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9 22:25:30 曉璇 制度 我要投稿

    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 1

      一、醫保信息系統由院網絡中心統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須遵照網絡中心的統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統。

      二、網絡中心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的安裝、維護及管理。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三、系統管理員、前臺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醫保信息系統管理、操作的培訓。非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醫保設施,訪問醫保信息系統或本機數據庫。

      四、網絡中心由專人負責對醫保信息系統進行定期維護。包括對操作系統殺毒,對數據進行日常備份。

      五、醫保系統電腦為專機專用,與醫保無關的`軟件一律不得在醫保信息系統電腦上安裝、使用。

      六、醫保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訪問數據庫。不得對醫保系統數據庫信息(包括中心數據庫,本地數據庫)進行修改或刪除。不得將醫保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外傳。

      七、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任何人員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八、系統出現故障時,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決,及時通知醫保中心,請醫保中心協助解決。

      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 2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 3

      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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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門診的費用結算

      1、門診醫療費用結算統一采用廣發社保(IC卡)或現金支付方式結算。由被保險人每次到門診就醫時,出示本人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或直接支付現金結算。

      2、屬于特殊病種的門診結算,收費員應核對被保險人的特定病種醫療卡,把相關的診療數據通過大醫保結算系統上傳到社保結算中心,根據返回的信息結算。

      (二)住院的費用結算

      1、被保險人入院時,住院收費處應核實被保險人的IC卡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被保險人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并將資料及時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上傳資料的',應在獲得有關資料的同時,報市社保局備案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2、被保險人出院時,應根據《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大醫保結算系統,將相關的結算數據上傳至醫保結算中心進行結算,收取被保險人住院費用總額中被保險人應自付的部分,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在社會保險住院結算單上簽字作實。其余屬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局與定點醫院機構結算。

      3、每月的被保險人住院結算情況、收費明細資料和有關的住院資料應按時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4、在被保險人辦理住院登記及結算時,有任何疑問,收費員應文明用語,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險人宣傳新的醫療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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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宣傳制度

      1、宣傳內容主要是醫保證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實施措施等。

      2、宣傳形式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年進行2次全院性質醫保試題解答活動;在住院部及門診部顯要位置設立醫保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定期整理醫保政策解答,向患者發放醫保住院須知;請上級醫保中心人員進行來院講座、由醫護人員向患者進行宣傳及醫保辦開通咨詢熱線等。

      二、醫保培訓制度

      醫保辦負責全院性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學習培訓工作,對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醫保政策法規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醫保辦應及時組織全院有關人員學習培訓。

      1、對醫保窗口單位進行崗前培訓及對醫保醫務人員進行在職培養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醫保規章制度、基本醫療保險流程知識,醫保收費操作技能,基本的醫療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醫保收費工作。

      2、醫保醫務人員在職培訓的主要內空容是從實際出發,更新醫保專業知識,學習醫保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

      3、醫保工作人員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醫保業務知識和醫保政策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醫療保險工作質量。

      4、本院其它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醫保知識培訓。

      (1)對新來的.工作人員及進修醫生均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上崗。

      (2)每月一次對醫保專管員進行培訓。

      (3)參加上級醫保中心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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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并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錄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準確掌握醫保信息,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審核登陸界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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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醫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2、積極開展醫療保險所涉及的各項工作。

      3、認真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及各項配套管理規定。

      4、主動向院長反饋醫保運行情況,積極協調處理臨床、門診、藥劑、財務、計算機等相關部門有關醫保事宜。

      5、及時組織醫保相關人員學習醫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夠熟練的'進行工作。

      6、定期檢查各科室執行醫保政策和藥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財務部門費用結算情況,并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月終考核,確保醫保工作落實到位。

      7、積極組織醫保相關科室按時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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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前來就醫的患者,接診醫生要詢問是不是醫保病人如果是醫保病人要核對持卡人和就醫者是不是為同一人,嚴格拒絕持他人的醫療卡就醫,并對來人進行耐心的解釋。

      2、要主動向病人介紹醫保用藥和自費藥品范圍,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藥、常用藥和甲類藥。

      3、堅持使用醫保用藥和非醫保用藥分處方開方的原則,堅決杜絕大處方、人情方、不規則用藥處方和不見病人就開處方等違規行為。

      4、對處方用藥有懷疑的病人,請他在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明細表中進行查詢,讓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療,明明白白用藥,明明白白消費。

      5、對門診持《職工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本》的病人,嚴格按審批得病種對癥用藥,認真掌握藥品的適應癥、用藥范圍和用藥原則,堅持執行低水平、廣覆蓋、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

      6、對進行和使用非醫保范圍的.醫療服務,要征的醫保病人的統一,以避免醫保病人個人承擔的費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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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財經政策、法律和法規,嚴格按財經制度辦事,嚴禁貪污、挪用公款。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醫保工作的財務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電腦自動生成的上月實際補助費用報表,扣除違規補助費用后,逐月向縣合管辦申報撥付補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單位住院補助兌付情況。全方位接受職能部門審計和群眾監督。

      五、負責醫保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加強院內財務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補償資金的運行安全。

      七、負責院內發票、卡、證、表冊的`管理與監督。

      八、配合做好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醫保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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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做到就診患者身份證件與參保人員本人相符,病與癥相符,所患疾病與所使用的藥品、診療項目相符,藥品與需要的數量相符,使用的藥品數量、診療項目與費用相符。

      2、辦理門診收費時,如發現所持證件與身份不符,應扣留卡,并及時通知醫保辦。

      3、應進行非醫保支付病種的識別,發現因斗毆、酗酒、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患者和因工負傷、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醫保卡就診應及時通知醫保辦。

      4、嚴格執行醫保管理中心制定的'醫保特定病種門診的管理規定,依據診斷標準客觀做出診斷,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正確使用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認真做好記錄。

      5、凡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醫保范圍以外的用藥、治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未經參保人員同意和簽定協議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糾紛由醫護方當事人負責。

      6、醫保目錄內的同類藥品由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的情況下,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7、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終結檢查制度。

      8、認真做好醫保目錄通用名的維護工作。新購藥品應及時調整醫保類型并上傳至醫保管理中心。

      9、按時與銀行日終對賬,向醫保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住院費用,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10、做好醫保網絡系統運行正常,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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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保科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保證醫院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準確執行醫保中心的各項政策規定。

      2、根據市醫保相關部門的政策法規要求,制訂我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隨時調整相關規定。

      3、負責對外接待(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檢查、參觀)。對內協調和相關科室的全面工作(病房、藥房、計算機房、財務科等)。

      4、認真貫徹執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各項政策和管理規定。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組織好各層次人員的培訓工作。

      5、結合醫院總量控制,指導臨床科室做好醫保病人醫療費用的監督審核管理。定期檢查相關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負責審批有關轉診、特殊并特殊檢查及特殊用藥等事宜,做好醫保政策的宣傳、咨詢、解釋工作。

      7、積極響應醫院號召,參加醫院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8、熱情服務,周到細致,耐心解答患者的問題,禮貌待人。

      9、熟悉本崗工作流程,對業務精益求精,增強為參保患者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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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并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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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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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湖政發〔20xx〕56號)、《湖州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湖政發〔20xx〕22號)文件規定,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作了調整,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一、醫保繳費

      1、國家機關(含參公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每月按照單位繳費基數(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在職職工人數)的8.5%繳費(其中6.5%為住院醫療保險費、2%為門診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企業、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單位繳費基數(其中: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全部在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企業以及其他用人單位為全部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8.5%繳費(其中:6.5%為住院醫療保險費,2%為門診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3、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繳費基數(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9.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6.5%為住院醫療費,2%為門診醫療費,1%為個人賬戶資金)。

      4、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相加必須達到男滿25年、女滿20年(其中:住院醫療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5年,門診醫療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上述繳費年限規定的,必須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人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住院醫療保險費以及按0.4萬元(城鎮個體勞動者為0.3萬元)×[(120-已繳月數)/120]的標準一次性補繳門診醫療保險費。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大病統籌)實施前職工的工作年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或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以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三、個人賬戶

      1、在職職工每月由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由本人繳納的個人賬戶資金劃入個人賬戶;退休人員每月按每人35元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門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參保繳費后享受醫保待遇的起始時間

      單位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當月參保繳費,次月享受醫保待遇。城鎮個體勞動者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必須連續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中斷后3個月內續保的,在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后的次月享受醫保待遇,不補繳或超過3個月后續保的,必須從續保之月起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五、普通門診待遇

      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在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或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藥)費用,報銷50%,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60%。同一醫保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報銷額在職人員為960元、退休人員為1080元。

      2、為方便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和長期駐外職工異地就醫,每年6月25日前,經本人申請,單位匯總上報并經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可發給70元/月的.門診包干費,個人賬戶不再劃入,門診費用不再報銷。選擇門診醫療包干待遇的人員,在同一醫保年度內不得變更。

      六、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待遇

      1、住院起付標準為:同一醫保年度內(醫保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內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300元;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800元。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設起付標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設最高支付限額。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特殊病種門診不設起付標準)累計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部分,在職人員報銷80%、退休人員報銷85%;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職人員報銷85%、退休人員報銷90%;6倍以上部分,在職、退休人員均報銷90%。

      七、轉外就醫

      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應當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提出轉院意見,經該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院報備登記手續。

      因病情確需到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理5%后,再按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報銷。

      八、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員,因患大病,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單位、其他部門補助后,當年自付醫療費用仍超過5000元并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年底可申請醫療救助。

      具體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夫妻雙方系失業或單親家庭失業人員;持《低收入職工優惠證》的職工;其他特困人員。

      九、醫療費用結算

      市區參保人員在市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時,可直接持醫保卡刷卡結算。20xx年底前,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市區參保人員領到社會保障卡后,在三縣醫保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持社會保障卡直接刷卡結算;在三縣醫保未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由個人憑醫保卡證、病歷、處方、出院小結、發票、醫療費用清單等到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十、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繳費年限與職工基本醫保繳費年限的銜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業后轉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辦理退休時,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每4年折算為1年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4年的,折算到月(折算后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十一、醫保卡證的掛失、補辦

      參保人員的醫保卡證(社會保障卡和《職工醫療保險證歷本》),僅限于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參保人員應當妥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冒名就醫。參保人員發現社會保障卡損壞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十二、其他

      1、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補助。

      2、《湖州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執行的湖政發〔20xx〕111號、湖政辦發〔20xx〕77號、湖政辦發〔20xx〕78號文件同時廢止。

      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的管理制度 15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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