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6 12:00:01 晶敏 制度 我要投稿

    印章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印章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印章管理制度 1

      一、印章保管

      公司行政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設專人保管,財務章及合同專用公章由財務部設專人保管。

      二、印章使用

      1、公司部門或員工需要使用公司印章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以下簡稱公章使用審批表),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核,報有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

      2、對外行文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時,重要行文由總經理簽發,總經理不在崗時由副總經理簽發。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文由副總經理簽發。

      3、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經濟行為,如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重要經濟合同、提供擔保、提供抵應將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送法律事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為的協議、介紹信、證明等報副總經理審批。

      4、所有需要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對外發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存查。

      5、原則上不開具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合同、附有公司抬頭的公文紙等。如因公務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開具時,必須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出。使用人在使用后必須向辦公室說明開出書件的用途,向辦公室交回未使用的書件。

      6、非特殊情況,嚴禁將公司行政公章帶出公司。如確需帶出公司,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能帶出,并辦理相關的借用手續。

      7、在公司一級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辦公室或部門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公司將按管理權限落實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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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

      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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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防范印章的使用風險,明確印章使用責任,確保印鑒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特制定印章保管和使用有關規定。

      二、批準和解釋

      (一)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的各種印章管理,具體包括:

      (一)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

      (二)企業法人章;

      (三)財務部使用的.收款、發票等業務用章以及財務專用章。

      四、控制要求

      (一)印章的刻制。公司印章統一由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各部門若因業務需要需刻制有關印章,應向公司提交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授權有關部門辦理。

      (二)印章日常保管。各部門領用公司印章后,各部門負責人為印章的第一責任人,日常保管人員為第二責任人,嚴格按照各印章使用要求規范用章,并做好登記。

      五、印章的使用

      (一)企業法人、財務專用章、現金收取、發票等業務用章由財務部門保管,保管部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做好審核、管理和使用。

      (二)公章、合同用章由辦公室保管,個人和部門使用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1、使用申請人填寫用章內容,并由蓋章人核對確認;使用申請人簽字,總經理簽字,蓋章人簽字后蓋章。如總經理外出,需電話請示獲經同意后先蓋章后補充簽字。用章情況,保管部門應做好明細登記,以備日后查驗。

      2、有關合同、協議、文件用章時,如有經辦人、代理人、負責人簽字等欄目,一律由當事人或授意領導簽字后再按以上程序申請用章。

      3、嚴禁借出公司印章,若因特殊原因需借出印章,用章申請人必須報總經理核準后,用章申請人簽字并《印章使用申請單》,注明借用原因和外帶時間方可外帶;公章歸還后由借出人要核對并登記歸還時間,外帶公章不得從事與申請事項無關的工作;

      4、嚴禁在空白打印紙、信箋紙、介紹信、合同上蓋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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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作為企業的重要標識,其作用在于確認企業對文件、合同、信函等的權威認可。它不僅是法律效力的象征,也是企業形象的體現。在日常運營中,印章的合理使用能確保公司業務的合法性,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述:

      印章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印章的制作:明確印章的類型、規格、樣式,以及制作審批流程。

      2. 印章的'保管:規定印章的存放地點,指定專人負責,并設定安全措施。

      3. 印章的使用:設定使用權限,明確使用范圍,記錄每一次使用情況。

      4. 印章的廢棄:規定印章廢棄的程序,防止廢棄印章被濫用。

      5. 違規處理:設定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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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及部門(管理項目)的印章使用、管理行為,維護公司的根本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使用

      1、公司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行政部負責依據公司營業執照或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批復文件到指定雕刻社刻制。并按規定留存印鑒存檔備查。

      2、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總經理負責保管或由其指定專人保管,并對印章的使用負最終責任,對董事會負責。不得隨意委托他人代管。

      3、所有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報告等文件均需總經理審核認可后,方可加蓋公司法人印章。同一文件需加蓋公司法人印章的份數由行政部根據文件的發送部門數或合同(協議)的約定份數及文件存檔份數的要求確定。

      4、財務支票、報表及其他財務憑證、資料需要加蓋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由財務部負責按財務管理要求經總經理審核確認后方可加蓋。

      5、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需帶出公司使用,則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部人員陪同印章使用人使用印章,用完后及時歸還總經理或其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員。

      二、公司職能部門印章管理使用

      1、公司職能部門的印章刻制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室批準后,行政部方可按統一印章刻制規定到指定雕刻社刻制,并按要求由行政部負責保留印鑒存檔備查。

      2、因公司內部機構調整或職能部門名稱調整時,由行政部負責按公司機構調整或職能部門名稱改變的.批文刻制新的機構、職能部門印章。同時收回原有部門印章封存。

      3、公司職能部門的印章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人保管,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許可,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為他人加蓋或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4、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負最終責任。

      三、管理項目的印章管理使用

      1、公司各受托管理項目的印章刻制由業務副總經理向總經理室提出書面報告,經審核批準后,由行政部負責統一刻制,并留存印鑒存檔備查。

      2、管理項目的印章由管理項目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人保管。未經項目負責人批準或許可,印章的保管人不得擅自為他人加蓋印章或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3、如項目管理合同(協議)終止或中途解除,公司不再續簽管理合同(協議),項目撤銷。則由業務副總經理責成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移交手續完成后,交回業務副總經理,并由業務副總經理負責交行政部封存保管。

      4、如因工作需要進行項目負責人的人事調整,則由業務副總經理負責監督該項目印章的交接,并做好交接記錄報行政部存檔。

      5、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印章的管理使用負最終責任,若因違規使用或管理印章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負賠償責任。

      四、公司的所有印章由行政部依據總經理室的批示,統一負責刻制,并留存印鑒備查。所有新印章的啟用和封存由行政部負責做好相應的記錄、臺帳。并負責做好停用印章的保管或銷毀。公司任何印章的銷毀,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室審核批準。

      五、本制度所指印章的使用保管負責人應按照規定對印章的使用情況建立明確的記錄和臺帳。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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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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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意義

      印章是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分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分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發生,提高分公司防范風險的能力,維護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 印章的分類

      公司印章分類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印章;公司業務專用章:公用私章,電子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發章、密封章、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變更及繳銷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制發或上級單位制發,在經過登記機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上級單位或分公司發文啟用。

      2.涉及公司部門章及業務專用章由辦公室負責刻制并發文正式啟用。

      3.涉及公司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印章的.刻制和啟

      1 用由相應的上級主管機關刻制發文啟用。

      4.任何人、任何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刻制公章、業務專用章、項目經理部章、部門章等。

      第四條 印章的變更和繳銷

      1.公司、部門、組織等名稱經法定程序變更后,印章亦按本辦法第三條辦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發后上繳公司辦公室統一封存或經批準后定期銷毀。

      2.若印章被偷、被搶、遺失或損壞,相關人員應立即將事情經過上報公司法律事務部、辦公室,在第一時間告知涉及相關業務的部門及相關單位并做好確認手續;重新制發的印章在公司發文啟用后應及時辦理好與外單位有業務往來的新印章確認手續。

      3.因各種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機構撤銷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單位或部室等機構應及時將停止或暫停使用印章繳至辦公室同時辦理移交手續,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處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審批

      第五條 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須由部門主管人員簽字同意,報公司分管領導或總經理批準,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訴訟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函、催告函、起訴書、上訴狀、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協助執行、詢征函等)一律報法務部門審核備案,再由分管領導、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使用。

      2 2.報批程序必須書面填寫,由辦公室留底保管。

      3.印章的使用管理堅持用印審批、登記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審批登記,未經審批不得在空白信簽或空白介紹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則必須填寫上述報批申請單,經公司總經理和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特辦;加蓋公章的空白紙必須編號,且使用后必須取回,未使用的應當繳回辦公室銷毀由辦公室存檔或登記。

      第六條 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的使用

      1.使用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必須要由使用者填寫用印申請報部門領導同意,用印申請由部門保管,每年度統一上交辦公室歸檔。

      2.使用公用私章必須由私章本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私章的啟用必須在報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簽字及授權使用范圍,超越范圍使用必需經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條 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處理

      印章統一由印章保管人員親手用印;印跡要清晰,位置要正確,對用印錯誤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當場銷毀,不得私自帶走或丟棄。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八條 分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圍:證明、介紹、對內發文、對內制度、請示報告、通知、函、法律文書、聘書、勞

      3 動人事、合同、招投標、通告、重要材料、報表、與分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聯的、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書等。

      第九條 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范圍:部門在職能范圍內使用業務專用章或部門章,通常用印于系統內常規性往來文件、協議、票據、資金支付、人員調動、審核等。

      第十條 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經批準前不得用印于對外的擔保、長期合作、人事聘用、債務確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條 印章的保管實行專人保管

      1.印章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的保管應當嚴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專人保管并應放置在保險箱或帶鎖的抽屜內。印章專管人員未經印章管理部門領導同意不得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也不得將存放印章的保險柜和抽屜鑰匙交給他人。

      2.印章保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第二天上班時應檢查是否有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及時報告部門領導和保衛部門,部門領導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3.印章保管人員不在崗時,應由印章管理部門的領導指定人員代管。印章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應及時辦理書面的交接手續。

      4.印章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 密規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帶離辦公場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帶離辦公場所,應由辦公室領導、分公司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同意,涉及部門印章應由部門分管領導的批準;印章需要帶離辦公場所,原則上由兩人帶出使用,其中一人為印章保管人員,如印章保管人員無法帶章離開辦公場所,則由辦公室領導或業務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帶出使用,并且有兩人進行保管,在外帶過程中保管人員應將印章帶在身上,保證24小時印章不離身。

      6.對違反本辦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用印,并報告相關領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責任與懲罰

      任何人、部門、單位違反本規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等制度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公司班子研究討論決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8

      一、印章的制發:

      1、組建、成立一個新機構或機構改變名稱需頒發新的印章。

      2、公司的印章由董事會批準制發。

      3、各部門內部所需的各種印章,由各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辦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園:

      1、各部門上報的各類報表;報給地方政府的各類報表;以公司名義下發的正式文件;各單位代表公司所簽訂的.協議、合同。

      2、公司與各部門、分公司、員工簽訂的合同、協議、聘書、通知。

      3、公司頒發的各種獎狀、證書、通告、通知。

      4、公司開具的介紹信、證明信、便函。

      5、其它需公司印章的文字材料。

      (二)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人名章范圍:

      1、各類報出的財務報表。

      2、授權委托書。

      3、其它需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人名章的文字材料。

      三、用印程序:

      (一)凡需使用公司各類印章者,均須填寫“加蓋印章申請單”。

      (二)凡以公司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報政府部門的報表,需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如遇總經理不在,可酌情由其他分管經理代簽。

      (三)一般性文字材料,由公司部門分管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

      (四)各類合同、協議、需使用公司印章及法人個人印章時,由總經理簽字。

      (五)加蓋公司印章的同時需加蓋公司法人個人印章時,簽發人與所蓋個人印章應相符。

      (六)需開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沒有總經理簽字特許,不得使用印章。

      四、印章保管:

      (一)公司章、法人章,由辦公室設專人負責。

      (二)各部門所持冠以“黃石市城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名稱的專業用章。均由各部門派人負責管理。

      (三)印章的保管必須做好安全、保密。

      (四)印章一般不準離開保管處,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用印時,需經總經理批準但印章不得離身,不得私自交給他人代為使用,保管人外出時,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交其他工作人員代為保管,但需登記代管時同。

      五、應注意的事項:

      (一)蓋章時必須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做到上不壓文,下壓日期。

      (二)用印章單位或個人,必須認真填寫“加蓋印章申請単〃并留存一份用印件(介結信、使函、投標書、報表、獎狀)各類合同協議必須留存印件;一般性文字材料保留公司領導簽批的手稿。

      六、印章停用,凡因機構撤銷、變更名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印章停用必須將舊印章交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后,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印章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為使印鑒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鑒使用的權威性及憑信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印鑒種類

      (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專用印章(主要指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辦公室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工程專用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鑒。

      (三)介紹信:印有公司名頭的介紹信。

      三、印章使用規定

      (一)凡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關聯或責任關系,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件或以公司名義對外行文,需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蓋印。一般事務往來文件或證明材料需由總辦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蓋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專用章)。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開具時,必須經部門分管總監或副總審閱后,送總辦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蓋印,但需在存根上注明去向、事由。

      印章使用(最終)核定審批權與流程(見下表)印章種類保管部門及責任人使用事物類別范圍使用審批流程保管使用規定財務專用章、財務法人印章財務預算部(主管會計、出納員)支票簽發、票據現金收支、財務報表、申請人申請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會計出納辦理但兩枚印鑒需分開保管使用人事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人事工資、證明、內部考核申請人申請人事部經理核定

      3、(必要時)需報總經理批準部門內部使用也需批準工程(預算)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小型施工、預決算審核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工程總監核定

      4、總經理批準

      5、工程總監實施預算審核還需具備財務預算部意見銷售專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銷售合同、內部文件、印刷品確認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審核銷售總監批準(在授權范圍內)授權范圍外需報總經理批準。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經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發文、任命、合同、協議、委托書、證件、其他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分管總監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辦理按公司有關規定細則辦理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所有印章申請使用者在申請使用印章時必須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附表xzrs20xx-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審批權限與流程》內容規定,報有關部門、領導簽字批準后,印章保管人員方可給予蓋印,同時印章保管人員須同時填寫“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xzrs20xx-013-2)”(申請人需簽字留存,同時“印章使用審批表”留作存檔)。否則,因為印章使用審批過程中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由印鑒保管人負責賠償,損失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印鑒保管使用審批責任

      (一)各類印鑒由總辦及所在部門設印章保管人負責保管。

      (二)印鑒啟用前行政人事部統一要建立印鑒保管登記冊,載明印鑒名稱、印模、啟用時間和姓名。

      (三)印章保管人應明確責任,保證印章的正確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印章被濫用或盜用。如有遺失或誤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權負責,經審核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各級批準人負責。

      (四)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需經總辦負責人或印章使用批準人批準,并履行印章借用手續(載明借用時間段、用途、使用地點部門等);當日使用完畢,必須當日交還印章保管人員,并履行手續。

      五、印鑒停用

      (一)由于名稱變更、機構撤消、式樣改變,印章必須停止使用。舊印章停用后,如主管機關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記封存,并在2年后統一銷毀。

      (二)介紹信用完后,存根歸檔保存,保存期2年。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制度 10

      財務部作為公司經濟業務核算部門,在對內、對外各項經濟業務中使用印章主要分為以下二類:

      一、支票專用印鑒:

      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圍:支票專用印鑒僅限于在經濟業務結算中開據轉帳支票和提取現金使用。

      管理辦法:公司財務專用印鑒保管人為財務部會計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在發生經濟業務時,由經辦人提供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的書面依據,由財務部出納員填寫支票、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財務專用章,出納再蓋法人及財務負責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財務收款專用章:

      公司現金收訖章一枚、公司銀行收訖章一枚、公司轉訖章一枚、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公司發票專用章一枚(橢圓形)、財務部公章一枚(圓形)

      使用范圍:此類印章用于公司對外經濟業務開據收款和與各往來單位進行經濟業務轉帳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辦法:公司現金、銀行收訖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員;公司轉訖章、財務專用章保管人為會計主管;發票專用章保管人為財務部收費主管;財務部公章保管人為財務部負責人。

      此類印章的`使用根據其經濟業務的性質進行具體劃分:

      1)財務部出納員在收到各類款項時開出收款憑據,并加蓋現金或銀行收訖章或財務專用章。

      2)財務收費處在提供服務取得收入開據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3)在辦理公司對外往來經濟業務時,對于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轉帳款項由會計主管開出收款收據并加蓋公司轉訖章。

      4)對于公司對外提供各項證明以及其它經濟用途的印章使用須報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部公章。

      5)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定期對其印章使用進行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屢錯不改者提出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和意義)為加強印章管理工作,規范用印程序,維護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各部門及基層各單位的印章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3條 (術語和定義)

      (一)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領導印鑒。

      (二)部門印章包括: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各項目組公章。

      (三)所屬單位印章包括:所屬單位公章。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4條 公司行政部是公司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公司的印章管理辦法,并對公司各部門及單位印章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公司印章、部門印章、所屬單位印章的刻制、啟用、廢止和銷毀工作。

      (三)負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領導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四)負責公司業務專用章中合同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5條 公司各部門及單位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及單位的用章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和控制程序

      第6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甘肅中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上級單位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印章的制發,包括印章的標準、刻制、啟用做以下規定:

      (一)印章的標準

      1.公司公章直徑為4.2厘米,各部門級單位公司公章直徑為4.0厘米,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直徑不得大于4.0厘米。

      2.業務專用章可選擇橢圓形,最長直徑不得超過4.0厘米。

      (二)印章的刻制

      1.公司公章應在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后,由行政部經理審核、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行政部派專人持相關文件資料到公安局辦理刻制手續。

      2.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下發、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后,由行政部負責刻制。

      3.公司領導印鑒由領導本人授權行政部刻制。

      4.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應當由本部門及單位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行政部經理審批后,由行政部派專人辦理刻制手續。

      (三)印章的啟用

      1.公司公章啟用應以公司文件下發通知,同時將原公章廢止。

      2.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的啟用,以行政部文件下發通知,同時將原公章廢止。

      第7條 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甘肅中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上級單位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印章的保管事項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保管

      印章保管的責任部門(單位)及責任人

      (1)公司公章由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2)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授權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3)公司領導印鑒由公司領導本人保管或者授權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4)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按業務范圍,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

      2.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存放在具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險柜內,不得隨意放置。對于不按規定保管印章并造成損失的,保管者負全部責任。

      (2)印章保管人員臨時請假、出差應由印章管理部門領導指定臨時保管人,不得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

      (3)印章保管人員調動或臨時變更保管人,應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交接明細單》辦理印章交接手續,記錄存檔。

      第8條 印章的正確使用關系到企業正常的`工作秩序,為充分顯示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結合公司實際用印情況,做出以下規定:

      (一)印章使用原則

      1.印章管理部門要按規定的職權范圍正確使用公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范圍使用,確保印章的權威性與嚴肅性。

      2.專用印章專管、專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出業務范圍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序使用。

      3.遵守審批程序、管理程序,無手續或手續不全不得使用。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紙上用印。

      4.所有公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單位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單位使用的,必須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借用申請單》,注明所需辦理事項,報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部經理審批、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批準,由印章保管人員或指派專人攜帶出單位使用。

      5.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使用前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領導簽字確認。

      (二)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印章

      (1)向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及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發出的重要公函、文件或資料。

      (2)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需要以公司名義對有關企業或相關地方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公函、文件或資料。

      (3)以公司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

      (4)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5)頒發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號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等。

      (6)需要利用公司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辦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資信證明、企業各種登記資料、授權委托事項、權利義務確認等相關文書。

      (7)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8)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使用。

      2.部門及所屬單位印章

      (1)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按照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及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對外行使權力。

      (2)業務專用章,按照業務管理專項職能,用于合同、財務、信訪、培訓、人事調配、勞動保險、招投標等專項事務的管理。

      (3)內設機構章,用于辦理內部事務、對外處理答復本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務及專項事務,不對外行使權力。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除公司領導及其合法授權人按程序簽發的文稿及法定代表人已經簽字的文書,可由公章管理人員審核后直接用印外,應當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印章管理制度 12

      為進一步規范xx市商業銀行會計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結算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和《xx市商業銀行綜合業務系統業務核算規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會計專用印章的種類和使用范圍

      (一)會計專用印章的種類

      1、會計業務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2、結算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3、匯票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4、儲蓄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5、同城票據交換章(印模見附件二)

      6、業務清訖章(印模見附件二)

      7、本票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8、發票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二)會計專用印章的使用范圍

      1、會計業務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為開戶單位出具的存款證明、開立、變更、注銷單位結算賬戶時的各類申請書和單位提交的資料、余額對賬單、掛失申請書、回單丟失證明。

      (2)有權機關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回執)。

      (3)向中介機構出具詢證函。

      (4)簽發單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5)需要加蓋會計業務專用章的各類報表。

      (6)信用卡申請表。

      (7)購買理財產品、基金的相關協議。

      (8)貸款卡年審表。

      (9)客戶提取公積金歸還我行貸款所需的還款情況說明。

      (10)現金管理平臺成員及賬戶授權書。

      (11)其他涉及會計核算的向客戶或行外有關單位出具的說明、證明、協議、申請等,且由相關業務部門與運營管理部協商并達成一致確需加蓋會計業務專用章的。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2、結算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托收憑證。

      (2)查詢、查復書。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3、匯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2)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的背書等。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4、儲蓄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儲蓄存單(折)。

      (2)儲蓄掛失申請書。

      (3)憑證式國債。

      (4)個人結算賬戶申請書

      (5)個人通知存款

      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5、同城票據交換章的使用范圍

      用于銀行間進行的同城票據交換代收、代付業務。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6、業務清訖章的使用范圍

      用于支行辦理本外幣現金、轉賬業務時,加蓋在現金進賬單、轉賬進賬單、現金支票、轉賬支票、轉賬借貸方憑證、特種轉賬憑證、表內、表外、備忘轉賬憑證,辦理理財業務、基金業務、網上銀行業務的申請表和其它中間代理業務業務憑證。

      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7、本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簽發銀行本票。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8、發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用于辦理代理業務打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上。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二、會計專用印章的刻制

      (一)本行各類會計專用印章由運營管理部統一刻制。運營管理部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統一造冊登記。支行需要刻制會計專用印章,需報經主管業務副行長簽字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支行名稱、印章種類和印章編號,若刻制票據交換章還須提供票據交換行號。

      (二)本行各類會計專用印章均應冠以行名,同一印章刻制兩枚以上應連續編號。

      三、業務印章的領用

      (一)印章的領取應嚴格執行逐級負責、雙人領送原則,各分、支行應確保運送車輛及運送路線的安全。

      (二)收到廠家寄送的業務印章后,運營管理部指派兩名工作人員開啟,其中一人為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并詳細登記印章名稱、發放單位,并通知分支行領用。在分支行領出前,印章實物應由運營管理部兩名工作人員(含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入保險柜保管。

      (三)分支行領用印章時,兩名領用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工作證)及單位介紹信,在介紹信中注明姓名、證件種類、號碼及發證機關等領用人信息。運營管理部保管印章的兩名工作人員應認真審核后留存單位介紹信,從保險柜(箱)取出印章,再與分支行機構領用人中辦理交接登記。單位介紹信應由印章管理人員專夾保管,按年裝訂保管。

      (四)各支行在領回或接收印章后,應與分支行或印章保管使用人辦理交接登記手續。社區銀行應從管轄支行領用印章。

      四、會計專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一)會計專用印章的使用

      1、會計專用印章實行“專人使用,專人保管,專人負責,章證分管”的原則。不得相互借用或幾個人同時共用一枚印章。使用會計專用印章的各營業機構必須設立《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記載會計專用印章啟用、交接、停用、上繳和銷毀等事項并加蓋印模,由交接雙方、監交人員簽章。《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由營業機構運營主管記錄和保管,該登記簿須作為永久性會計檔案保管。

      2、各種會計專用印章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范圍使用,嚴禁未經審批在對外出具的證明文件上加蓋印章;嚴禁在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或紙張上預先加蓋印章備用;嚴禁在未辦理的業務憑證上加蓋印章,制造虛假回單。加蓋帶日期的業務印章時,要保證印章日期與業務發生日期一致,帶日期的印章嚴禁手工涂改,填寫日期。

      3、支行使用“會計業務專用章”須逐筆登記,以下業務可不留存復印件。

      (1)支行銷售理財產品、辦理銀信通業務和開銷戶及變更資料等,須在《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登記賬號或卡號;

      (2)信用卡申請表須在《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登記辦卡人的證件號;

      4、除(3)以外,支行使用“會計業務專用章”須逐筆登記并留存復印件。

      5、《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印章的使用人簽章由行內使用印章人員簽章,批準人簽章由行政主管簽章。

      (二)各類業務印章的分管必須遵循“分管分用、與崗位匹配、相互牽制”的原則,如:

      1、保管匯票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空白銀行匯票、空白銀行承兌匯票和匯票印模;

      2、保管本票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空白銀行本票和本票印模;

      3、保管會計業務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簽發單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重要空白憑證;

      (三)會計專用印章的管理

      1、在各支行對外營業時間,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人應將印章置于辦公桌上,需暫時離開必須入柜上鎖,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鎖、嚴禁托人代管”。

      2、每日營業終了,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人必須對所保管的印章進行認真清點,核對相符后入箱上鎖,寄庫保管。

      3、會計人員進行崗位調換或臨時離崗由他人使用印章時,綜合柜員的`交接,由支行負責人、運營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員監交;支行負責人、運營主管的交接,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監交。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必須在《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填列有關內容并簽章。

      4、會計專用印章如損壞,損壞的印章由支行綜合管理部在支行辦理交接后持支行的《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交給運營管理部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重新刻制的印章須按原編號刻制,按刻制印章流程辦理,交舊領新。

      5、會計專用印章如發生丟失,應在發現丟失后一小時內首先上報所屬經營機構綜合管理部及運營管理部(可先電話報告)迅速查明原因并補刻新的印章,以保證業務正常進行。補制印章的代號應順序編列,不得與丟失印章號碼相同。丟失印章的號碼作廢,不得再用。

      6、各支行應加強對會計專用印章的管理,運營主管應按旬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行政主管應按月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支行主管行長應按季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支行行長應每半年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行政主管及以上人員查庫須對封存印章進行清點盤查。運營管理部應不定期對支行會計專用印章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7、對分支行暫不使用的印章,由營業網點后臺雙人封存保管,如需開啟,由原封存人雙人開啟。

      五、會計專用印章的銷毀

      會計專用印章銷毀時,應由各支行統一編制銷毀清冊上繳運營管理部,由運營管理部與《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進行核對并匯總編制銷毀清冊,報經主管行領導批準后由有關部門監銷統一進行銷毀。

      六、其他要求:

      (一)總部及支行相關業務部門因業務需要,擴大業務印章使用范圍的,請與運營管理部書面溝通并在業務處理流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系跨年連續使用、永久保管的會計檔案,支行不得拆、撕、拼裝,須保證登記簿完好無損,逐頁編號使用。

      (三)匯票專用章印模及本票專用章印模應作為重要物品保管,應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記簿》中登記。

      七、處罰規定

      對于違反《xx市商業銀行會計專用印章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事實情節,按照《xx市商業銀行員工守則及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烏商銀[20xx]190號)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給與處罰。

      印章管理制度 13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瀘醫附院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附院醫療專用章后方有效。

      為使我院醫療專用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范院內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四、醫學文書證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蓋章:

      1、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我院注冊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4、醫學診斷證明書涂改不清的不予蓋章。

      印章管理制度 14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范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保存管理;

      2、公司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范圍

      1、合同專用章用于簽蓋公司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于簽蓋公司人員調配手續;

      3、行政章用于簽蓋公司文件、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簽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公司經理會議研究通過。

      2、公司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簽蓋人事調配專用章并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文件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閱簽字后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文件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準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簽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未按上述規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責任,若由此造成損失,追究越權批準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經濟責任。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 15

      一、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章使用:由鎮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鎮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鎮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簽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紅頭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鎮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戶口等一律由鎮主要領導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準;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鎮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鎮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后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并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說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準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后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2、規范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14、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鎮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鎮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干凈、字跡清晰、色調鮮艷。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印章管理制度 16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印章管理制度 17

      “南寧市第十九中學”公章是代表學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稱的體現,是學校職權的一種憑證和標記,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就要對文件和材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確保學校公章使用的嚴肅性,特作如下用印規定:

      (一)管理規定

      1、學校公章由校辦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均要通過管理人員;

      2、公章必須置于保險柜或牢固的柜、抽屜之內并加鎖,以保證公章的絕對安全;

      3、公章不得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4、公章必須存放在辦公室,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由管理人員帶章到現場監印;

      5、不得在空白函箋或空白表格上斧章。

      (二)使用規定和范圍

      使用公章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根據管理權限由學校領導、各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到公章管理人員處用印。公章使用必須要登記。需領導審核的材料有:

      1、以學校名義上報、發送的'文件、材料、各種報表、各種評審材料等;

      2、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托書等;

      3、由政教處、教務處、人事部門管理的各種證件的發放,如學生證、畢業證等證件;

      4、以學校名義頒發的獎狀、外送的請柬等;

      5、科研項目、成果申請書等;

      6、因公事需要開具介紹信的;

      7、因個人私事需要學校出具證明的;

      8、其他重要的證明或材料。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 18

      為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福田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發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及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印章管理制度 19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后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印章管理制度 20

      一、總則

      公章是我村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村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一)村兩委會議負責村集體合同、協議的審批工作。

      (二)村委會主任負責村集體合同、協議的簽章工作。

      (三)各分管村干部負責所分管業務開具證明的審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員

      1.負責公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登記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規定

      (一)我村的公章主要包括:村委員印章、經濟合作社印章、經濟發展公司印章。

      (二)公章的.保管

      1.由專人負責保管公章。

      2.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不得保管公章。

      3.公章保管人員由村兩委會議指定。

      (三)未經村兩委會議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村的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并經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局備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村兩委會議批準,并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六)公章使用,必須經有權人批準后公章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八)以集體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應按鎮合同管理辦法對合同、協議審核簽名后方可蓋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本村介紹信時,由分管村干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十一)公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二)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村兩委報告,并備案。

      印章管理制度 21

      一、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保管、發放、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杜絕違法行為,防范公司運營風險,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發票專用章、財務章、各部門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的公文發布、人事調動、任免、信函、證明、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證件、證書、先進集體、個人榮譽、財務報表、財務報告及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承諾書等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資料等。

      四、印章管理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人員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各類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備案,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2、公司印章保管員若發生變更時,應填寫《印章交接表》,并有第三方鑒證人,辦好印章移交手續后報備人事行政部存檔。

      3、印章保管人員因事離崗時,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4、印章保管人員須妥善保管印章,若有遺失,須立即向公司報備,同時應依法公告作廢。

      五、印章使用

      1、原則上不允許將印章帶出公司,卻因工作需要部門或個人出現用印需求時,須提前通過集團OA系統向董辦提交印章借用申請或印章使用印申請(按印章和財務章流程分別提交),同時上傳用印資料文件,說明用印原因、用印份數,進行流程審批。

      2、用印部門或個人攜帶借印或用印審批通過的流程和需要用印的文件資料至印章保管部門進行印章借用或蓋章,并登記《印章使用登記表》。

      3、印章保管員對文件資料、審批流程單上內容及《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簽署的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予以借用或蓋章,原則上不允許用印人自行操作。

      4、用印后《印章使用登記表》或用印資料及時進行留存,定期整理提交至人事行政部進行歸檔。

      六、用印規定

      1、印章外出期間,借用部門或個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2、用印文件資料若涉及法律、法規、經濟賠償等重要事項時,須經集團法務部門審核后,方可予以用印辦理。

      3、印章保管人員若發現用印部門或個人利用公司印章從事違法行為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且終止一切用印手續辦理,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影響后果,印章保管人員受連帶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或賠償損失。

      4、任何人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特殊情況除外)。

      5、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于違紀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者,移送相應機關處理。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屬總經理辦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22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印模,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法定代表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3、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法務部留檔備案。

      4、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6、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如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應聲明作廢。

      公章停用時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公章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公章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后報公司法務部核實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法務部存檔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法定代表人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蓋章文件必須立即收回。

      印章管理制度 23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司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續,杜絕漏洞發生,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人管理

      根據部門職能及崗位職責劃分、公司公章應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保管,鑒于公章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行政人事部將公章交由財務部鎖入財務保險柜中代為保管,財務部出納作為公司公章的代行專管員,未經行政人事部或總經理批準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專管人員也不得在未經行政人事部允許的情況下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交由行政人事部保管,專管人員要向接收人員交接工作。專管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二、審批手續

      使用印章應堅持“先批準、后用章”的原則。批準人應在公文送審稿上簽字。事情緊急而批準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準人同意后,可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將蓋章后的材料復印備存,并注明請示人、請示時間,事后補辦簽字手續。

      三、審批權限

      1、公司公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等,須報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后用章。其他一般對外工作聯系函等公函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經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批準后用章。

      2、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后用章。其中,對外用章,須經行政人事部或總經理批準;對內可由部門負

      責人批準。

      3、因專項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須報經行政人事部同意、總經理批準后制章。

      四、使用登記

      用章人員要認真填寫《用印登記簿》,登記內容包括:時間、用印部門或人員、用印事由(文件名)、文件字號、發往單位、用印數量、批準人姓名、經辦人姓名等。

      五、用印要求

      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臺頭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等上用印。

      用印部門或人員必須在相關領導批準下、在行政人事部進行用印登記后,專管人員方可根據用印登記予以用印。

      六、公章外借

      嚴格控制將公章帶出公司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帶出使用時,須經行政人事部經理同意、總經理批準。

      七、公章翻新

      需刻制新公章時,由行政人事部報經總經理同意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新公章啟用時,要進行登記,并印發啟用通知,明確啟用新公章、作廢舊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舊公章,應按規定上交。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規定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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