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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防護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設施防護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設施防護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員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員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輛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人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設施防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是施工現場保證員工作業安全的重要設施。為了使防護設施和標志起到嚴肅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細則。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細則適用于大同煤礦集團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工程脫硫系統epc項目的各外協單位的施工作業場所,生產班組、生活區及所有施工人員。
三、職責
1各外協單位要根據施工實際情況,提前向安保部提報安全設施計劃,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安保部經項目部批準后,選定2~3個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廠統一選購。
3本企業能夠自行制作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圍欄、孔洞蓋板等,由安保部指定各專業公司制作。
4安全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的管理,按照項目部定置的管理區域,由各專業公司負責,安保部進行監督。
四、細則
1項目部要通過工程的安全設施補助費和投標的專項費用,保證安全防護設施的及時到位。各專業公司按照公司內模大綱承擔安全防護設施費用,滿足安全作業的要求。
2安保部組織設計,并做好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的規范化、標準化工作。
3各單位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布置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4所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要滿足《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定》的要求,對于孔洞蓋板、防護欄桿、腳手架平臺統一編號,明確責任人,定期維護。
5現場所有安全設施和標志嚴禁隨意拆除,如作業需要拆除時,由各專業公司填報拆除清單,經安保部同意,并采取監護和臨時保護措施,方可拆除,作業完成后立即恢復。
6安全防護用品及安全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2)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
3)安全速差自控器;
4)手扶水平安全繩;
5)漏電保護器;
6)滑線安全網(含鋼絲繩、滑環);
7)安全標志;
8)絕緣手套、隔熱防火板。
7安全設施包括但不限于:
1)活動支架;
2)安全圍欄;
3)孔洞蓋板;
4)廢料垃圾通道
5)低壓配電盤防護罩;
6)電焊機集裝箱;
7)定點吸煙室,水沖廁所;
五、記錄管理
1安保部進行采購發放記錄。
2各單位進行領用安裝記錄。
3安保部進行質量、性能調試記錄。
設施防護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工作內容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xx)、《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xx);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
設施防護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保證防護實施,防護用品得到有效的維護管理,充分保障勞動者正常使用,減少職業危害,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的抽風除塵設備,沖洗設備及相關工具,用具等設施,防護用品包括為勞動者配備的用于防護職業危害的工作服、帽、鞋、口罩、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
三、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企業標準、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四、內容和要求
1、抽風除塵,沖洗設備的維修維護管理
1用于職業危害防護的抽風防塵設備、洗設備及相關工具、用具遵照公司《設備管理制度》有關條款維護維修管理。
2勞動者應愛護防護設備,不得隨意損壞。
2、防護用品維護管理
1防護用品屬公司統一配備,個人使用管理。
2公司庫房內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必須保證防護用品衛生,保證其不受潮、不受損、干凈、舒適,確保其防護作用在使用時能充分發揮。
3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由勞動者自行保護,必須做到干凈、整潔,要勤換、勤洗、勤清理,失去保護作用的應停止使用。
設施防護管理制度5
一、范圍
1.安全設施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設施(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如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事故停車設施、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設施、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設施、機械運轉部門防護的防護設施、載壓設備的安全閥、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設施、低壓真空的密閉設施、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火災報警固定式設施、滅火設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設施,傳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隔離欄桿、各種警示標志、生產場所的防護欄、蓋板、各儲罐區的圍堰等。
2.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稱為防護用品(器具)。
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各車間、部門公司二級核算單位。
二、管理職責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設施),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各種繼電保護設施和避雷設施等)由設備部門管理。
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設施、自動滅火設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4.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5.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和安全聯鎖設施的由計控部門負責管理。
6.生產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控和報警設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7.其余的安全設施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管理。
8.各安全設施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定期作專業檢查和校驗,將檢查校驗情況進行登記建檔。
三、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須由設施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由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檢驗、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四、防護器具的選用和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和濃度等指標)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3.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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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職責
2.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施工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工作要求
3.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警示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津建安表24)。
4、相關文件
4.1《安全標志》 gb2894-1996
5、記錄
5.1《安全標志牌登記表》
5.2《檢查記錄》
5.3《安全標志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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