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0 14:31:09 制度 我要投稿

    傷亡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傷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傷亡管理制度

    傷亡管理制度1

      一、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職工傷亡事故按機電、水害、中毒等分類整理上報。

      二、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立即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三、根據事故類型,現場人員應果斷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不同的搶救方法,制定嚴密的搶救方案,同時應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擴大。

      四、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及時向企業領導匯報,并同時向所在地政府或安監部門報告,匯報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遇險人數、現場狀況等。

      五、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針對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建立事故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六、發生事故后,對責任者的處罰,傷亡家屬的善后工作,必須堅持原則,做好傷亡事故的處理。

      七、定期召開事故分析會,深刻反思,促進安全生產。

    傷亡管理制度2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傷亡管理制度3

      一、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內容:

      1、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期交納保險費。

      2、工傷事故控制指標:根據公司下達的工傷事故控制指標,將工傷事故事故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領導及安教處,按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處置。

      (2)安教處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報告廠主管領導和部門,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上報總公司。

     。3)發生輕傷事故的部門應在調查、分析事故的基礎上,將《事故及異常情況報告表》一式三份,報安教處一份,部門自留1份,主管領導一份。

      (4)發生重傷及其以上事故時,應立即上報總公司。

      4、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

      a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c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輕傷事故由廠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事故處理

     。1)輕傷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廠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責任部門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6、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1)由廠相關部門對傷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傷人員住院治療需人員陪護時,由傷者所屬部門安排。

      (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旅費、補助費由財務處按文件規定執行。

     。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安教處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7、事故資料歸檔、保存。

      安教處負責整理工傷認定、鑒定資料的歸檔保存,其他資料由企管處負責歸檔。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傷亡管理制度4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攀鹿拾l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剖鹿屎喴涍^、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鞘鹿尸F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赏瑫r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傷亡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做好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因公傷亡事故的劃分:

      1、因公傷亡事故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工廠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事故。

      2、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后歇工滿一個工作日(含一個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傷害。

      ——多人事故:指同時傷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一百零五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事故:指職工當時死亡或負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控制指標: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廠里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報告廠領導、安技處,廠領導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市勞動局、總工會、公安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

      2、廠里發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廠內安技處。

      3、事故現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指定專人(兩名以上)畫出草圖或拍照。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場需安技處同意,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經市勞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4、發生死亡事故后廠主要領導必須在事故后的三天內向勞動局、總工會作詳細匯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弄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書,以及擬定改進措施。

      2、發生輕傷事故由廠負責人會同廠安全員、廠安技處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由廠領導或市局組織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上報勞動局、總工會和有關單位。

      3、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和經過。

      2、傷亡人數,傷害部位和程度。

      3、傷亡人和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或職務,受過何種安全教育或培訓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質技術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經濟損失,其統計項目如下:

      ——醫藥費用(包括營養費)護理及陪護人員的費用。

      ——因負傷而造成停工天數的工資。

      ——傷殘補助。

      ——死亡職工的撫恤費及家屬的困難補助。

      ——事故善后處理中的喪葬、交通、住宿、飲食、招待人員差旅費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機械設備,工具和建筑設備損壞的費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現場支付的費用。

      ——從事搶救、處理善后工作的有關人員的工資費用。

      ——事故引起停產的損失。

      ——事故引起環境污染的損失。

      ——頂替死亡或殘廢人員的上崗操作所需要的培訓費用。

      ——其他

      6、事故現場的實測圖紙和照片。

      7、對事故責任者逐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事故原因調查清楚后,廠內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進措施,逐條指定專人負責實施,限期完成并報安技處進行驗收,多人、重傷、死亡事故由縣級相關部門驗收。

      第七條

      死亡、重傷、多人事故自發生后應在一個月內由廠部“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圖及調查旁證材料分別上報縣市勞動局、總工會。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需報勞動局三份,報總工會兩份,檢查院一份,參加事故調查人員均需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第八條

      工傷事故結案后由廠安技處出“工傷費用明細表”交財務科,廠方協同保險公司按工傷事故標準報銷醫藥費,其他費用及事故處理。

      第九條

      事故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由于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經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標準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技人員,管理混亂,造成傷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占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傷亡事故的。

      (7)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未能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第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減輕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6、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的。

      7、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第十二條

      事故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包括廠領導、各部門領導、班組長)由上級按有關文件進行刑事、行政處理,經濟制裁,上級沒有處理的一律按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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