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08 07:43:58 制度 我要投稿

    印章管理制度(必備)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印章管理制度(必備)

    印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利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3、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保管

      1、公司采取分級保管的辦法,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并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按要求在表上予以登記。

      4、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5、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與廢止方案由辦公室提出,總經理批準。

      6、辦公室必須在提出的`議案中對新舊公司印章的種類、名稱、形式、使用范圍及管理權限做出說明。

      7、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負責,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規定的印章管理人交還辦公室主任(或其委托人)。

      8、除特別需要外,廢止印章一般由辦公室保存三年。

      9、公司印章散失、損壞、被盜時,各管理者應迅速向辦公室遞交遺失報告書,辦公室主任應根據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主管副總經理。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公司將印章分為一般印章和重要印章(重要印章為辦公室和財務部保管的印章),重要印章須經本制度所規定的履行審核手續方可使用。

      2、經辦人需使用印章,須提出申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與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門經理審核。

      3、經部門經理審核,同意的再根據需要轉其他部門或根據印章使用權限逐級上報審核,無此需要的直接交印章保管人,否決的則退回。

      4、經其他部門或逐級審核,同意的最后交該印章保管人。

      5、印章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6、重要印章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是印章使用權限人。

      7、在逐級審核過程中,經審核被否決的,予以退回。

      8、在其他部門審核過程中,經審核被否定的,經辦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退回,或繼續流轉并將有關部門的簽署意見予以保留。

      9、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10、印章使用單所載內容必須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否則不予蓋章。

      1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12、印章保管人對于自行使用的常用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13、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使用印章的依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1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上述程序審核,經同意后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15、本辦法中重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權限由公司定期發布重要印章使用權限清單作出規定。

      16、一般印章由保管人在部門經理監督下使用,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四條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條附則

      本制度附印章使用權限清單。

    印章管理制度2

      1、關于公司印章管理權在綜合管理部,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合同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

      2、綜合管理部印章由專人管理,管理印章員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指定。

      3、印章的刻制、發放、使用。

      4、公司印章及各部門、項目印章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刻制并留印存檔。

      5、物業公司下設異地分公司可由對應部門刻制印章并將公章留印一份在綜合管理部存檔。

      6、各分公司、部門、項目公章應設專人管理。

      7、加蓋公章應由經手人填寫用《用印登記表》,并由公司或各部門負責人審核需蓋章的文件內容。

      8、加蓋公司或分公司公章需經公司或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加蓋各部門、各項目印章需經部門及項目經理批準,加蓋會館印章應由經營部經理批準。

      9、各項目人員出入證、車輛出入證、裝修許可證等需加蓋公章時必須在結款后用印,并進行詳細登記。

      10、印章不得隨意由他人使用。印章使用人領用使用完畢后立即歸還。由于印章管理不善印章流失到外部,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印章管理員予以辭退;或領用人使用后未歸還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領用人予以辭退。

    印章管理制度3

      印章是公司權力的信物,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一條印章定義: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各職能部門章。它的管理范疇:印章、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條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第三條公章公章由公司經理(或辦公室)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核準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蓋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請表》交予辦公室留檔。

      第四條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章,蓋章前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后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申請表交由辦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記簿》簽字。

      第五條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第六條財務章由財務部(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簽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七條其它職能部門章主要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核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后統一廢止或繳銷。印章遺失時應由保管人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交由辦公室處理,如實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九條更換印章時,應由保管人對印章更換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領導核準后,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十條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的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和允許使用的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二條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

      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印章一般不準私自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使用時需由公司總經理(或法人)批準同意,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由印章保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嚴重后果的,公司將依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人員都一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準蓋空白介紹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須造冊登記備查。

      第十六條因公需要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義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舉動。

      第十七條凡發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各部門的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制度條例辦法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結算等。

      (4)對其它單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一切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自覺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機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內容。

    印章管理制度4

      為保證委機關公章使用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合法性,杜絕亂用、濫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圍

      1.由委名義簽發的文件,包括各類通知、請示、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我委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委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

      2.其他情況需加蓋公章時,須由主要負責人簽批。

      3.委下屬單位及各處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單位及處室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簽發單的公文可直接加蓋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蓋章需在《蓋章登記簿》上統一登記,明確蓋章日期、事由、經辦人、承辦處室,除單位派車、個人公積金申領等例行性事務蓋章可直接由處(室)長簽字辦理外,其余均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必要時須報主要領導審定。

      3.特殊情況急需蓋章的,由經辦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可先行蓋章,但事后應及時補簽;對重要文件不得先蓋章再補簽。

      4.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使用。如確有特殊需要,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責任。

      5.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公章。

      6.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合同、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7.規范使用印章,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8.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委公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4.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印章管理制度5

      一、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辦公室內禁止吸煙。

      2、妥善保管好公、私財物,外出時應鎖好門窗及更衣柜。更衣柜及辦公桌內嚴禁存放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辦公室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3、辦公室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使用電爐子,不超負荷用電。

      4、保管好消防器材和設施,會使用,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

      5、下班時關閉空調、電扇、計算機,切斷室內電源,關窗鎖門。

      二、保密管理規定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保密法》和有關保密工作的政策、條例、決定,遵守各項保密紀律。

      2、專人負責管理機要文件、資料,并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因工作需要查閱時,應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和限定范圍,經請示領導批準后,方可閱讀、并及時做好登記。

      3、對于簽收和發出的機要文件應做好登記、分發、傳遞等環節記錄,按要求做到件件清楚,不丟、不混。取送機要文件時,指派專人,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直去直回,確保文件安全。

      4、不向任何人泄露公司辦公會、黨總支委員會研究的會議內容和文字記錄,不泄露尚未公開涉及企業和項目利益的決定和決策。

      5、復印機、傳真機復印文件要按批準的件數進行復印、傳真。不私自擴大、擅自復印、傳真“機密”文件和不易對外擴散的內部資料。

      6、嚴格手續,落實企業印章使用規定,保證企業印章使用安全。

    印章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7

      印章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印章的使用、保管、審批流程,確保企業運營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潛在風險。本制度將涵蓋印章的種類、制作、使用權限、保管措施、異常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印章分類與定義:明確企業各類印章的用途,如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

      2、制作流程:規定印章制作的申請、審批、制作和驗收程序。

      3、使用權限:設定各印章的使用人員及其權限范圍。

      4、使用規范:詳細說明印章使用的具體步驟和注意事項。

      5、保管規定:確定印章的存放地點,制定保管人職責和交接流程。

      6、審批制度:建立印章使用前的審批流程,明確各級審批權限。

      7、異常處理:設定印章丟失、損壞等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措施。

      8、監控與審計:定期進行印章管理的檢查和審計,確保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印章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使印鑒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鑒使用的'權威性及憑信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印鑒種類

      (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專用印章(主要指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辦公室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工程專用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鑒。

      (三)介紹信:印有公司名頭的介紹信。

      三、印章使用規定

      (一)凡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關聯或責任關系,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件或以公司名義對外行文,需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蓋印。一般事務往來文件或證明材料需由總辦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蓋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專用章)。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開具時,必須經部門分管總監或副總審閱后,送總辦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蓋印,但需在存根上注明去向、事由。

      印章使用(最終)核定審批權與流程(見下表)印章種類保管部門及責任人使用事物類別范圍使用審批流程保管使用規定財務專用章、財務法人印章財務預算部(主管會計、出納員)支票簽發、票據現金收支、財務報表、申請人申請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會計出納辦理但兩枚印鑒需分開保管使用人事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人事工資、證明、內部考核申請人申請人事部經理核定

      3、(必要時)需報總經理批準部門內部使用也需批準工程(預算)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小型施工、預決算審核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工程總監核定

      4、總經理批準

      5、工程總監實施預算審核還需具備財務預算部意見銷售專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銷售合同、內部文件、印刷品確認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審核銷售總監批準(在授權范圍內)授權范圍外需報總經理批準。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經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發文、任命、合同、協議、委托書、證件、其他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分管總監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辦理按公司有關規定細則辦理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所有印章申請使用者在申請使用印章時必須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附表xzrs20xx-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審批權限與流程》內容規定,報有關部門、領導簽字批準后,印章保管人員方可給予蓋印,同時印章保管人員須同時填寫“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xzrs20xx-013-2)”(申請人需簽字留存,同時“印章使用審批表”留作存檔)。否則,因為印章使用審批過程中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由印鑒保管人負責賠償,損失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印鑒保管使用審批責任

      (一)各類印鑒由總辦及所在部門設印章保管人負責保管。

      (二)印鑒啟用前行政人事部統一要建立印鑒保管登記冊,載明印鑒名稱、印模、啟用時間和姓名。

      (三)印章保管人應明確責任,保證印章的正確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印章被濫用或盜用。如有遺失或誤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權負責,經審核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各級批準人負責。

      (四)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需經總辦負責人或印章使用批準人批準,并履行印章借用手續(載明借用時間段、用途、使用地點部門等);當日使用完畢,必須當日交還印章保管人員,并履行手續。

      五、印鑒停用

      (一)由于名稱變更、機構撤消、式樣改變,印章必須停止使用。舊印章停用后,如主管機關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記封存,并在2年后統一銷毀。

      (二)介紹信用完后,存根歸檔保存,保存期2年。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制度9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印章的使用、保管、審批流程及責任歸屬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制度,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性,防止濫用,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種類與用途:明確集團內各類印章的用途,如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2、印章的制作與啟用:規定印章的制作程序,啟用前的審批流程及啟用時間。

      3、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定印章使用權限,規定何時何地可以使用印章,以及使用印章需要的審批手續。

      4、印章的保管:明確印章的.保管責任人,規定保管地點和方式,確保印章安全。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規定印章停用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廢棄印章的處理方法。

      6、違規處罰:設定違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以增強制度的約束力。

    印章管理制度10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及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業委會指定委員分別負責保管。

      2、印章保管人員做好印章使用記錄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員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于資格終止日的`次日將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記錄移交給業委會。

      4、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5、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6、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7、業委會因故無法保管的,暫由居民區黨組織代為保管。

      8、業委會不得違反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未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決定,擅自使用印章。

    印章管理制度11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總監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

      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見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請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總監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裁/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好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印章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公司總經理授權由綜管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由部門負責人同意,上報總經理簽字許可后管理印章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三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申請表》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四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申請表》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文件,均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七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印章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了保證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依據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的管理規定,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木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則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州十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劉外簽署的合同、仙,議及其他須州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條、印章授權管理和使用部門:

      (一)公司印章,由公司董事長授權向相關部門核發或核銷;

      (二)公司印章由董事長授權以下部門分別管理和使用:

      1、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

      2、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3、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4、公司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時亦應按木辦法執行。

      5、凡因工作需要扦符合木條規定配置印章或更換印章需向公司辦公室上報書面申請,經董事K批準同意后配置或更換印章。

      6、印章刻制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經公安機關核準,到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由公司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詞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登記、留桿扦確定印章保管及使刑責任人(以卜簡稱為印章專管員)。印章啟刑時由公司辦公室下發《關于公司啟用有關專用章的通知》(詳見本管理辦沾附件一),注明啟用,r期、發放個位利使用范圍和啟用印模。

      (二)辦公室向印章專管員移交印章時,應填寫《公洞印章留樣備案表》(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一)。

      (三)由于印章磨損而更抉印章,仍需在公司辦公室登記、留樣。

      (四)公洞部門撤銷或重組,原部門有關印章交回公麗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負責銷毀。

      (五)嚴禁印章專管員將印章轉借他人。

      (六)印章工夫時,印章專管員應當及時向公司辦公室書面報告,公司辦公室應及時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什廢、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等。

      (七)公司決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長簽寧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下發《關于公司停用有關專用章的通知》(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三)將停用原因、叫間通知公司各有關部門,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刊存或銷毀。

      (八)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違反木項規定致公詞造成的個部經濟損火由當事人向公司承擔個額賠償責任。

      第六條、印章專管員的職責

      公詞所有印章專管員應遵守木條以下規定:

      (一)印章專管員每天/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并將印章鎖進保險柜內,妥善保管,不得將印章存放在辦公桌內:次日L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保險柜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二)印章專管員同事、病、休假等原同不在崗位時,印章授權人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專管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上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

      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丁什,登記用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木辦法剛什四的《印章交接單》,登記交交接日期、管理印章類別。交接人員簽字,印章授權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三)印章專管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川印。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審批手續)I;個的,印章專管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員審核文刊:內容或審批手續的,印章專管員可拒絕州印井報告領導處理。

      (四)印章專管員用印蓋章位首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利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五)印章專管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若國擅自用印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印章專管員離職叫,其管理的印章記錄和檔案須作為員丁離職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專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專管人離職交接單》(詳見木辦法剛什五)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攜帶公章外山。如確需帶山使用時,須經董李長批準并填寫《公章外㈩使州審批單》(訐見本辦法附件六)力可帶㈩:非公章專管人員攜帶外㈩時,汁j印人還應填寫本辦法附件叫的《印章交接單》辦理交接手續后方叫帶出。

      第七條、各類公章的使用規定

      (一)公司印章的使州

      1、辦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項,須由業務經辦入認真填寫相應的審批文件并按取得相應權限領導的審批同意意見后,連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專管員,由其審核審批手續齊備后用印。

      2、凡有公詞對應權限管理領導笳署的文仆或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邀請函等,可直接加蓋相應的公詞印章,但印章專管員仍應按照木條第3項規定填寫《xx公詞用印審批記錄單》(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L)并留存復印件以完善相關檔案,依據本條規定填寫的單據無需審批人簽字。

      3、除木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外,凡加蓋公詞印章的存根類介紹信(開幾時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便函、授權委托書、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邀請函等文件,均須填寫《xx公司州印審批汜錄單》并經相應管理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力可使川公司印章。

      4、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則務專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專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資利、附件資料及《xx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作為用印憑據檔案由印章專管員留存。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務部門審核簽寧后方叫使用。

      5、禁枉手寫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

      6、禁止在內容填寫不個的文仆或寧白的紙張、介紹信、便函、證仆、授權委托書、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邀請函上加蓋公司印章。

      (二)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規定

      1、對外簽署的合同或仙,議,應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辦理審批程序。

      2、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務部指派專人擔任印章專管員負責保管。

      3、需使州合同專州章時,經辦人應填寫《公司合同專汁j章州印審批單》(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八),經公司對應管理領導審批同意方叫用印。交公司管理領導審批的合同,應注有公司法務部、顧問律師及該合同對應的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審核意見。

      4、用印的合同上應當先由合同授權簽約代表人簽字升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5、禁止在手寫合同或合同內容填寫不個的合同上加蓋公司合同

      6、劉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合同專州章。

      (三)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的無須辦理木條第(一)項的審批程序。公洞對外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及其他需州公司財務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州印手續。

      (叫)公司其他各部門印章、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相關部門或部門做出相關規定,并報公司辦公室備案。

      (五)公司各類印章實行用印登記制度,印章專管員應每年度6月30前、12月31日前應將該期間填寫的《用印登記簿》(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九)及用印資料樸案全部移交公司檔案保管人存甲。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一)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劃定時,不得擅自使用。

      (二)違反木制度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火、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九條、剛則

      (一)本辦法附公司印章管理的札關文件范本。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時效實施。

      (三)木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X司辦發

    印章管理制度14

      局印章管理制度是指為規范局內印章的使用、管理及監督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和程序,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防止濫用或失竊事件的發生。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印章的制作流程,包括申請、審批、制作和啟用環節。

      2、印章的保管:規定印章的存放地點,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設定嚴格的保管措施。

      3、印章的.使用:規定印章的使用權限,明確何種文件或事務可以使用印章,以及使用印章的程序。

      4、印章的登記與備案:建立印章使用記錄,對每一次使用進行登記,以便追蹤和審計。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規定印章的廢棄流程,包括停用原因、回收、銷毀等環節。

      6、違規處理:設定違規使用印章的處罰措施,以示警戒。

    印章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協會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市會及各分會、專業委員會、辦事處。

      第三條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各類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市協會會長批準,由秘書處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會長批準,簽發申請表,注明啟用日期、使用范圍。

      第四條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協會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協會公章由會長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由主管會計、出納兩人分別保管,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印章由主要負責人保管。

      2、嚴禁會員私自將協會印章帶出協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經批準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協會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3、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會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交秘書處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協會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協會公章;

      2、凡屬分會、專業委員會、辦事處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加蓋各自的章;

      3、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協會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由秘書長審核、會長批準,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后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秘書處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會長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會長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會長、秘書長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秘書處備案。

      第六條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柜,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注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會長審批。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協會內部2名會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秘書處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秘書處審核,會長批準,并進行登記。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會長簽字批準后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承辦人書面申請,秘書長審核,報會長審批后,予以刻制。

      第七條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協會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協會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協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交秘書處匯總存檔。

      第八條本制度由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后生效,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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