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3 10:29:58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精選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1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二、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2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3

      (一)著裝儀容

      1、門店員工上班時間應按照規范著公司統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裝需全店統一。制服要求:干凈、平整、扣齊所有紐扣、衣領無汗跡,衣袖及褲腳不得翻卷、挽起。不得穿拖鞋。

      2、上班時間必須佩戴工作牌,工作牌應端正佩戴在胸部左側適當位置。

      3、頭發應修剪、梳理整齊,保持干凈。

      4、女員工須化淡妝,忌濃妝艷抹。男員工不能留胡須,面部清潔無油膩。

      (二)行為舉止

      1、站立姿勢:應精神飽滿站立服務。不能駝背、聳肩、插兜等,不能叉腰、交抱胸前,或放在背后。站立時不能斜靠在貨架或柜臺上,不得盤腿。書寫時,應在指定的地方或辦公室進行。

      2、不能在營業場所里搭肩、挽手、挽腰,需顧客避讓時應講“麻煩您!請讓一下。

      3、上班時間不得閑聊,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4、不在營業場所議論顧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5、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或同事發生爭吵。

      6、上班時間不能吃食物,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不得無故脫崗。

      7、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大聲喧嘩、打鬧、嬉戲以及朝顧客打哈欠等不雅動作。

      (三)接待顧客

      1、親情服務標準接待用語:您好!;需要我幫忙嗎?;對不起,請稍等!;麻煩您,請讓一下!;隨時留意顧客的購物狀態,當顧客表現出對商品感興趣時,應及時上前詢問顧客需要什么幫助。

      2、當顧客需要什么幫助時,應面帶微笑向顧客打招呼,應使用標準用語“先生/小姐:您好,請問有什么可以幫忙嗎?”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3、如果正忙于接待顧客,另有顧客需要服務時,應用和緩的語氣請其稍等,應說:“請稍等我馬上就來”,并盡快完善對前一位顧客的服務。

      4、遇到不會講普通話的顧客,而又聽不懂顧客的語言時,應微笑示意顧客稍等,并盡快請能聽的懂該語言的人員協助。

      5、堅持問病售藥流程:

      ①、問顧客需求是什么?(您要點什么?)

      ②、顧客如不能明確的說出藥物的,便問他現在的癥狀;(您哪里不舒服?)

      ③、問顧客的病史和以前做過的相關檢查;(您有xxx病嗎?您檢查過沒有?)

      ④、問用藥史和過敏史;(您用過什么藥?對xxx過敏嗎?)

      ⑤、介紹藥品的功效與特點等;(這藥有xxx的作用,是治療xxx的!)

      ⑥、介紹藥品的用法用量;(您知道怎么服用不?這藥是一天吃(用)x次,一次吃(用)x粒)

      ⑦、叮囑注意事項、生活禁忌、聯合用藥禁忌。

      ⑧、如顧客能明確說出自己需求的藥品或自己選購的藥品,我們也要堅持做到介紹第6、7項步驟,給顧客介紹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

      ⑨、在接待顧客時,不得讓顧客自己費力去取商品,應該是將顧客所需要的商品送到其手上。

      ⑩、在聽取顧客意見時,不得無故打斷顧客發言。對因服務意識不強造成顧客投訴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

      6、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口角、爭吵等,若發現有顧客無理取鬧,要進行必要的緩沖,帶離營業場所,由主管人員妥善處理。

      停止營業后,如有顧客希望購藥,要繼續留崗,顧客在挑選商品時:

      1.有任何催促的言行,決不能說:“能不能快點,我們要下班了”此類的話,應象平常一樣耐心為顧客提供服務。

      2.盲目銷售商品,不得隨意夸大商品功效,要實事求是介紹商品。

      3.用手指引導方向、不得由于任何原因怠慢顧客、不得使用禁忌語、不得不理睬顧客、不得有不耐煩表情,必須熱情耐心地回答顧客提出的問題,盡可能的為顧客提供方便。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4

      1、員工不得將公司財物挪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類贈品,不得隨意接受顧客、廠商私下贈送的各種財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藥品陳列、商品補充、柜臺收拾、備好零鈔、清潔衛生。

      3、檢查店內隱患,切斷電源,關好門窗、鎖好門鎖等。

      4、收銀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帶親友進入收銀臺,非收銀人員不得私自進入收銀臺。

      5、提倡團隊精神,相互協作,不與顧客爭吵、頂撞,員工之間不得在營業場所相互爭吵、打架斗毆,詆毀他人產品,有事情及時上報店長。

      6、商品的陳列及維護每日由店長或主管進行檢查。

      7、未經門店管理人員的同意,門店員工不得私自操作后臺主機,嚴禁上網。

      8、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相應處罰參照公司規定。

      9、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視為礦工一次。

      10、一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的按礦工處理。

      11、調班、請假需店長批準。

      12、原則上不允許電話請假,除非緊急情況。請假在3天以內由店長批準,超過3天的由公司人事部批準。

      13、門店所有員工必須聽從店長或當值主管的工作安排,無故頂撞、拒不執行、不服從安排管理的從嚴處罰,直至開除。

      14、遵守公司及門店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5、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該親切指導。

      16、工作態度要積極,對公司下達的文件精神要執行

      17、同事之間要相互幫忙,相互尊重人格,協同合作。

      18、要求每月至少要召開1次會議,在會議上提出問題、解決問題,每次會議必須做好相關記錄,包括誰提出什么問題、誰解決什么問題等,以備門店督導檢查考核。

      19、各門店應該采取收支兩條線,即貨款和其他費用支出分開,以免造成帳務混亂、費用的支出應該憑收據進行,且不可以從貨款中扣撥。

      20、各連鎖店應該定期進行盤點核查,以確保帳貨相符,對于不相符的,需要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并采取相應措施。

      21、各門店應該積極預防出現過期商品。

      22、商品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規定的零售價銷售,對于需要變價銷售的需各連鎖店的店長同意才可以、收款員不可以私自折扣銷售。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5

      (一)店長崗位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按GSP要求規范門店各項工作,對門店醫藥商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負具體責任。

      2、切實貫徹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對運營部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和銷售政策要傳達落實并嚴格執行。

      3、對門店貨物安全負有管理責任,每月組織門店的盤點工作,做到經營商品貨帳相符(盤點前先上報盤點計劃)。

      4、對門店現金管理負有相應責任,及時上繳貨款、每月與財務核對購、銷、存明細帳,做到帳貨相符。

      5、對門店請貨計劃,店長應該審核,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提出合理的要貨數量,對要貨數量不合理的并造成相關損失的要追究期相應責任。

      6、對相關票據,文件資料,要妥善保管保存包括進貨憑證等)。

      7、負責加強對效期商品的管理,切實落實公司各項對效期商品的銷售政策。

      8、對門店日常消耗品和必需品的領發以及其他費用的支出,需要建立相應的臺帳,附上明細和相關票據。

      9、負責安排店員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監督、指導、激勵門店員工以及安排相關培訓。

      10、負責協助駐店藥師做好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商品,并對效期商品在營運部的指導下安排必要的促銷活動。

      11、負責確保門店零售藥品價格按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執行,確保上柜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簽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門店商品價格進行自我監督工作。

      12、負責確認配送中心發送至門店以及門店對總部數據傳輸工作,保證數據準確性和及時性。

      13、負責貫徹執行規范服務,積極處理門店糾紛。

      14、負責組織門店相關人員會議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店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及時上報運營部。

      15、對每月銷售情況進行必要的總結,對發現的問題要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營運部,以便制定更加合理的銷售政策。

      16、及時兌現相關銷售費用,積極融洽相互關系,維護團隊的穩定。

      17、積極調查周圍情況,及時上報相關信息,配合公司總部各項調整工作,這里主要指價格調整等。

      18、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見習店長崗位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按GSP要求規范門店各項工作。

      2、協助店長做好各項工作。

      3、當店長因事不在崗位時,要積極臨時承擔起店長職責。

      4、積極承擔店長授權的各項職責。

      5、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駐店藥師崗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藥房質量方針。

      2、自覺遵守門店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3、負責門店藥品的質量管理,按GSP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和管理。

      4、協助店長做好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5、營業時間必須在崗,并佩帶標準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6、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工作,并對拆零藥品及時進行登記。

      7、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檢查門店商品陳列符合GSP要求,監督、檢查是否按“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8、嚴格執行處方審核工作,確保顧客用藥安全有效,負責對門店銷售的處方藥做好臺帳,負責對門店銷售的雙軌處方藥和含興奮劑成分的藥品進行登記。

      9、協助店員做好質量驗收工作。負責做好藥品的養護和效期的管理。

      10、負責收集對本公司經營的藥品發生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并每季度向總部質檢部門匯報。

      11、為顧客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指導安全合理用藥,保證顧客用藥安全有效。

      12、在第一時間內正確處理質量查詢、質量投訴,并按規定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13、日常工作接受店長的統一安排,與店長協作處理門店相關事務。

      14、中藥師應該負責相關的炮制工作。

      (四)營業員崗位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GSP相關規定,熟悉商品擺放和分類陳列。

      2、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潔,保持店內整潔、明亮。

      3、負責檢查店內各種隱患,協助店長積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

      4、積極維護公司整體形象,端正服務態度,確保營業秩序的正常運轉。

      5、積極熱情的接待顧客,正確全面的向顧客介紹商品,準確介紹藥品的相關知識,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6、交接班前清點藥品,整理貨柜。

      7、積極協助店長做好請貨計劃,優化品種結構。

      8、積極協助店長、駐店藥師做好相關工作。

      9、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10、對于門店的盤點和各項銷售活動,要予以積極配合和執行。

      11、鼓勵積極學習、進取。

      12、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收銀員崗位

      1、嚴格遵守收繳款制度,負責準確無誤地進行收繳款工作。

      2、負責前臺票據信息的正確錄入和門店銷售核算,保證數據處理正確并傳輸至門店后臺。

      3、在營業時間內必須做到人不離崗,絕對不可以在接待顧客時中途離崗,如確實需要離開,應報請店長同意并指定專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鈔的調配工作,在收款時,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顧客退貨、退款處理工作,接待顧客要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等。

      6、嚴格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營業款。

      7、交接班時必須做好票據移交和貨款交接,要求做好記錄并簽字。

      8、做好營業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時上繳營業款,帳款一致。

      9、負責收銀工作環境的衛生清潔,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0、遵守門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積極完成店長及財務部門交代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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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常考核

      1、店長負責相應門店的日常考核,考核參照各個崗位進行。

      2、店長的考核由門店督導負責。

      3、日常考核結果分優秀、優良、合格、一般和較差。分別對應相應的系數為1.3、1.1、0.8、0.6和0.4。

      4、考核的基準工資為二百,實際獲得的考核工資為基準工資乘以相應的系數。

      (二)業績考核

      1、店長的業績考核依據每個月的銷售額、利潤和毛利率。

      2、營業員的考核指定品種是指重點品種、獨家品種。

      3、所有重點品種、獨家品種參照營運部提供的目錄。

      4、營業員的`業績考核參照數據為指定品種的銷售額。

      5、營業員的業績考核所得為指定品種的銷售額乘以相應的獎勵系數。

      6、獎勵系數對所有營業員按統一標準,但不同品種有不同的獎勵系數。

      7、獎勵系數由營運部制定,并及時以文件形式下發到各個門店。

      8、店長和營業員的業績考核由營運部負責。

      9、業績考核所得由財務部直接發放到個人。

      10、營業員自行保留指定品種的銷售小票,每個月自行統計相應品種的數量,并報送店長,店長根據上報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統計。

      11、店長把初步核實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傳至營運部,經再次核實后,將最后結果通知各個門店并報送財務部。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7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8

      第二條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實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統一制發。IC卡制作的工本費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三條 IC卡用于記錄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個人賬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二)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6%劃入;退休人員按繳費工資的3.8%劃入。

      (三)以上兩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錄入:

      (一)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臺帳及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記錄臺帳。

      (二)市社保局應逐月審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劃轉記錄情況,并按時足額劃撥個人賬戶。

      (三)個人賬戶由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對。

      第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醫療費用;

      (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劃轉個人賬戶,待年度內繳清費用后,再劃轉。

      第八條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設置個人賬戶,發放IC卡,并建立個人賬戶微機管理系統。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參保人員IC卡的領取和發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配備刷卡機,并負責個人賬戶的結算和記錄。

      第九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憑IC卡進行結算。

      第十條 市社保局對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節余資金可結轉使用,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條 駐武都城區外的參保人員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不發放IC卡,其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季度或按年度發放給參保單位,由單位轉發本人。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若調入單位已參保,則辦理相關手續,其IC卡和個人賬戶繼續使用;若調入單位沒有參保,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外工作調動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與參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止,IC卡暫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的IC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局申請掛失,并辦理補發手續。在遺失期間造成的個人賬戶資金損失,由參保人員本人負責。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的資金情況,對個人賬戶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年核對一次,并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十八條 IC卡的記錄權屬市社保局。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涂改、偽造、盜用IC卡的,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對由此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年初進行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賬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參保人員的IC卡作為其就醫和購藥的憑證,并以此進行費用結算,核減個人賬戶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報送上季度醫療費用、購藥費用憑證,到市社保局審核后辦理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每年應向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提供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以及平時掌握的個人賬戶資金情況。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9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10

      1、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定點藥店調劑,藥店營業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定點零售藥店人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調配劑量有疑問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給予調劑。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書中規定的藥品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進行購藥,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只能憑現金直接購買,如果是處方藥還必須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

      3、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必須持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等有效證卡到定點藥店就診購藥,其醫療費用結算采用以記賬為主,輔之以現金交費的.結算方法,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參保人員調動,死亡等要及時到社保局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參保人員應將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妥善保管,及時更改個人帳戶密碼,如不慎丟失者,應及時向社保局辦理掛失,丟失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11

      一、門店應樹立為顧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作為經營的宗旨。

      二、門店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并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柜貨架整潔整齊、標志醒目、貨簽到位。

      三、門店上崗時應著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有舉止端莊、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并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門店應設咨詢臺,指導顧客,合理用藥。

      七、門店應將服務公約上墻,公布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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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長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依照本辦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屬以上用人單位 (含地處縣域內的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和市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區屬用人單位(含區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縣(市)屬用人單位(含縣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貫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查和年審;

      (六)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六)審查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

      第八條 市、區、縣(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核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等由同級財政在預算中全額安排。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有權檢查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 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衛生、藥品監督、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基本醫療費用的需要,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率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上年度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

      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括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部分),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為繳納。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當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和繳費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單位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的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歇業、破產、注銷的,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單位綜合財政預算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參保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參保人員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持發展基本醫療保險事業。

      第四章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互相互擠占。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實行IC卡管理。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不同年齡段劃入的部分:45周歲以下(含本數,下同)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45周歲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退休人員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xx%劃入,但本人養老金高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人上年度養老金的xx%劃入;

      (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收入。

      個人帳戶劃入比例,隨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變化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作異動時,在本級統籌范圍內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以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構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城鄉居民三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積累基金,比照城鄉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向政府報告,必要時適當調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設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月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重新繳費時,應先補足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日繳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方能恢復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不含特殊病種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負。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設置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具體數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負;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負擔額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3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負擔6%;退休人員按以上自負比例的65%負擔。

      (三)住部、省級醫院的按 (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130%計算;住街道 (鄉鎮)醫院的按(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80%計算。

      第三十四條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大病醫療互助辦法解決,具體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下列情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醫療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四)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期間;

      (五)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和本地區外的醫療機構、藥店就醫購藥的;

      (六)超出規定的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七)其它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第三十六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要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促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行定點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頒發由省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年審制度。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制定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辦法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駐外地工作、異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病在外地就醫;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或急診搶救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基本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轉借、冒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或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虛報冒領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損失,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二)將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三)不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四)不按處方司藥的;

      (五)采用掛名住院、制作假病歷或違規將參保人員住進超標病房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克扣、無故中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13

      一、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辦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辦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辦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舉行監督辦理。

      二、制定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藥品賬目和財務賬目健全、清楚。專人搞好醫保藥品庫的.維護和管理。

      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厲履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辦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五、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六、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七、收費人員規范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八、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卷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九、嚴厲遵守藥品辦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生效藥品;嚴厲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 15

      一、醫保信息系統由院網絡中統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須遵照網絡中心的統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統。

      二、網絡中心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的.安裝、維護及管理。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管理、操作人員的操作。

      三、系統管理員、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醫保信息系統管理、操作的培訓。非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醫保設施,訪問醫保信息系統或本機數據庫。

      四、網絡中心由專人負責對醫保信息系統進行定期維護。包括對操作系統殺毒,對數據進行日常備份。

      五、醫保系統電腦為專機專用,與醫保無關的軟件一律不得在醫保信息系統電腦上安裝、使用。

      六、醫保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訪問數據庫。不得對醫保系統數據庫信息(包括中心數據庫,本地數據庫)進行修改或刪除。不得將醫保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外傳。

      七、醫保線為專線專用,任何人員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八、系統出現故障時,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決,及時醫保中心,請醫保中心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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