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9 15:45:08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精選16篇)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二、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占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三、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2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并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范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系,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后,要求各施工單位于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匯總后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征收部門聯系,收集項目征收款的支付情況,并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于25前到區土儲中心復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一個項目一個臺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臺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并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并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臺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于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于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筑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新入庫項目證明材料原則上應該有(1)-(10)項,至少上報(1)(2)(3)(4).其他項必須盡快補齊。入庫資料每一個項目一個文件,按照上述順序復制到一個word文件中,文件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編碼。doc(項目編碼由統計人員提供),紙質資料復印件交一份給公司財務部保存。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鉤。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3

      投資管理部是負責公司資產管理、對外投資項目管理和代表投資方對公司所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部門。投資管理部向公司領導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財務人事等專項職能管理辦法除外),負責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利益;

      2.調查、收集、分析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編制統計報表,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并向對外投資企業反饋意見;

      3.對公司外派人員進行管理;

      4.調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使用狀況、投資回收及投資收益等,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

      5.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公司和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6.負責辦理公司并協助對外投資企業辦理與企業資產有關的各方面的手續;

      7.負責對外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限額以上的投資報批工作以及對外投資企業購置、處理限額以上固定資產的審核工作;

      8.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4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后,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準后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準,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注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復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準。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復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集體合同訂立后,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并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征求工會意見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致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致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并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布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并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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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并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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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對當年產品出口額達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50%以上的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

      3、享受減免稅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額達當年產品銷售額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認定之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免征部分所得稅制度。

      6、經認定后,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經認定后,可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7、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8、從投產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生產型企業。年度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9、從運營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商業、飲食、服務、物流業企業。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0、經認定,區投資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年度納稅額1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1、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購置土地的企業。享受土地出讓價格優惠制度。

      12、申請登記注冊的經營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業,綠園經濟開發區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經認定,享受1-5萬元的創業引導資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內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13、并經開發區認定的,綠園經濟開發區新注冊納稅的成長型企業。從注冊納稅之日起,視項目具體情況,按不超過納稅額區級留用部分的5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4、對投資規模大、財政貢獻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業人員多的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可采取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制度。

      15、同時適用兩種條款的可選擇最優條款,享受制度的企業。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條款的優惠均由受益財政承擔。由區財政統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區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杭州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保障投資資金的安全,實現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資管集團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投資,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運用非公開方式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謀求股權增值后轉讓獲利的經營行為。

      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資入股;

      (二)股權受讓;

      投資內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過從事對以國內長三角、珠三角為重點區域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現代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

      第四條投資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集約化經營為手段,須堅持以下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確保擬投資項目以及投資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

      (二)謹慎性原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與各管理的基金的資產總額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資產總額的20%;

      (三)效益性原則:促進資產有序運作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提高投資收益,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公司投資理念:主動投資收益良好、現金流穩定、具有較大發展空間的節能、環保、健康、先進制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適當參與團隊優秀、技術領先的高科技、高成長初創企業,最終構建一個主業突出、布局合理、回報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業務體系。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是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依據《公司章程》,負責對公司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及退出等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給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投資管理部是公司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未來發展和投資戰略研究;負責公司投資項目的市場開拓、策劃、論證、實施、項目退出;負責投資信息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投資項目調查結果進行風險控制;共同參與盡職調查工作;負責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分類處理投資項目的風險預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資流程

      第九條項目篩選

      投資管理部負責項目市場開拓、項目信息收集;投資經理對有意向的項目進行初步調查,做出初步篩選。

      第十條項目立項

      投資經理認為有必要對項目進一步調查的,由經辦投資經理編制《項目立項審批表》,報部門經理審批后上報總經理,同意后完成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調查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投資經理提出方案并報投資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成立項目小組。項目小組至少由一名項目負責人、一名調查輔助人組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配備法務和財務專業人員。

      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當。項目小組應在項目立項后15日內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工作。

      項目負責人根據擬投資項目材料和盡職調查結果,撰寫《項目投資建議書》。

      風險控制部根據投資管理部提交的《項目投資建議書》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調查與評估,根據實際需要參與重大項目的實地盡職調查工作及投資方案設計、談判工作,撰寫風險評估報告,給出風險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投決會決策

      投資項目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后,由投資管理部將《項目投資建議書》等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提交投決會各成員,召集投決會,根據投決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表決,并出具《投決會評審意見表》。

      第十三條項目投資

      經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辦理投資事宜,項目小組及其他部門進行協助。

      第十四條擬投資項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資的,公司應將該情況及時通報投決會,并出具《項目撤銷表》以備查閱。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完成后,項目小組將該項目全流程相關文件及重要資料建檔成冊,移交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投資后,由投資項目負責人和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組成投后管理小組,專人對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匯總、形成投后管理報告等材料提交本級審計風控部。

      第五章投資退出

      第十七條項目主體應根據被投資公司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資項目退出意見表》。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通過的投資退出方案,由投決會授權投資管理部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后,投資管理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經總經理核查后通報董事會,同時備案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與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投資全過程與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結合使用,如與信息系統之要求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9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并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采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簽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0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后,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準后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準,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注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復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準。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復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按變現能力和投資目的可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長期投資指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

      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可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批準權屬董事會。

      第三條短期投資成本和損益確認

      1、短期投資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資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短期投資時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2、短期投資取得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3、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帳面價值。

      4、短期投資處置時,按處置收入與短期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四條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短期投資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價值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另設"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準備"科目進行核算。處置短期投資時,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一并進行調整。

      第五條長期債權投資成本是指取得長期債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作應收利息。

      第六條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1、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期計提的利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同時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收到利息時相應沖減已計的應收利息。

      2、一次性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同時增加長期債權投資,收到利息時相應沖減長期債權投資。

      3、長期債券投資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按直線法攤銷,與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同時進行,調整各期的投資損益。

      4、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處置收入與長期債權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七條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實物、無形資產等)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按評估價值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也不包括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

      第八條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1、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或不準備長期持有的、或受限制條件下經營的情況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帳面價值不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變化而發生增減;

      2、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根據其投資比例分攤其凈資產的增減數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增加或減少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

      3、在以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情況下,從被投資單位所分回的利潤、股利或利息,計入投資收益;

      4、在以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的情況下,隨著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被投資單位所分回的利潤、股利或利息,應沖減長期投資帳面價值;

      5、在權益法核算情況下,長期投資股權成本差額應按一定期限(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期限,或按不低于10年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投資損益。

      6、收回長期投資與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

      第九條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公司可以全額資本金對外進行投資。

      第十一條長期投資的程序性政策規定與管理標準根據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對新項目投資進行評價和可行性分析,計算有關項目預計收益,預測投資項目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對已經投資項目或正在實施的項目,采取系統網絡管理,對各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進行全方位監督,保證投資項目正常運行。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每年的評審重點和任務。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業務。

      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2,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托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托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要求是: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托評審任務的,須征得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三)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減(增)的原因,如發生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概算外投資審增情況,應與概算內投資的審定情況分別表述。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五)審查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七)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機構支付評審費用,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的付費辦法按照財政部文件執行。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九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使投資管理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包括對外和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包括: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租賃經營等。對內投資包括: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

      第三條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要素優化組合,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中心)。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關聯企業的一切投資行為遵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公司投資權限的劃分

      第五條為加強投資決策管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對第二條所指的公司投資行為,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不論金額大小,均需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二)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等,投資金額不滿公司經審計的總資產30%的,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否則應由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投資金額不滿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會召開時通報參會董事;投資金額在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不滿20%的,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投資金額在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20%以上的,應由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投資涉及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決策制度》有不同規定的,按《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公司投資管理機構

      第七條公司投資實行專業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票、債券投資等證券投資。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企管部負責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第四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及實施管理

      第九條公司對外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制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對擬定的項目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分析,形成可行性報告草案。對項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則的分析和論證。

      (二)可行性報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初審。

      (三)企管部在經初審的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董事會辦公室等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討論后,編制正式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管部將可行性報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論證后,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規定的權限與程序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外投資各控股、參股子公司的股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對內投資的審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后繼管理

      第十二條對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公司審計部應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論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第十三條對外投資項目終止的,被投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時,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會辦公室、財務部派員共同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各投資項目管理部門待項目全部結束后負責將項目材料整理交董事會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公司監事會、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項目投資審批機構討論處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如與國家日后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后者的規定執行,并應當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條公司股票公開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規則對重大投資有不同規定的,按上市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經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明確投資決策權限與投資管理責任,強化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資質量,防范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控制。

      第3條投資管理的原則

      本企業對投資的管理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以事前控制為主,其他控制為輔。

      (2)預決算的控制應公正、合理、準確、精細。

      (3)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各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第4條管理職責

      (1)投資發展部負責編制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與選擇。

      (2)造價部負責投資估算、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等工作。

      (3)項目開發部負責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書》及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5條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企業,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企業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他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分級管理。

      第6條集團企業所屬企業的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企業下屬二級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7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1)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企業投資發展部備案。

      (2)投資在300萬~6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調研、論證、審查后審批,報企業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3)投資在600萬~12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咨詢、論證、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4)投資在1200萬~30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后,由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備案。

      (5)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報董事會討論后由董事長審批。

      第8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搞新項目開發等,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影響。

      (2)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4)企業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5)投資收益。

      (6)稅務論證。

      第9條按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未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第10條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后,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征得企業主管領導的同意后,由投資發展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還給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一次。

      第11條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征求主管領導意見后,由投資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12條投資審議會的內容

      (1)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

      (2)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疑。

      (3)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4)提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建議等。

      第13條總經理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做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14條投資發展部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復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復。

      第15條凡屬于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后10天內向集團企業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資控制

      第16條策劃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發展部負責市場調查和項目情況調查,進行項目定位,擬訂最佳開發規模和銷售策略。

      (2)設計管理部委托多家設計單位設計規劃方案,由投資發展部從中挑選最佳方案;根據總體規劃方案,項目開發部編制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再由造價部進行投資估算,財務部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最終由項目開發部形成《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發展部組織對《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4)立項后,依據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計劃,財務部編制詳細的項目投資計劃及籌資計劃。

      (5)投資發展部審核項目投資計劃和籌資計劃,總經理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17條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依據《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標。設計管理部根據該目標,編制《設計任務書》。

      (2)設計管理部委托設計單位形成初步和擴初設計方案,并提交經濟技術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總經理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批。

      (3)項目開發部考察造價咨詢單位,形成《考察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項目開發部同造價咨詢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4)造價部審核設計概算,若概算造價突破估算時,應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設計原因,應返回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如是增加功能或項目,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價;如是其他原因,應做補充說明或解釋。

      (5)《投資概算報告》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通過后,經總經理批準,由設計管理部與設計單位交底,委托編制《施工圖》。

      (6)項目開發部組織設計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材料設備部和造價部共同討論甲、乙供材的范圍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單、價格,由造價部編制《材料設備限價表》。若有特殊材料設備且價位不清時可暫估價位,由總經理批準并加以說明、備案。

      (7)在接到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材料設備價格一覽表、甲供材料清單后,造價咨詢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做出《預算書》或標底,由造價部審核。要求施工圖預算與設計概算的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18條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根據施工合同,依據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監理單位認可簽字蓋章后,轉項目管理部核實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項目管理部經理審定工程量,再轉給造價部。

      (2)造價部重新核定施工單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并根據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計算進度款,然后交給項目開發部審核,總經理審批;最后經財務部進行全面稽核,根據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監督和審查當月實際應付的工程進度款。

      第19條竣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依據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報《工程決算書》給監理單位,《工程決算書》應蓋有其單位印章和簽有編制人姓名。

      (2)《工程決算書》經過監理單位初步核對后,由造價部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審計《工程決算書》。最后由工程預算部統一編制《竣工決算書》。

      (3)項目開發部最終審定《竣工決算書》,確定工程造價,雙方簽字、蓋章。造價部進行施工圖預算對比分析,做出《工程造價成本分析報告》,找出控制偏差,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章項目投資成本分析

      第20條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

      (1)財務部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款撥付情況。

      (2)根據《竣工決算書》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項目撥付情況,由財務部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交總會計師審核。

      第21條由財務部牽頭,與造價部共同完成項目成本分析

      (1)收集《項目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施工圖預算書》(或標底)、《竣工決算書》以及有關施工合同、訂購合同等資料。

      (2)根據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將實際成本與投資估算、竣工決算、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原因。

      (3)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總結經驗。

      第22條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核《成本分析報告》。

      第23條總經理批準《項目分析報告》,報送董事會備案。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第24條企業定期在投資項目運作后開展評價工作。由投資發展部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投資評價小組。

      第25條項目按批準的內容已經完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達到竣工文件規定的標準后,企業應及時申請項目竣工后驗收報告,編寫竣工資料,報集團總部投資發展委員會。

      第26條效益考核

      (1)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后,經過試生產期考核(3~6個月),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業應逐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考察分析。

      (2)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匯報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達標,并每月向集團總部經濟發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經濟效益情況。

      第27條集團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29條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相關人員跟隨投資行為,實現關鍵人員公司投資項目的風險共擔機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及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慣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隨投資的人員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項目跟隨投資包括對公司投資項目的以下幾種跟隨投資范圍(以下簡稱跟投人員):

      (一)項目團隊成員跟隨投資;

      (二)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三)其他公司員工。

      第三章跟隨投資的原則

      第三條項目跟隨投資是公司為相關人員提供投資機會,且為個人獨立做出之投資決策,以主動自愿為原則,風險自擔,盈虧自負。

      第四條跟投人員應當以合法資金為自己投資相關項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條跟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不得以進行利益輸送為目的跟投相關項目。

      第六條跟隨投資款項全部由跟投人員個人自籌資金支付。對于自愿投資的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資金不能到位,視為自動放棄投資機會。

      第七條公司將向跟隨投資人員提供投資決策所必要的項目信息,跟投人員應對所有項目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項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權視情況取消其跟投資格;因泄露信息給公司項目投資帶來損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條由公司提供的項目源,項目組成員選擇自愿跟隨投資。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自行開發的項目源,項目來源人及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必須跟隨投資,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項目范圍

      第十條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員作為基金合同主體(合伙型基金0的有限合伙人、契約型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東)投資于公司發起設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跟隨投資項目包括:

      (一)公司為特定投資目的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項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項目。

      第五章跟隨投資的比例

      第十二條根據項目及投資額度,公司分配給跟投人員的整體跟投額度原則上為公司管理基金項目投資金額的10%以內,公司可根據項目情況對該比例進行調整。

      第六章跟隨投資額度的'分配

      第十三條跟投人員的跟隨投資額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項目提供者及項目負責人有優先認購權。

      第七章跟隨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十五條跟投人員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退出跟隨投資項目。

      第八章跟投員工的離職

      第十六條鑒于員工跟隨投資屬個人在充分考慮收益風險基礎上的獨立投資決策,故員工跟隨投資之行為不因員工離職、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后的退出原則同樣以第七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員工離職后跟隨投資協議之相關法律文件繼續有效,員工繼續承擔跟隨投資的全部收益或風險。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跟隨投資的前期額度分配及相關法律手續,以及后期相關行政、法務事宜的協調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行政人事部、合規風控部負責組織處理。第二十條投資期內被投資項目的相關經營信息由投資管理部負責定期向跟投人員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跟隨投資的資金管理、退出及相關稅務統籌由財務部負責協調落實。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資項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負責該基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團隊成員、公司委派至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員)反對投資的,且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一年內不得自行對基金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或者通過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雖反對投資的,但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半年之內不得自行投資,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贊成投資,但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該人可自行投資該項目。如果該人贊成投資,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該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響基金投資的前提下,可投資該項目。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辦公會對本制度進行補充或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16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秘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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