收時,要附有審計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審計報告。項目建成并驗收后,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農(牧)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上報項目完成及驗收結果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對能夠明確資產邊界的,要及時將資產移交使用人;對不能明確產權邊界的,可移交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做好財產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運行管理機制,確保項目正常運營,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制度的規定使用,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建賬核算,嚴禁滯留、擠占、挪用。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 用于建設畜牧養殖場的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疫病防治、質量安全設施及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建設內容。

      第五章

      項目監管

      第十九條

      各省、市、縣要建立部門之間協同配合、各 4 級部門上下聯動的監管機制,實施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特別是開工建設和竣工環節的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過程動態管理,切實提高投資效益。

      按月調度。自20xx年6月開始,各地方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填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確保按時完成按月調度任務;

      年終報賬。每年12月30日前,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分專項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完成情況、地方投資、自籌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年度實施總體評價等;

      竣工銷號。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下達完畢、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后,項目各地發展改革委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填報竣工情況,將項目及時銷號。

      第二十條 按照自下而上、逐級上報、統一歸口、各負其責的原則,在線監管項目實施情況。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農(牧)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加強項目監督,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項目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按月填報年度投資計劃下達與分解轉下達情況、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并逐級匯總、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

      第二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農(牧)業主管部門要對項目進行自查,每年12月將自查情況報送國家 5 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備查。自查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實地檢查,查看相關檔案文件資料,與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座談交流、了解情況,必要時向檢查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抽查或專項稽察。重點檢查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善、規范;轉發或分解計劃是否及時、準確;項目建設管理、竣工驗收、資金的撥付與使用等是否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項目執行進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三條 對于項目實施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對于轉發或分解計劃、項目落地實施、保障落實投資、規范工程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工作完成較好的地區,在下一年度投資安排時給予適當傾斜。

      第二十四條 在各級部門網站對項目設計、實施、驗收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省級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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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訪工作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辦公室有專職(或兼職)信訪工作人員,其它科室指定一名同志兼管信訪工作。

      二、信訪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責、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于我局處理的,有關科室要抓緊處理,不屬我局辦理的,要及對轉到有關單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解決的,要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四、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如出現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時,要求復查的,有關領導或科室自復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信訪人。

      五、對上級部門或領導批示要結果的信訪案件,有關領導或有關科室要認真查辦,在規定的時間(一般在60日內)結案并上報結果,逾期完不成的,要說明原因。

      五、信訪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辦事。對可以向來信來訪者轉告處理結果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他們。

      六、做好信訪匯報工作。局辦公室年底向市信訪部門書面匯報全年信訪情況。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國家級專項規劃或者專門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當公開,便于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后,批復并下達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在項目經審批或者核準后,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一)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

      (三)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一并批復。

      第十七條 對于補助地方的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下達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分解安排具體項目的合規性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將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二十二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31號令)同時廢止。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衛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原則,預防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養殖場(小區)配備與養殖場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建設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依法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養殖場(小區)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動物防疫各項制度,定期做好場內環境清潔、消毒、滅鼠、滅蠅等工作,履行動物疫病綜合防控職責。

      四、提倡自繁自養,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五、實行封閉性管理,生產區內禁養其它動物。定期對生產區、欄舍、用具等進行嚴格消毒。禁止無關人員、動物、車輛隨意進出,對進出人員、車輛要嚴格消毒。

      六、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檢疫、調運備案、隔離觀察、疫情報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監測等防控工作。

      七、嚴格按規定建立和規范填寫防疫檔案、免疫證(卡),加施畜禽標識。各類檔案記錄應真實、完整、整潔并有相關人員簽名。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種畜禽長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及動物疫控機構的依法監管和抽樣監測。

      動物免疫制度

      一、嚴格執行政府強制免疫計劃和實施方案,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確保免疫密度和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管理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產品。

      三、嚴格按規定和疫苗說明書分類保管、儲藏、規范管理疫苗。失效、廢棄或殘余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一律按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棄疫苗及疫苗包裝物。

      四、落實養殖場(小區)按程序自主實行免疫制度,按需領用國家免費強制免疫疫苗。領用前,應向當地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畜禽種類、飼養規模、疫苗品種及用量等,經審核后方能領用疫苗。

      五、嚴格按免疫操作規程、免疫程序實施免疫,正確免疫途徑、部位、劑量等,確保有效性。認真做好免疫各環節的'消毒工作,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

      七、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抗體監測,落實補免措施,確保防疫質量。

      八、按規定做好免疫記錄,填寫免疫證(卡)。

      九、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選擇消毒方法、消毒劑,科學制定消毒計劃和程序,嚴格按照消毒規程實施消毒,并做好人員防護。

      二、生產區出入口設與門同寬,長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適時更換池(墊)水、池(墊)藥,保持有效藥液容量和濃度。

      三、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員必須經更衣、對手消毒,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進入生產區。工作服、膠鞋等要專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帶出。

      四、進入生產區車輛必須徹底消毒,同時應對隨車人員、物品進行嚴格消毒。

      五、定期或適時對圈舍、場地、用具及周圍環境(包括污水池、排糞溝、下水道出口等)進行清掃、沖洗和消毒,必要時帶畜禽消毒,保持清潔衛生。同時要做好飼用器具、診療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轉舍、臺、磅稱及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飼養。

      七、畜禽發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時,應立即對所在圈舍進行局部強化消毒,規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

      九、按規定做好本場(小區)消毒記錄。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內涵】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以下簡稱資本金注入項目或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表現為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的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適用外延】對以下經營性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并體現國有股權或者國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創新、轉型升級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發展項目;

      (三)重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

      (四)其他適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項目決策】資本金注入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還需要審批開工報告。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條【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應當在申報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提出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議。

      (一)以既有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附既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接受中央預算內投資轉為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的相關決議。

      (二)以擬組建的項目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附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項目法人各方股東同意接受中央預算內投資轉為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的相關承諾。

      (三)在合理確定出資人代表出資比例、保證資本金及時足額用于相關項目的前提下,項目單位可以提出資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第六條【咨詢評估、專家評議】審批資本金注入項目時,一般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

      委托評估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七條【出資人代表】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所形成的資本金屬于國家資本金。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時應當確定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出資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地方管理企業等國有獨資公司擔任,行使出資人權利,享有《公司法》及項目法人章程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實現國家出資意圖。

      第八條【其他條件】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信息公開】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機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資本金注入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十條【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闡述申請使用國家資本金的依據和理由,提出選擇出資人代表、項目法人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議。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按照項目單位的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申報時,應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的項目,如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在20 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已完成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擬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應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已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審批項目建議書】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明確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組建方案)以及資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據需要將批復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三條【建議書批復的效力】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手續。

      第十四條【重大項目公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批準項目建議書之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征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編制可研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除相關規定內容外,還應闡述以下內容:

      (一)既有公司項目法人情況或擬建公司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二)項目法人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

      (三)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的數額和出資比例;

      (四)選擇出資人代表的具體方案;

      (五)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要求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十七條【招標內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以下招標內容:

      (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的,應當對采用邀請招標的理由做出說明。第十八條【附送文件】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項目的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節能登記表;

      (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按規定可以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除外);

      (六)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及項目法人各出資方簽訂的出資協議;

      (七)項目法人自籌資金證明文件,有關金融機構的貸款承諾文件;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審批可研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項目法人以及資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據需要將批復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對于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予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條【出資比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國家資本金數額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情況,確定國家資本金所占股比。以擬組建的項目公司為項目法人,各方股東全部以現金方式出資的,按國家資本金在項目法人資本金總額中所占份額確定國家資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現金方式出資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情況,確定國家資本金所占股比。國家資本金折算股權或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同時期項目法人其他股東出資的折算價格。

      第二十一條【可研批復的效力】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以擬組建的項目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盡快組建項目法人,辦理有關法人注冊登記手續。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進行初步設計。第二十二條【編制初步設計的要求】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三條【重大變更】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法人、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四條【申報和審批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應按規定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法律法規對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資概算后委托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有關部門應將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初步設計或核定投資概算時,應委托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其他機構進行評審。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出資比例調整】審批初步設計時,投資概算發生變化的,或國家資本金到位時資產評估情況發生變化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確定的原則,重新明確國家資本金數額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條【出資協議】項目法人的各方股東應當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及時與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簽訂出資協議。國家資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出資人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等手續。出資協議應當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國家資本金時,項目法人的'其他股東應當收購出資人代表的相應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退還國家資本金本金及約定回報。收回的國家資本金本金及約定回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項目法人股東中含有外國投資者或者臺港澳投資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等有關手續。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是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對于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代建制”)的資本金注入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項目交付項目建設單位。第二十九條【項目開工】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對于按照規定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資金下達及會計處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可一次或分次向出資人代表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出資人代表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家資本金撥付給項目法人,形成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不得截留、挪用或無故拖延,不得改變國家資本金的使用方式,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不得要求項目法人返還。國家資本金的會計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出資人代表義務】出資人代表應當委派有關人員擔任項目法人的董事和監事,監督項目法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招標采購】資本金注入項目的招標采購,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從事資本金注入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第三十三條【報告制度】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出資人代表應按照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三十四條【概算調整】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后,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概算調整批準后,按規定辦理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風險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六條【檔案管理】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竣工驗收】資本金注入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項目后評價】資本金注入項目建成運行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后評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第三十九條【股權轉讓】已經建成的資本金注入項目,需要轉讓國有股權或股份的,出資人代表應在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所得價款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資本金注入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出資人代表和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一條【投訴和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要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資本金注入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

      (二)未按規定撥付或使用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出資人代表的法律責任】出資人代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出資人代表資格并另行確定出資人代表,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國家資本金的;

      (二)無故拖延撥付國家資本金,影響資本金注入項目建設進度的;

      (三)改變國家資本金使用方式的;

      (四)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瞞不報,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侵犯項目法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項目法人的法律責任】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撥付、核減或收回國家資本金,有關部門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國家資本金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調整投資規模的;

      (四)轉移、侵占、挪用國家資本金,或擅自改變國家資本金使用方式和內容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拒絕為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以及阻礙或拒絕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行使法定權利的;

      (七)其他各項建設資金不能按時足額到位,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的;

      (八)不按國家規定履行招標程序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工程咨詢機構的法律責任】有關工程咨詢機構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開展咨詢評估、項目后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職務責任】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質量責任】資本金注入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能分工,制訂本部門、本地方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原國家計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3

      一、認真宣傳、貫徹、實施畜牧法規和條例,承擔完成區畜牧主管部門委托在轄區內的.畜牧生產任務、科技項目等工作,使畜牧生產發展邁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二、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發展的規劃、計劃,搞好畜牧業生產調查、統計,制定和實施畜牧科技推廣方案。

      三、積極引進和推廣優良畜禽品種,加速畜禽品種改良步伐,積極引進優質飼料和推廣優質牧草新品種,推廣、普及新獸藥和牧醫新技術。

      四、發展壯大鄉鎮站的經濟基礎,為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提供有利保障。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做好技術咨詢和信息溝通工作。積極開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產發展的指導工作。

      六、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本部門工作年初有計劃安排,半年有小結,年終有總結上報。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具體包括:

      (一)社會公益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

      (二)農業和農村;

      (三)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四)重大科技進步;

      (五)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公共領域。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會同相關行業部門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分專項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預定目標、實施周期、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貼息標準,作為各專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均應當公開。

      第七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

      第八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并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報送,或者與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項目已經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第三章 批復和下達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審。

      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對于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復其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并批復。

      第十四條 批復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確定給予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金額,并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對于補助地方的項目,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和下達投資計劃時無法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塊下達投資計劃。

      打捆下達的投資計劃僅下達同意安排的項目數量、投資補助和貼息總額,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分解。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應當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具體項目。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上述計劃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并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在線平臺報備相關項目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下列實施情況,并按時通過在線平臺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因不能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打捆和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報備。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二十一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利用在線平臺,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并將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受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和地(市)、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打捆和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 項,需要緊急下達投資補助或貼息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3 號)同時廢止。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5

      畜牧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提高生產效率:通過標準化流程,減少浪費,降低成本,提升經濟效益。

      2.保證食品安全:嚴格的品質控制,確保產品安全,贏得消費者信任。

      3.環保責任:有效管理廢棄物,減輕對環境的壓力,實現綠色養殖。

      4.社會責任:保障員工權益,提升企業形象,促進社會穩定。

      5.規避風險:遵循法規,防止因違規操作帶來的法律風險。

      畜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6

      一、認真宣傳、貫徹、實施畜牧法規和條例,承擔完成區畜牧主管部門委托在轄區內的畜牧生產任務、科技項目等工作,使畜牧生產發展邁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二、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發展的規劃、計劃,搞好畜牧業生產調查、統計,制定和實施畜牧科技推廣方案。

      三、積極引進和推廣優良畜禽品種,加速畜禽品種改良步伐,積極引進優質飼料和推廣優質牧草新品種,推廣、普及新獸藥和牧醫新技術。

      四、發展壯大鄉鎮站的經濟基礎,為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提供有利保障。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做好技術咨詢和信息溝通工作。積極開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產發展的指導工作。

      六、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本部門工作年初有計劃安排,半年有小結,年終有總結上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動物防疫法》、《草原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加強我區鄉鎮畜牧獸醫站(以下簡稱鄉鎮站)的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鄉鎮站包括行政區劃調整后的11個鄉鎮站和區動物防疫檢疫站(即市場檢疫站)。

      第三條鄉鎮站是國家設置在基層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站長負責制,經濟上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第四條鄉鎮站的工作職能是: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區畜牧主管部門搞好牧政管理;在區主管部門和當地黨政的領導下搞好動物的疫病防治工作;開展轄區內的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推廣畜牧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扶持、幫助、指導龍頭企業和專合經濟組織、畜牧科技示范戶和畜禽養殖大戶發展畜牧生產;引導組織廣大農戶大力發展畜禽商品生產。

      第五條鄉鎮站應積極開展有償技術服務,不斷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鼓勵科技人員領辦、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增強基層畜牧獸醫站的經濟實力。

      第六條鄉鎮站的主要業務工作: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規劃、計劃,搞好畜牧業生產調查、統計,制定和實施畜牧科技推廣方案。

      二、認真宣傳、貫徹、實施畜牧“二法”、“三條例”,完成區畜牧主管部門委托在轄區內的動物防疫、檢疫、消毒和動物衛生管理工作,管理好獸藥、飼料市場,加強對種畜禽的'鑒定、發證管理和種畜禽更新換代的引種工作,使畜牧生產發展邁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積極引進和推廣優良畜禽品種,加速畜禽品種改良步伐,積極引進優質飼料和推廣優質牧草新品種,推廣、普及新獸藥和牧醫新技術。

      四、夯實鄉鎮站的經濟基礎,為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提供有利保障。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做好技術咨詢和信息溝通工作。積極開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產發展的指導工作。

      六、承擔,完成區主管部門下達的各種畜牧科技項目和事業推廣任務。

      七、鄉鎮站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檢疫登記、疫情報告和種畜禽等各類檔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

      第七條鄉鎮站按鄉鎮行政區劃設置。

      第八條鄉鎮站直屬區畜牧局領導和管理。鄉鎮站應主動爭取當地黨政的領導和支持。

      第九條鄉鎮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根據當地畜牧生產發展的需要來配備,人員編制基數以20xx年人事部門所核定的基數為準,不得超編。

      第十條鄉鎮站可設站長、副站長、會計各一名,實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擇優聘用,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征求當地黨政意見后,由區畜牧局任免。

      第十一條鄉鎮站動物診療崗、動物檢疫崗實行分離管理:動物診療崗接受鄉鎮站管理,實行自收自支;動物檢疫崗工資待遇(包括動物診療崗人員的“三保”費)在鄉鎮站的防檢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條鄉鎮站編制人員的缺額配備和自然減員補充按有關規定,按程序聘用。鄉鎮站在編人員的借調、辭退、自動辭職均應經區畜牧主管部門同意,報區人事部門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鄉鎮站必須努力提高職工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可采取不脫產的崗位培訓,函授、自考和脫產送入大、中專業院校深造等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繼續教育,使在職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達到中專以上。

      第十四條鄉鎮站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技術培訓、考核、晉升、獎懲,由區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三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鄉鎮站資產管理

      一、鄉鎮站的站長、會計崗位必須分離設置,建立健全財務制約、監控機制。

      二、新建、擴建、改建辦公、生產、經營和生活用房,鄉鎮站應將草圖和投資預算計劃表以及專題請示報區畜牧局審查批準后,并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購買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須經過區畜牧局批準。變賣或貶值處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也須報區畜牧局批準。

      三、鄉鎮站資金實行統收統支,堅持收支二條線,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鄉鎮站帳務實行一月一結,一年一決算,經濟核算以鄉鎮為單位,實行自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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