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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代會制度(通用7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代會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代會制度 1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必須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必須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 職工代表的權力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積極獻計獻策。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情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 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十一條 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 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與職工大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職代會也可以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內容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進。
職代會制度 2
職代會規范化建設的重點是抓好內容的充實和完善,關鍵是要做好程序的規范工作。為此,要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職代會實施細則,將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職代會,建立健全報告備案等“七項制度”,切實發揮職代會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職代會報告備案制度。
職代會召開時間可根據企事業單位情況確定,一般應在年底或下年初召開。召開前15日應填報《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表》,將職代會的籌備情況、召開日期、會議程序、議題等情況上報上級工會組織征求意見。市直涉及職代會的系統工委、直屬工會報市總工會,縣(市)區的基層企事業單位在上報系統工委的同時報縣(市)區總工會備案,上級總工會應當在5日內給予批復。會后5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以書面的形式按照上述流程上報備案。
同時,要建立市直系統工委工作會議會前書面報告制度。要在工作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將召開會議的內容、議程等相關事宜,書面報告到市總工會組織民管部,便于市總工會掌握情況、指導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職代會指導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職代會質量,全面貫徹《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建立必要的指導制度。會前要對職代會的“七項制度”等有關內容、程序進行審核把關,會中要對職代會的議題議程到會指導,要嚴格審核和充實完善職代會內容,在職代會原有內容基礎上,將工會與企業、職工間的“共同要約行動”納入職代會。堅持企業改制、關閉破產方案等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交職代會審議,職工安置分流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切實做到企業改制方案未經職代會審議不能實施,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未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無效,切實發揮職代會作用,充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要建立健全職代會代表提案制度。
職代會制度是實現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平臺,也是職工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要建立健全職工代表提案制度,暢通企事業單位與職工溝通渠道,充分傾聽職工心聲,維護和實現好職工權益。要根據征集提案情況,將職工最關切、最需要解決的問題經整理后,以聯席會議等形式督辦企事業單位領導落實,以調動職工參政議政的積極性,確保職工行使民主權利。要做好提案的`征集、完善、審議、交辦、歸檔等方面的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和提案答疑制度。
企事業行政領導向職代會報告工作和提案答疑是落實職代會職權的關鍵,是職代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職代會要聽取和審議企業領導人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集體合同草案、經濟性裁員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對職工代表關心的事宜提出的提案,要督促行政領導給予詳盡的解答。
五、要建立健全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工資協商、女職工專項合同)。
要結合實際,逐步健全包括工資協商和女職工專項合同在內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根據《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職工方集體協商的代表由職代會推舉產生。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結果必須向職代會報告,達成的集體合同文本(草案)必須經職代會表決通過,然后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蓋章后方為有效。工資集體協商合同、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應按照有關要求協商簽訂,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以上合同必須向職工公布。
六、要建立健全廠務、政務、校務、院務公開制度(以下統稱廠務公開)。
廠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是職代會,廠務公開是職代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要把廠務公開和職代會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廠務公開的內容分別納入職代會的職權,切實發揮廠務公開制度的作用。要做到組織機構健全,并切實發揮作用,職工滿意率至少在80%以上。在職代會召開前,要把需要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廣泛征求意見;在職代會召開過程中,引導職工代表以積極審慎的態度,對公開的內容進行認真的審議,最后形成決議;在職代會閉會后,根據公開的內容和時間要求,通過職代會主席團會、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進行公開。要通過意見箱、接待日、職工座談會、舉報電話等形式,了解職工的反映,不斷完善廠務公開工作。積極探索機關政務公開的工作方式、公開內容、公開形式,逐步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
七、要建立健全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制度。
評議監督權是職代會依法享有的評議、監督企業行政領導干部的權利。要按照《關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的實施意見》,將民主評議的范圍確定為國有、集體企業,含國有、集體(包括職工集體股)相對控股的企業。改制企業,即從國有、集體企業轉變為混合型產權制度的企業,都應該堅持民主評議制度。民主評議的對象主要是企業的行政負責人,即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評議前要制定評議方案,在干部述職的基礎上,主要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評議。評議結果應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部門和上級工會。
職代會制度 3
為了依法保障職工審議企業重大決策,實行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民主決策的權利,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達到統一思想、凝聚人心、達成共識、促進發展的目的,公司制訂職代會暨年度工作會議制度。
職代會暨年度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時間定于當年元月份,分別由副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主持,總經理做工作報告,董事長、黨委書記講話,地點多功能廳,參加人員為全體職工代表。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程序:
一、職代會職工代表團長預備會議
(一)通報職代會籌備工作情況,提出大會議題、議案和日程的建議。
(二)聽取關于對增補、替補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的說明。
(三)提出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
(四)安排大會有關事項。
(五)分發代表證、座位單。
二、職代會全體代表預備會議
(一)按照法定程序,參加會議代表達到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提出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
(三)表決、通過大會主席團成員。
(四)召開職代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宣讀職代會主席團的,通過執行主席分工,審議大會議題、會議議程,通過議案表決方式等。
三、職代會全體代表會議
(一)報告職工代表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因有事、有病請假代表人數。
(二)大會開始,奏國歌。
(三)公司總經理《工作報告》。
(四)公司《關于預決算情況及財務經營工作安排意見的報告》。
(五)公司《關于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及業務招待費措施的報告》。
(六)公司《關于實行廠務公開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七)提交的其它議案。
(八)工會主席《職代會工作報告》。
(九)職工代表團討論審議上述報告。
(十)召開職代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公司有關領導對代表團提出的意見或建議作解釋或答復。
(十一)通過大會決議(或做出決定)。
(十二)公司黨委書記講話。
(十三)奏《國際歌》,大會閉幕。
四、貫徹落實職代會精神
(一)工會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貫徹落實職代會決議、決定
的`意見。
(二)各代表團和職工代表向本單位職工宣傳職代會精神,推動職代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三)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職責,協助和監督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展代表巡視等民主管理活動。
(四)工會對職代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職代會制度 4
一、總則
(一)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是醫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參與決策和管理、行使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二)職代會在醫院黨委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協調醫院內部矛盾,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職權。
(三)職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行使經營管理、行政、醫療活動的職權,教育全院職工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工會委員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
(五)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二、職能
(一)定期聽取院長工作報告,審議醫院發展規則、財務預算和醫院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并做出相應決議。
(二)審議和通過醫院的獎金分配方案、獎懲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職工福利、住房分配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
(四)監督檢查各項制度執行情況,民主評議領導班子。
(五)做好職工合理化建議的收集和處理工作。
三、職工代表與主席團的產生
(一)職代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職代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職工代表超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遇有重要問題,經醫院黨政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二)大會主席團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中應有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黨政工團領導干部,其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應超過半數。
(三)職工代表的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職工代表經各科室(班組)按分配名額直接選舉產生。根據本院實際情況,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10%,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四)職代會決定的事項,未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四、醫院工會作為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和提出大會議題建議,主持職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貫徹落實職代會的各項決議。
(三)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參與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和醫德教育工作。
(五)處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職代會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六條 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職工代表人數由單位在下列幅度內確定:
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中普通職工和中層以下管理人員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職工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組組長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邀請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所需工作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費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并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將職工代表名單在本選區內進行公示;
(二)提出職工代表團或者代表組的設立方案,組織代表團或者代表組選舉團長或者組長;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職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五)宣傳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
(六)推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七)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將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會議議題等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征求意見,上一級工會組織應當在5日內給予答復;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后5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每屆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以分公司或者分廠、車間或者工段、班組或者科室等為選區進行,選舉時應當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
職工代表候選人由本選區職工直接提名,候選人應當多于本選區應選人數并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候選人可以發表競選演說,回答職工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背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職工在本單位所占比例;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對本選區的職工負責并接受本選區職工的監督。職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義務時,原選區可以罷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資格,并及時補選。罷免和取消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
職工代表與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和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職權;
(三)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其他與行使職工代表職權有關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職工代表的學習資料、交通、通信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的經營規劃或者計劃,財務會計報告,改組、改制、破產和裁員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履行集體合同和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改組、改制和破產時職工的安置方案,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公開管理措施,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單位的領導人員,并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六)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改組、改制、裁員、破產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
(五)審議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六)監督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工會經費的撥繳、實行公開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七)選舉、罷免職工協商代表,聽取其工作匯報,并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八)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重大技術改造等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
(三)審議職工獎懲辦法草案,企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履行、工資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公開管理措施的落實以及其他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執行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五)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單位的工作報告,對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會計、公開管理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勞動用工、職工聘任、職工獎懲和分配辦法,公開管理措施及其他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評議、監督單位領導人員,并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做出的決議、決定無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制企業不得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代替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全體職工應當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事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
(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職工代表大會的;
(四)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
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單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選先進集體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代表行使職權打擊報復的,本單位工會委員會、上級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可以在縣級總工會的指導下,按照區域或者行業建立聯合職工代表大會。
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代會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㈡、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勵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方面的重大事項。
㈢、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㈣、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㈤、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以工會各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由教師、領導干部、教輔人員及其他教職員工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㈠、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㈢、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
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㈠、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㈢、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㈣、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㈤、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二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代會制度 7
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園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法定基本形式。為使職代會職權落到實處,特制定如下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2、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工會組織、五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學校行政提議,可以增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次數。
3、職工代表大會屆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屆期同步,屆期期滿應當按時換屆。幼兒園進行重大改制、改組等,職代會可以提前進行換屆。
4、職代會代表以班組或科室為選區,由職工直接產生。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大會出現缺員時由原選區及時選舉遞補。
5、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6、職工代表大會就會議議程、學校工作報告等作出決議,可以采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7、職代會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職責是:聽取學校工作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工資分配、保險福利、安全工作、休息休假、崗位責任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的方案、規章和措施;檢查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以及法律法規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
8、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處理職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9、單位領導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責。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責范圍內的重要事項,應當主動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學校應當認真落實,沒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或廢止。
10、認真落實向上級工會匯報制度,即職代會召開情況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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